法院再审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7-03-06 16:28

一般来说再审是有限制的,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法律也没有规定听证这个程序,这个程序是法院内部的行政规定,属于文件规定而不是法律。另外,不是每个案件都必然要通过听证程序,只有法院认为有必要才启动听证程序。...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法院再审申请书的模板,希望对大家有用。

法院再审申请书篇一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春风一度,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风花雪月,男,

申请再审的事由:

申请再审人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21日作出的(20xx)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1、请求撤销平原市中级人民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欠款25555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再审的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20xx)北民初字第4466号判决书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申请再审人,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为被申请人承包施工的洪广镇政府办公楼工地、西夏区、光华活性炭厂等工地提供砖、石料,并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雇人对上述施工的地面进行平地、垫土方等劳务工作。20xx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上述货物,劳务工作进行了结算,根据申请再审人实际提供的货物清单、支出的劳务工作量进行结算,得出结论:申请再审人为被申请人提供货物、支出劳务工资合计为25555元。结算后被申请人出具结算单一张,确认申请再审人为其提供货物、支出劳务工资,共计154322元。

因被申请人未支付上述款项,申请再审人为此起诉至海人民法院法院(以下简称平原区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20xx)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再审人欠款为136624.5元。被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原中院)。平原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作出了(20xx)南民终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平原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 20xx年3月11日再次开庭审理时,被申请人并未出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20xx)北民初字第4466号判决书。但该判决书中法院审理查明的内容,引用的是(20xx)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中审理查明的内容,作出的上述判决也是依据该内容作出的。申请再审人认为,平原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向被申请人通知了开庭审理的时间,被申请人故意缺席不出庭参加诉讼,其行为是恶意的。而平原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该案,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对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进行质证,但却引用了未生效且又发回重申的判决书中的内容作出了(20xx)北民初字第4466号民事判决书是错误的,是违反法定程序的。面对上述错误判决,申请再审人上诉至平原中院,而平原中院也未查明案件事实,在该错误判决的基础上又作出的(20xx)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平原区法院(20xx)北民初字第4466号民事判决。

申请再审人认为,二审法院作出的维持(20xx)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是非常荒唐的。本案是因被申请人的上诉程序而被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平原区法院的(20xx)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是未生效的判决,重审后该判决书的内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二审法院是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重新审理,意味着要对重新审理案件的所有事实、证据进行重新审理、查明、核实。要对重审案件的所有证据在法庭上经过当事人质证,认证程序重新加以确认,而不能直接采用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而平原区法院在重新审理该案时,却在被申请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认定案件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程序情况下,直接采纳(20xx)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内容作出的判决,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而二审法院面对这个荒唐的判决视而不见,居然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这岂不是与平原中院(20xx)南民终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裁定相互矛盾吗。退一步讲,如果法院认为可以直接采纳原审判决内容的话,也应当采纳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关于被申请人承认欠款的录音光盘的内容,因为该录音中的内容被申请人是没有异议的,该证据是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关链性、合法性的。既然一、二审法院采纳原审中被申请人的质证意见,那么也应该采纳该录音证据,这样才能体现公正。但一、二审法院未采纳该关键证据,从而导致本案被申请人欠款的事实真相无法查清,并且该录音证据在一、二审重新审理中也未进行质证。原审法院事实上剥夺了申请再审人的诉讼权利。故申请再审人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依法纠正,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原判决对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实物出库凭证》、《送料单》、《收条》的单据金额23298元进行确认,但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其余欠款不支持的判决理由缺乏证据证明。因一、二审法院不支持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是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做出的,法院未查明本案的事实情况,且判决内容引用的是未生效的原审判决内容,该案审理程序违法,做出的判决错误。

理由如下:

1、为证明申请再审人为被申请人承包的工地送料、购买建材、提供劳务的事实,申请再审人向法院提交了由被申请人工地人员,以及应被申请人要求供料的人员的书面证据:《实物出库凭证》8张、《送料单》3张、《收条》1张、空心砖款收条1张、砖款收条1张、空心砖发砖发票6张、水泥款收条1张、垫土方证明1份、被申请人签字《领(收)料单》4张、欠条1张、由被申请人收料员张建军出具的收取沙石、混合料、片石、土方等收据261张、录音光盘1份、结算单1份。以上单据、录音、结算单符合证据三性,相互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同时有被申请人陈述在案的记录为凭,充分的证明了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再审人清偿欠款。

2、在一、二审法院审理当中,被申请人均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证据来否认申请再审人的主张,但原审法院代替被申请人否认相应证据,例如:一审判决第4页第16行出现“因结算单系复印件,且结算单相关票据中没有被告的签名,而被告也不认可,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在本案重审时未进行答辩,也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既然认定是被申请人放弃了权利,就不能相互矛盾的认定被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原审法院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判决明显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认为,既然是重审案件,就应当全面审查本案的基本事实,对本案的证据重新进行质证、认证,客观、公正的查明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再审人特向贵院提请再审,请求依法查明事实,撤销(20xx)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欠款25555元。

此致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xx

201x年4月20日

法院再审申请书篇二

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6、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7、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8、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因你(你单位)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本须知第 条的要求,现将全部材料退回。请按照本须知要求行使申请再审权利。

x年x 月x 日

(院印)

说明:本须知样式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条件或需补正材料,告知再审申请人时用。

法院再审申请书篇三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连发,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第一工具厂退休工人。住所地:哈尔滨道外区南极街119号4童元105室。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艳玲,女,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第一工具厂退休工人。

申请人侯连发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黑高民早复字第594号民事裁定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哈民二终民第1152民事判决及(20xx)哈民监字第78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黑龙江省哈尔滨首外区人民法院(19xx)外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现特请哈中级检查院对本案予以提审。 请求事项:

1、请求哈中级检查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2、请求哈中级检查院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精神损失费,并对其与被早请人间的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侯连发与被申请人丁艳玲于1980年11月登记结婚,婚生子侯兆云,现年32岁,丁艳玲、侯连发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中住房系侯连发承租哈尔滨第一工具厂自管房产,面积22.41平方米,婚中共同财产有长虹17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飞利浦015型电脑一台、金耳环一副、金戒指两枚、债权14000元、集资债权2400,双方有争议的焦点是:座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127号房屋应由谁承程。上诉人侯运发主张该房应由其承租,分房时是童位为了照顾侯家森,建国前第四野战军第160师,后调到广西49军任作战科参谋52年分配到一工具任文书,当过红旗手,我家老少三辈9口人给我家解决的特困房。

但哈尔滨道外区人民法院、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对我与被申请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严重不公。

一审没开庭,强办。一审五条债权14000元,各分7000元没执行,丁艳玲拿法院判决书到房产处把我的名更为她的名,二审杨凤云法官开庭不让我说话,满地晃,气的我没开完庭我就走了,有四、五个人进室我问他们你们进来干什么,他们说:“我们来朵雨来了。中院于审当事人丁艳玲不出席,高级法院根本没开庭,高级法院王志友法官在电话里说:“我这官司打到联合国也打不嬴”。(2009)黑高民早复字第594号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现无下落,不能质证。若不是十八大习近平当总书记,这小小的民事官司我就不打了。道外区南极街127号我的门市平什么就判给他们,省长马国良的女儿马爱诗都租过我的房子,道外区法官武东斌说我这不是门市房,我所有的证据铁证如山。从1999年到现在还在出租,20xx年9月25日本案进行了审查听证说我也旁听了,胡说,没这事。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当时我儿子19岁还是儿童吗?现在我老了,全身是病,没有房住,谁来保护我,丁艳玲新红旗小区有房子,已经在南极街127号迁出,(户口为证),现在不在成都、就是在上海。

望哈市中级检查院对本案予以提审,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查院

申请人:侯连发

电话:18745690366

201x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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