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务会计大专毕业论文
法务会计发展的时间不长,但在西方国家中已得到普遍运用,西方很多政府机构同法机关、私人侦探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均拥有相应的法务会计人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法务会计大专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法务会计大专毕业论文篇一
法务会计探析
一、法务会计概念
所谓法务会计,国外的权威解释是由美国著名会计学家C•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提出的:“法务会计,就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国内关于法务会计的概念,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由李若山教授指出,他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
二、法务会计的产生的现实需要
(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企业规模日趋庞大,新型金融工具的不断涌现,使得经济活动变得复杂化和多样化,但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却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大量经济犯罪和经济案件的发生,在经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运用会计学知识对经济损失进行客观度量和法律相关进行全面分析并作出裁决,法务会计就应运而生了。
(二)我国现阶段的特殊需要
我国现如今进入了“习李新政”的时代,这注定会是中国历史上不平凡的时期,因为几乎所有的国家建设的事项都具有鲜明的特质,那就是“改变”。以取消配车为标志的大力缩减行政开支和执政成本,意味着要提高行政效率,避免执政过程中的浪费,更是要对纳税人负责。法务会计就是为了这次行政开支变革做好“控制器”。哪些开支符合合理范围,而哪些开支又是过度消耗,更重要的,哪些开支是触犯规章甚至的法律的“多吃多占”,法务会计为各项开支作出界定。反腐与打老虎,这是法务会计要参与的“重头戏”。新政的到来,势必要对以往的不正之风带来的不正之果进行严厉惩处。对于我国存在的经济类案件的“老篇新章”绝不放过。法务会计的存在正是要把官员腐败、官商勾结的各类涉及权钱交易的事件一一揪出。核算他们的不当、不法收入,让他们在确凿的会计证据面前没有机会负隅顽抗,为法院审判提供准确的庭审证据,作出合理的审判结果。惩罚违法犯罪人员,震慑那些蠢蠢欲动的“新手”们。当然不光要打像省部级官员那样的“老虎”,也要把细枝末节的“苍蝇”排掉(比如秦皇岛北戴河区供水局经理马超群,科级干部,居然从家中搜出一亿两千万现金、三十七公斤黄金),法务会计要深入基层,于细微处掷地有声。于大于小,都需要法务会计的帮助匡扶正气,大快人心。
三、推进法务会计发展的建议
(一)提高法务会计的地位
这其实是上一点的补充,也是要让涉及到的专业人员,尤其是在主观上,提高从事法务会计学习和研究的积极性。对于任何一项职业的来说,如果它的存在会赋予一个人很高的社会地位,那么它的发展应该就是理所当然的,特别是在中国。例如,高校毕业的学生乃至社会各界人士的“公务员热”,而且中国非公职人员表示出的对公务员的各种歆羡,都造成了公务员职位成了真正的“千军万马过大桥”,由此催生的公务员教育的火热。因此,若是相关管理部门把法务会计的职务重要化、专家化,物化表现就是高薪,各种社会媒体要对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和道德的标榜,法务会计在众人心中留下的极深的好印象。提高了法务会计的社会地位,那么相关专业人员自然就会对法务会计充满了兴趣,提高自己在法务会计方面的钻研力度和执业能力。
(二)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我认为现如今的法务会计教育的重头戏应当放在已经拥有多年工作经验的专业的会计人员和法律人员身上。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可在以下三个方向进行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准确的来说,是对相关专业人士的继续深造:(1)对于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法律人士,可以进行会计学相关课程的学习和研究。如果能继续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的“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的科目的考试,便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务会计执业人员。(2)对于已经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高端会计从业人员,可以继续学习相关的法学课程,并且应当进行与刑侦学有关的课程项目。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一项新的从业考试科目,这一考试科目应当与经济类法律高度相关,毕竟法务会计大多是要进行经济类案件的核算和调查。如果注册会计师能通过这类考试,并且能够通过培训掌握刑侦学在实际当中的应用,也应当视作合格的法务会计执业人员。(3)上述两项建议可能还是有些严苛,毕竟能分别通过司法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少之又少,那么能通过司法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这两门考试的人员简直就是“凤毛麟角”。而且,在会计师事务所和法律事务所工作的专业人员也有没有通过上两个考试的人员,但是因为长期的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因此也分别是会计领域和法律领域的优秀执业人员。因此,我建议对于符合这种情况的工作人员可以适当放宽考试的要求,具体表现就是可以让他们减少相应的考试科目。因此在进行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时,可以对熟练掌握自己工种的会计人员只是进行与他的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事项的教育;而相应的,对于那些优秀的法律工作这来说,也是对他所能够涉及的法律事件的会计知识进行相应的培训。当然,这两方面的培训并非“一蹴而就”,而应当是“慢工出细活”,定期分别对会计人员和法律工作者进行培训和在教育,是他们能够渐渐掌握法务会计的知识,尽快拥有进行法务会计工作的能力。这个可能会是培养法务会计人员“速成”的办法之一。
有关法务会计大专毕业论文篇二
民事诉讼法务会计论文
1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1.1服务领域狭窄
民事诉讼案件在现行司法实践中采取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不到法院起诉,法院基本上不会主动进行案件的受理,因此很少有会计师事务所关心和涉及法务会计这一服务领域。尽管有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开展了相关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但仍存在其公信力不高,说服证明力差,业务量不多,执业标准缺乏等弊端。因此,我国需要从理论层面上来推进法务会计的证据支持研究,进而制定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鉴定标准和法律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立法供给,逐渐提高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力度并扩展其运用范围,擢升法务会计专家在解决民事诉讼纠纷中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1.2有效认证制度缺失
传统司法会计鉴定一般都很少涉及法务会计的资格认证制度和鉴定制度,其诉讼证据支持和业务操作范围标准基本空缺。因此,法务会计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鉴别真假信息的能力不够。除此之外,对于如何帮助当事人计算损失赔偿范围和鉴定标准等方面的制度也不足,并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行为标准来量化相关人员的责任。因此,要建立健全法务会计的专家认证制度,对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此来充实法务会计的理论和实践体系。同时,应广泛实行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社会弱势群体能够获得民事诉讼的司法援助,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3民事诉讼成本制度的滞后
我国民事诉讼成本制度仍然沿用传统的使用原则,没有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诉讼成本的提升使得很多正常的诉讼案件无法进行,司法效益得不到保证。相关部门要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成本制度,取消立案时的诉讼费用标准。同时建立起律师费转付的制度,鼓励采取多渠道、多方式解决民事冲突。必要时,还可以建立诉讼保险制度,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诉讼成本控制到最低水平。
2结语
综上所述,法务会计所提供的证据资料应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特征,能够给相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和执行民事诉讼程序提供有力的司法帮助。
有关法务会计大专毕业论文篇三
学历教育法务会计论文
一、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现状分析
1.学历教育方面。虽然从表面上看目前国内法务会计教育进行得如火如荼,但实际上我国法务会计学历教育刚刚起步,各高校对于法务会计的学科归属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不同的学校对于在法学专业还是会计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方向有不同的见解。而且,高校在具体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上各自为阵,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以课程体系为例,各高校的课程设置五花八门,大多是法学课程和会计、审计课程的简单相加,在法务会计的基础课程和核心课程上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意见,而且大部分高校不重视法务会计的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极大地影响了法会会计学历教育的发展。
2.非学历教育方面。目前我国法务会计非学历教育仅有中国政法大学面向法务会计人员提供的培训课程以及与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考试有关的培训,数量少、规模小、影响力不足,很难适应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需求。
二、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
在法务会计的发展中,理论研究举足轻重,不仅可以为相关学科的发展注入新的内容,而且可以给法务会计的实践做出理论指引,推动法务会计实践的发展。当前,应当着重抓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第一,成立研究组织。就全国范围而言,可以成立全国性的法务会计学会,积极开展具有影响力的全国性的学术研讨和交流,形成相对固定和不断扩大的法务会计学术研究队伍,提高法务会计的影响力。在高校或科研机构中,设立法务会计研究中心或研究小组,增加法务会计研究的人力、物力投入。第二,深化研究内容。在法务会计的研究内容上,必须改变目前大量研究浮于表面的情况,全面深入地对法务会计的内涵、外延及技术方法进行研究。充分借鉴国外法务会计研究的成果和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
(二)发展法务会计教育
培养法务会计专门人才是推动法务会计发展的基本途径。发展法务会计教育应当从学历教育和在职教育两方面入手。
1.学历教育。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给高等教育提出了新话题,带来了新的挑战。应借鉴国际法务会计教育的经验,瞄准国际法务会计的前沿,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培养多层次的、复合型的法务会计人才。
(1)本科生教育:本科生教育主要是培养精通法务会计理论知识、熟悉法务会计工作程序和方法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他们将成为法务会计的生力军。科学可行的本科生教育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设置法务会计专业。目前,法务会计专业并未被国家教育部列入国民教育专业目录,这一方面会让学生感到困惑,影响其对未来职业发展前景的判断,另一方面,不利于形成相对统一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在课程体系的设置上也难以形成相对统一的模式。因此,囿于法学和会计学的单纯学科局限性,亟待开辟由法学与会计学学科交叉融合而成的新的专业来培养法务会计专门人才,设置法务会计专业乃大势所趋。二是法务会计创新实验班。目前法学本科(法务会计方向)模式和会计学本科或财务管理本科(法务会计方向)模式进行专业招生存在一定的问题,学生往往在法律、会计两方面的知识都有所涉猎,但都只学到皮毛,难以深入掌握法务会计的精髓,不能胜任法务会计职业的要求。在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未设置法务会计专业的背景下,较为可行的是开设法务会计创新实验班,法务会计创新实验班是复合性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验区,是学校开展教学改革和特色教育的重要途径,应当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展试点,开发法务会计特色课程,加强师资力量及教材、实践基地等配套设施建设,真正培养出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务会计人才。三是双学位教育。学生主修法学或者会计学专业的同时,辅修第二专业(辅修会计学或法学),毕业时授予法学和管理学两个学位。
(2)研究生教育:研究生教育目标是培养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他们将来主要从事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工作。当本科教育达到一定规模,法务会计学科体系、课程设置等较为完善时,应当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
2.在职教育。由于法务会计应用的广泛性,单靠学历教育培养法务会计人才是不够的,还应当通过加强对在职人员的培训来培养法务会计人才。我国可以大力开展面向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职人员的法务会计培训,根据不同职业现有知识结构的特点,选取其他不为他们所熟悉的领域作为培训重点,以形成符合法务会计职业需求的知识结构和技能,提高他们法务会计方面的职业能力。
(三)完善制度建设
推动法务会计发展需要良好的制度作为保障。虽然我国目前有《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审计准则》等,但是有关法务会计的专门制度仍是空白。为了促进法务会计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并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起一套系统的规章制度,如法务会计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行业管理制度、法务会计的工作程序和技术标准制度、法务会计人员参与诉讼的制度等。
(四)推进法务会计实践活动
法务会计必须在实践中发展,在西方国家,法务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较高,他们必须通过考试并在相关机构实习或工作一定年限后才能成为法务会计师。在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初期,应当积极推进法务会计实践活动。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务会计业务,如经济损失计量业务、财务调查与分析业务、其他有关诉讼支持和专家证人业务等;政府和司法机关在有关经济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审理中,加大法务会计人员参与的力度;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遇有合同履行、知识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结算等问题时,也可以依法聘请法务会计人员参与调查和作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综上,法务会计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才能有效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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