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服务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6-17 11:54

记账方法是根据一定的原理、记账符号、记账规则,采用一定的计量单位,利用文字和数字在账簿中登记经济业务的方法。下面让小编来告诉你代理记账服务实施方案,希望能帮到你。

代理记账服务实施方案

代理记账服务实施方案

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

(二)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协议或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机构名称和地址、业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内部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机构的解散、清算办法以及全体股东签章等事项。

(三)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五)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管财政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主管财政局应当将有关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材料目录、程序、审批期限以及有关示范文本等内容予以公示,公示内容由市财政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主管财政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主管财政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业务专用章样式由市财政局统一规定。

第八条 主管财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主管财政局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主管财政局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主管财政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阅;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下列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审批情况表;

(二)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

(三)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四)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五)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包括机构税务登记注册地和经营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变更申请,主管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代理记账机构税务登记注册地发生变更的,机构迁出地主管财政局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将“代理记账许可证管理迁出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送达迁入地的主管财政局。

代理记账机构因名称变更而需要变更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主管财政局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许可证,按规定核发新的许可证。

主管财政局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将“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备案表”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五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六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记账方法

出纳人员为了对会计要素进行核算,反映和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在按一定原则设置了会计科目,并按会计科目开设了账户之后,就需要采用一定的记复式记账的种类:

借贷记账法

用“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的一种复式记账法,是国际上通用的记账方法。

收付记账法

用“收”和“付”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是我国传统收付记账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复式记账法,现已停用。

增减记账法

用“增”和“减”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是我国上世纪60年代商业系统采用的记账方法,现已停用。

记账分类

按照登记经济业务方式的不同,记账方法可分为单式记账法和复式记账法。复式记账法又因其构成要素的不同而分为借贷记账法、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是目前世界上通用的记账方法。收付记账法和借贷记账法都是由单式记账法逐步发展、演变为复式记账法的。

单式记账法

单式记账法是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只在一个账户进行登记的方法。它是一种不完整的简易记账方法。这种记账方法一般只记录银钱收付和债权债务结算业务,有时也登记实物。需要什么资料登记什么资料,账户与账户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也没有相互对应平衡的概念。单式记账法只能反映经济业务的一个侧面,会计记录之间不存在相互勾稽关系,因此,不能全面、系统地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也不便于检查账簿记录的正确性。

复式记账法

复式记账法是从单式记账法发展演变而来的。这种记账方法是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中进行登记的方法。在复式记账法下,由于对每项经济业务都以相等的金额在相互对应的账户中作双重记录。因此,账户之间存在相互勾稽关系,可以了解每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还可以用试算平衡的方法检验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复式记账是一种科学的记账方法,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复式记账方法有多种,如借贷记账法、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其中收付记账法又分为现金收付记账法和资金收付记账法等。我国预算会计曾经长期采用收付记账法,从1998年起,预算会计全部改为借贷记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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