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要追究其刑责

发布时间:2016-11-12 11:04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2013年,潘某从甲公司承包了建筑施工项目。12月初,由于甲公司拖欠工程款,潘某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多名工人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经人社部门协调,甲公司将拖欠的30名工人工资45万元汇入潘某个人账户,潘某将银行卡交给工人。但工人持卡查询,发现钱已经被潘某通过电子银行转账。2014年1月16日,人社局到潘某的住所张贴了责令支付文书,潘某一直未支付。随后,人社局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2014年10月,当地法院判决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要追究其刑责

法律贴士

《刑法》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本案中,潘某以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符合法定情形,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

为了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类严重损害劳动者切身利益行为的惩处力度,国家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负有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应该积极履行义务,切不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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