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就业创业政策
为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宁德市有哪些就业创业政策?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宁德市就业创业政策。
宁德市就业创业政策: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扶持政
(一)推行创业教育
享受标准:在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全面推行创业教育,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在校生保留学籍休学自主创业。
承办部门:各级教育部门。
文件依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二)支持调换专业
享受标准:在本科三、四年级,专科二、三年级,允许学生根据紧缺产业的人才需求转专业或调整专业方向,促进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就业创业的良性互动。
承办部门:省教育厅。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三)推行现代学徒制
享受标准:坚持校企双主体育人,签好学生与企业、学校与企业两个合同。对于实行现代学徒制培养的在校生由企业给予生活补助,每年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下达。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补助企业,从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中安排经费奖补学校。
承办部门:省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宁德市就业创业政策:就业扶持相关政策
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省内高校(含部属、省属和设区市属高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的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零就业家庭的、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愿望的人员除外)和全日制普通高校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
承办部门:宁德市人社局。
文件依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2015〕31号);《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5〕46号);《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15〕33号)。
2.见习补贴
补贴标准:对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6个月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对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至800元。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3.试用期工资
补贴标准:对到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4.招录公务员优先
享受标准:全市公务员录用考试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安排专门职位,用于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大学生士兵。承担服务基层项目的县(市、区)在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结合实际提高定向招考比例。鼓励各地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宁德市就业创业政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其实际缴费额1/2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宁德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宁德市就业创业政策:创业扶持相关政策
1.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参加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1000元/人。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2015〕31号);《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15〕33号)。
2.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在宁德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给予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租用经营场地的,每月不超过500元补助,连续三年。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2015〕31号);《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委办发〔2013〕4号);《宁德市人社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办法〉的通知(宁人社〔2015〕329号)。
3.初创企业经营者进修学习补贴
补贴标准:每年资助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就业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承办部门:宁德市人社局。
文件依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2015〕31号)。
4.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 3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贴息: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 3 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予以贴息。
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条件认定)、经办银行(贷款)、财政部门(贴息)。
文件依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2015〕31号)。
5.税费减免
减免标准:一是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的规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该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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