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地役权的定义与登记

发布时间:2016-12-06 13:45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他物权,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你对地役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地役权的法律相关知识。

房屋地役权的定义与登记

全国还少有登记机构办理了房屋地役权登记,一来大多数老百姓根本就不知道何为地役权,《物权法》上的这个术语太过于专业,二来登记机构大多数人员也不知此为何物。

的确,传统地役权仅针对土地而言,这次《物权法》把它扩大到房屋上。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收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因此,地役权有以下特点:

房屋地役权的定义与登记

房屋地役权的定义与登记

1.按照合同设立,即当事人之间必须有设立地役权的书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姓名、住所,供役地与需役地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等。这与相邻权不同,相邻权是法定的,不需要约定,是无偿的。

2.地役权是利用他人不动产。

3.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4.地役权的设立采取对抗主义,即,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房屋上设定地役权,就是利用他人的房屋以提高自己房屋的收益(利用等)比如,甲开酒楼,但不当道,旁边的房屋为邻居乙所有,处于更显眼的位置。甲为招揽生意,欲在乙的房屋上设定一个广告牌,表明该处有一酒楼。甲为提高自己房屋的收益即可在乙的房屋上设定一个地役权,利用乙的房屋安装一个广告牌。

在本例中,就我们登记机关而言,所收要件为:

1.登记申请书(双方都须填写)。

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3.当事人设定地役权的合同。

4.甲乙双方房屋的权属证明。登记机关资料收毕后,应在甲乙双方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将当事人设定地役权的合同附于登记簿上。

在记载于登记簿完毕后,须给当事人打印设定地役权的证明,即打印他项权利证,他项权证中的表述为:

1.房屋他项权利人,是指需役地房屋的所有权人。

2.房屋所有权人,是指供役地房屋的所有权人。

3.房屋所有权证号,填写房屋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证号,是指供役地房屋权属证号。

4.房屋坐落,填写供役地房屋坐落。

5.他项权利种类,填写地役权。

6.附记,增加需役地房屋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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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2)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3)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4)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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