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11 21:06

为积极做好公安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公安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安局公务用车管理条例

一、组织领导

成立衡山县公安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肖文斌任组长,局党委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公务用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由政委范烨兼任主任,指挥中心主任刘锋平、政工室教导员罗卫平、警务保障室主任李卫华、督察大队大队长李君任副主任。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管理相一致的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创新、保障公务出行。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交通补贴制度,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坚持统筹兼顾、注重政策配套。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统筹兼顾,科学制定相关配套制度规定,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确保新旧机制有效转换。

3.坚持积极稳妥、整体有序推进。借鉴市直机关及外地车改成功经验,在全局范围内搞好宣传发动,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确保车改政策落实到位。

(三)总体目标

本方案经衡山县公安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力争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我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我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中央和省、市、县改革精神和与公安工作相适应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三、职责分工

(一)政工室:

1.衔接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核定全局参改人员数据、身份性质、入编时间、职级情况以及离退休干部数,统计核实全局司勤人员相关数据。

2.对全局所有参改人员范围和司勤人员的情况进行统计,12月8日前完成县车改办下发的《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小组人员名单》、《参改人员基础信息汇总表》、《发放交通补贴人员基本信息表》、《司勤人员安置情况信息表》、《司勤人员经济补偿统计表》、《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司勤人员推荐表》等六类表格的填报和审核工作。

3.制定《衡山县公安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负责司勤人员安置政策解读,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

(二)警务保障室:

1.研究制定《衡山县公安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县局党委审定后,上报县车改办审批。

2.确定保留车辆并对保留车辆进行分配,制定《衡山县公安局保留车辆分配方案》。

3.12月8日前完成县车改办下发的《现有车辆信息统计表》、《申请保留车辆信息统计表》、《取消车辆信息统计表》、《取消车辆档案资料(登记)审核表》、《取消车辆附件表》、《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车辆交车承诺书》等表格的填报和审核工作。

4.下发车辆集中封存和收车通知,并组织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

5.协调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各单位在12月8日-9日完成车辆移交封存工作。

6.配合县财政局做好取消车辆的处置工作。

7.指导各单位涉改车辆的资产信息核对工作,通过核对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确保填报数据的完整、准确和真实性。

8.制定车改后车辆资产管理办法。

9.测算我局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经费情况和车改公务交通补贴支出情况,测算公车改革节支率。

10.做好车改期间公务用车油卡的管理工作,协助县财政局做好全局民警公务交通补贴的发放工作。

11.制定车改后车辆运行经费、维修和燃油管理办法。

12.根据公车改革需要,调整完善差旅管理办法,做好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和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

13.做好车改后县局机关大院各单位车辆停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14.对局属各单位车改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三)纪检监察室(督察大队):

1.监督各单位车辆的集中封存情况。

2.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3.将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4.组织开展全局公车改革工作的专项督察。

(四)交警大队:

1、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核查全局注册登记的公车情况,协助各单位做好车辆的违章处置和年检工作。

2、全程协调公车处置过程中的车辆过户、报废等工作。

3、处理改革后原公车车牌收缴及核发新号牌。

(五)局属各单位:

明确本单位车改工作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及时准确报送各类车改资料,严格遵守车改期间车辆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县局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做好车改各项工作。

四、参改范围

(一)机构范围

局属各单位(不含交警大队)。

(二)人员范围

在编在岗的全体民警和工勤人员。

(三)车辆范围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

五、主要任务

(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对参改的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发放交通补贴,在本县行政区域(城区)内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县内城区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超出公务交通补贴范围的公务出行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二)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公务交通补贴按照《衡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明确的标准执行:处级1040元/月、正科650元/月、副科600元/月、科员550元/月,科员以下500元/月。公务交通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给个人,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公共交通补贴不实行统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严格核定保留车辆及范围

1.保留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7辆

(1)11个派出所23辆。两路口、师古、白果、东湖、贺家、长江、新桥、店门、永和、沙泉等10个派出所各保留2辆,城关派出所保留3辆。

(2)实战部门14辆。国保大队、网安大队、巡特警大队、纪检监察室(督察大队)各保留1辆;经侦大队、禁毒大队各保留2辆;刑侦大队、治安大队各保留3辆。

(3)综合管理部门不配备车辆。

3.保留特种技术用车5辆。

主要保障装有固定特种技术设备的车辆。刑侦大队刑事技术勘察车1辆、指挥中心通讯指挥车1辆、巡特警大队防暴车1辆、县局囚车1辆、县局运兵车1辆。

(四)保留车辆使用管理

1.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一般公务用车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警车制式标识。

2.保留的应急车辆主要用于传送机要文件;上级通知的会议和紧急公务;县域内专项检查、督察、上级考核、视察和来衡公务活动;交通补贴范围以外的应急公务出行及高铁站的应急公务接送;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仅限于执法执勤需要,到事发现场处理突发应急事件;保留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仅限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

3.车改后,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公务出行必须实行派车登记审批手续,保留的应急车辆要统一调度、统一派遣、统一管理。

4.已发交通补贴的,一律不得在县城主城区(城市公交覆盖的全部范围)内乘坐公务用车上下班,工作日晚上、节假日车辆必须集中停放在本单位办公区域,严禁公车私用。

5.保留应急车辆的维修、保险、加油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制度,健全用车油耗、运行费用核算制度。

六、车辆处置

除按规定保留的42辆车外,其他车辆在2016年12 月8日全部封存完毕,交由县财政局统一处置。

七、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1.做好保留用车司勤人员管理工作。除应急车辆和大型运兵车外,其他车辆均不得聘用司勤人员;对拟留用的司勤人员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妥善安置,按照公开、平等、竟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的司勤人员中优先选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2.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原聘用的司勤人员,车改后不再留用,由原聘用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各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细致做好司勤人员的思想工作和安置分流工作,确保稳定。

八、严格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求

(一)各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公务用车改革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每个单位确定一名联络人,专门负责车改工作。

(二)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要对现有公务用车澄清底数,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产权不清、无牌套牌、达到报废期限的,要写出专题报告,经审批后按规定处置,不得擅自处理。

(三)加强保留公务用车监督管理。除按规定保留的车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个人车辆,不得接受企业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特种专业技术车辆。

(四)各单位要按照公务用车改革规定和本方案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封存上缴车辆的违章记录,购买好车辆保险,搞好车辆年检,将车辆集中停放到指定地点,拓印好车架号、发动机号(每辆车拓印2份),并将钥匙和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一并上交警务保障室。

(五)要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没有保留车辆的单位要将加油卡上交警务保障部门,车改后不再报销车辆维修、加油、保险、美容、洗车发票。

(六)确因工作需要,包括处理突发应急事件、重要公务接待活动、单位集体大型公务活动、大型节会、上级部门部署和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专项督查、工作调研,本单位应急用车不能满足保障时必须要租赁车辆的,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执行,严禁长期固定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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