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起 持居住证可享6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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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23项具体规定对相关问题作出了一一说明。该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条例施行前各地已经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继续有效。这意味着,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了半年以上的老百姓,只要符合相应条件,未来手中将会增加一个证——居住证。
那么,如何申请居住证?会为老百姓带来什么样的便利服务呢?
居住证上都登载了什么内容?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焦点1:非户口地居住满半年可申领
什么人可以申领居住证?条例明确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如果是首次申领居住证,条例还规定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焦点2:申领居住证需提交证明材料
要申领居住证,公民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和相关材料的出具人要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条例中明确规定,如果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骗领的居住证也将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焦点3:无特殊情况15日内可收到
申请办证之后,老百姓关注的就是多久可以收到证件。对此,条例同样作出了规定。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长不得超过30日。
如果公民已经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相关部门却拒绝受理、发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被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焦点4:换领身份证可在居住地直接办理
为了让“异乡人”在居住地享受到更多的服务和便利,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一些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6项服务。
有了居住证之后,过去一些需要返回户籍地办理的证件今后将可以在居住地直接办理。条例中进行明示的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等7项便利。
焦点5:居住证成常住户口申请证明
条例提出,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持证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那么,持有居住证的公民如何在居住地落户呢?对此,条例按照城市规模进行了分类规定。
以流动人口为集中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为例: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焦点6:居住证需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拿到手之后,持证人还要按照规定每年对证件进行签注。条例规定,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对于签注的费用问题,条例指出,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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