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

发布时间:2017-06-01 18:30

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介于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依法取得资格专门从事为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组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希望你们喜欢。

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

(一)会计、评估类

:含各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或信用评估等。

(二)工商、税务代理咨询类

含工商代理、工商咨询、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等。

(三)专利、商标代理类

含专利代理、商标代理和知识产权代理等。

(四)职业、婚姻介绍类

含人事代理服务、职业介绍服务、就业指导培训服务、猎头公司、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劳务输出、婚介服务等。

(五)商贸信息咨询类

含商务代理、商务咨询、商贸交易中介服务、提供商务信息服务、运输代理、客运票务代理、物流、仓储、电子商务、速递服务等。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类

含房地产营销策划、交易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销售代理,房地产资质评估、估价中介服务等。

(七)金融、保险、证券中介服务类

:含保险代理、咨询服务,保险公估,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保荐服务,期货,非银行类金融咨询中介服务等。

(八)企业管理、工程管理服务类

含企业管理咨询、策划、形象设计、诊断等服务,建筑设计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管理中介服务等。

(九)科技中介服务类

:含质量、计量检测及认证服务,科技咨询公司,技术交易中介服务等。

(十)文化、教育、体育中介服务类

含文化经纪,文化传播,演出公司,礼仪公司,教育咨询服务,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民间教育质量监督服务,高等教育咨询、评估服务、体育经纪等。

(十一)广告业

含广告咨询、策划、设计、传播等。

(十二)法律、公证服务类

含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等。

(十三)社会团体

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

(十四)其他中介服务类

:含以上未包括的各种中介服务,如典当、拍卖、旅行社、物业管理、担保、会展服务、产权交易中介、出入境中介等。

其中,以上分类的第(一)到第(十一)类和第(十四)类属于盈利性中介服务类,第(十二)类和第(十三)类(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律师事务所除外)属于非盈利性中介服务类。

中介服务的经营作用

中介服务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扩大内陆开放、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缩小“三个差距”的有效手段。大力发展中介服务业,对于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具有重要作用。

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对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市场体系、调整产业结构,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是活跃了地方经济。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从事投资项目推介、投资方向调查等活动,为企业投资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房屋中介、汽车中介、商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序上带动了本行业市场的发展。

二是推动了企业发展。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从事广告、市场营销策划等,进一步丰富了企业的竞争手段,为经营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更为广泛的选择服务空间,赢得了发展时间、丰富了发展思路,降低了经营成本。

三是带动了第三产业。由于中介服务机构主要靠向服务对象提供各类服务获取经营利润,具有经营成本投入少,风险系数低,经营机制灵活等特点,吸引越来越多的有经营头脑的有识之士涉足这一行业,并表现出长足的发展后劲。

四是方便了群众生活。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从事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房屋出售及租赁推介、婚姻介绍、生活咨询、心理咨询、职业介绍、留学中介、招商引资等业务,直接让大多数的百姓从中受益,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中介服务的经营合同

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一方为促成他方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委托等中介业务,他方为此支付佣金的协议。办理中介业务的一方为中介人(经纪人),另一方为委托人。

中介服务合同法律特征

中介服务合同是中介活动进行的基础,是商品经济社会中民事主体委托他人为自己进行经济交往和各种民事活动,以满足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需要的法律手段。因此,它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内容也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中介服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中介服务合同是提供服务的合同

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的不是物,也不是某项工作成果,而是服务行为本身。因此,中介合同的标的不是物,而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包括居间、行纪、代理行为等。

中介服务合同涵义广泛,形式多样

中介合同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上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的总称,因此,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单纯的居间、行纪或委托合同,也可以是三者的结合。中介人与委托人应根据自己提供或需要的服务性质来决定签订何种中介合同,以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涉及中介人与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

这一特征是由订立中介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中介人与委托人订立中介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中介人的劳动,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中介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或是周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为其提供订约机会,充当订约媒介,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代其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办理购销、寄售等动产买卖或其他交易事项。总之,中介合同往往会涉及到合同主体以外的第三人。

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中介人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收取佣金,所以中介服务合同多为有偿合同,但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因此,中介服务合同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但是法律鼓励无偿地助人济困的高尚道德。

中介服务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中介服务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起即成立,无须以一定物的交付或一定行为的完成为要件;订立合同也无须遵循固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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