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综合计件的加班工资算法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明显得到提升。然而,在城镇居民收入不断提升的同时,城镇劳动力市场中一直存在严重的国有部门和非国有部门之间的市场分割。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劳动法综合计件的加班工资算法,希望能帮到你。
劳动法综合计件的加班工资算法
1、计件工资没有加班费不符合劳动法的。
2、《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计件工资的概述
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来计算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计时工资制的转化形式,指需按已确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它的一般表现形式有: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
在实际生产经营中,要实行计件工资,企业生产需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如需要有明确的方法以计量产品的数量,需要有明确的标准以确认产品的质量,并需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和相应的统计制度等。
劳动法计件工资的发展前景
1956年国务院在发布的《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各产业都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计件工资制的计划和统一的计件工资规程,凡是能够计件的工作,应该在1957年全部或大部分实行计件工资制。
1958年以后计件工资制的实施受到很大冲击,特别是在十年内乱其间,计件工资制度几乎全部停止实行。
1977年国家重申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一样,都是贯彻按劳分配的有效形式。国务院指出:计时工资制是根据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的长短(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月工资制)来计算工资的制度,是我国工资分配的基本形式;但很多情况下,还要实行计件工资,对于符合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作,都应当实行计件工资制。
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强调,有条件的企业需实行计件工资制。
1980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试行《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具体要求,并明确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目的和必备的条件。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应该按照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1994年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劳动法计件工资的形成方式
1)无限计件工资:员工工资收入完全取决于其单位时间内生产合格产品数量的多少和事先规定的不变的计件单价,超额收入不限,亏额损失亦不予补偿。
2)有限计件工资:即对工人个人单位时间所得计件工资收入总额给以一定限制。比较常用的方式:对个人计件工资收入规定最高限额、采用超额累退计件单价、采用可变计件单价。
3)全额计件工资。
4) 超额计件工资:又称计时计件混合工资。
5)差额单价计件工资:①两段单价计件。②累进计件。③累进计件。
6)间接计件工资。是对于企业中某些辅助工人实行的一种工资分配形式。
7)经济责任承包计件工资。
8)联质计件工资:即计件工资收入以产品质量好坏为主要的计算依据的工资形式。
9)包工工资。
10)提成工资。
11)产值单价计件工资。
12)最终产品计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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