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的区分标准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罪数这个法律术语不常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你有听说过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罪数的区分的相关法律知识。
罪数的区分标准
罪数的区分,即行为是成立一罪还是数罪,其标准是行为符合几个犯罪构成。我国刑法未对各种罪数形态本身加以规定,只是对数罪并罚制度作出了规定,因而罪数理论是对刑法规定的犯罪现象的某种理论概括,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思考之道。
标准的一罪是:一个犯意、一个行为、造成一个结果、侵害一个法益、具备一个犯罪构成。必须注意如下问题:
1、行为仅侵犯了一个法益,定一罪。
例1:盗窃他人财物后,又销售赃物的,仅定盗窃罪即可,后者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只包含出售普通“财物”,不包括出售毒品、淫秽物品,因为实施这些行为,又造成了新的法益侵害。
注意:“盗窃珍贵文物后出售的,虽然侵犯了新的法益,但该行为不属于倒卖文物罪的‘倒卖’,故不另成立倒卖文物罪”。张明楷老师也持同样观点,故2006年卷二59题C选项认为构成盗窃罪与倒卖文物罪说法错误。与下面这种情形不同:甲盗窃了某文物的仿真品(价值3000元),后甲将该仿真品冒充真品以30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对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因为甲的后一行为又侵犯了新的法益。
例2:盗窃他人财物后又毁坏该财物的,或者侵占他人财物后使用诈骗方法使他人免除其返还义务的,分别成立盗窃罪和侵占罪,不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诈骗罪。
罪数的区分标准
2、行为有持续性或连续性的,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3、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进行一次评价的,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例:多次走私种类相同物品的犯罪、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财产犯罪、多次贪污的、多次逃税的等等,只成立一罪。
4、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如果能包含对另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原则上以一罪论处;否则,应数罪并罚。
例1:对破坏交通设施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够包含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仅认定一罪。
例2:为杀人而盗窃枪支,并实施了杀人行为,数罪并罚。
例3:为骗取保险金,故意伤害或杀害被保险人的,数罪并罚。
5、相关法条所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包含了数行为,应适应升格的法定刑以一罪论处。
例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的,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只成立一罪;但是在非法采矿时发现珍贵文物而盗窃的,数罪并罚。
例2:甲偷扒火车,发现车厢内只有一妇女乙,顿生邪念。火车开动后,甲猛扑上去,将乙按到,在强行脱乙的裤子时,突然发现其裤带上串有一灰色钱包,内装现金,遂将该钱包抢走。之后甲跳下车逃跑。甲成立强奸罪中止与抢劫既遂,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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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在刑法理论上有五种主张
(1) 行为标准说。
这种观点认为,划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行为的个数。一个行为为一罪,数个行为为数罪。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由于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同,这种观点又可分为自然行为说和法律行为说。自然行为说认为,行为的个数应当是以自然的行为个数为标准,人的一个动作或者举动就是一个行为。罪数的判断标准就是这种自然行为的个数。
法律行为说认为,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如依照法律规定,数个动作可能只是一个行为。行为标准说单纯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确定罪数,没有考虑行为的结果和行为人的主观形态,过于片面。
(3)以侵害国家保护的利益的单复数作为标准。
认为侵害一个利益为一罪,侵害数个利益为数罪,如诬告罪,既侵害了个人的利益,又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利益,应为数罪。上述3种主张都是依刑法客观主义理论为基础的。
(2)以结果的单复数作为罪数的标准。
认为犯罪人受到刑罚制裁,是因为犯罪人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客体,因此,罪数应决定于犯罪的结果数。
(4)以犯意的单复数作为罪数的标准。
认为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只是犯意的具体体现,不是犯罪的本质,不足以决定罪数,只有犯意的单复数才是决定罪数的本质。这种主张是以刑法主观主义理论为基础的。
(5)以犯罪构成的单复数作为标准。
该说认为,无论是行为、意思、结果,都只能是一般犯罪概念上的一个重要要素,不能决定犯罪的个数。一罪与数罪的确定应以刑法本条以及其他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为标准。与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和意思标准说相比,构成要件标准说具有综合性,它吸收了上述三种学说的优点,因此为多数学者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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