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公积金查询方法

发布时间:2017-06-14 19:20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应该如何查询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赣州公积金查询方法,希望对您有帮助。

赣州公积金查询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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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公积金查询方法

说明:打开页面后,在左上角,输入个人身份证号及姓名查询。语音查询:1183111

赣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心成立于1995年初,是直属于赣州市人民政府,由市财政局代管的副县级事业单位。我中心主要承担全市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于2004年底完成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全面上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不仅改善了我市城镇职工的居住条件,也为赣州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健康路18-5号

邮编:341000

联系电话:

归集科:0797-8225140 信贷科:0797-8217751 秘书科:0797-8225073

【延伸阅读】关于对赣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调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加大我市房地产刚性需求扶持力度,满足职工购房贷款、提取资金需求,减轻职工的经济压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于促进我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的批复》(赣市府字[2014]227号)的要求,经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职工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含南康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在县(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二)职工贷款可贷金额计算方式中的计算公式不变,但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含南康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单方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在县(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双方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单方由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三)对职工和所在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含)以上,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取消原“购(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予提取”的规定,不再对住房套数进行认定。凡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首付款比例、提取额度等按原购(建)首套自住住房政策规定执行。职工所购(建)自住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此套住房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二)取消原“职工(含配偶)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原因提取过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存储余额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提取”规定。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按规定提供了相应资料的,可不提供贷款时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对职工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调整为职工委托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按月提取。借款人应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身份证(配偶需提取的,还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卡(存折)与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协议。自协议签订次月起,借款人每正常还款一个月(自然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将在下一个月26日前,为借款人代办提取手续,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正常还款本息总额(以百元为单位取整数)。另外,职工在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时,职工可以办理一次按年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还款起始月对应月至申请当月实际已支付的正常还款本息总额(此条操作规定,待更换住房公积金新的管理系统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请关注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告)。

(五)对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建)自住住房且在商业银行办理住房贷款的,正常还款满1年后,可每年在还款起始月对应月的3个月以内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最近一年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12个月)实际已支付的正常还款本息总额(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至少保留100元)。对所购(建)自住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提金额低于该套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已还贷款本息总额的(需提供贷款银行签章确认的已还款凭证),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上一年度正常还款(12个月)的每期已还款明细单(须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卡(存折)、身份证(配偶需提取的,还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

(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须先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才可偿还另外一笔住房贷款。

三、其他住房贷款、提取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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