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组成员要求
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有什么要求吗?如何进行公司的清算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公司清算组成员要求”,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公司清算人
公司清算人是清算义务人依法成立的,负责进行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一个组织,是清算中公司行为能力的实施机构,具体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务。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法治经济制约的社会,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遵循准入规则,其退出市场也要有完备的规则,在公司法上,公司的清算是终止公司法律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而公司清算人是清算中公司行为能力的实施机构。
公司清算人 - 职责
根据公司法规定和公司清算的目的,清算人的清算事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清理、保管公司资产。清算管理公司资产是清算人的首要的清算事务。清算人清理的公司资产是指公司的全部资产。无论公司的净资产还是公司的负债资产;不管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都属于清算人清理的资产范围。公司的所有资产及全部财务账册、印章等均由清算人负责管理。
清算人清理公司资产,应当查实公司全部资产,确定各种资产数量及其价值数额。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有关资产依法进行评估,准确确认公司资产价值。
清算人在查实公司资产的基础上,分别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财务会计规则的要求,由清算人签字。依公司法原理,清算人在清理完公司财产后,应当将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送交股东或股东大会确认。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不得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否则依公司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除责令改正外,还要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民事行为。清算人作为公司清算事务的执行者,代表公司对外进行行为。受清算中公司权利能力所限,清算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为的内容应与清算事务相关。其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清算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算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并代表公司向公司债务人行使债权,向公司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订立、履行合同是公司对外开展业务的基本法律形式。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主体资格并未消灭,不能因公司的解散而擅自单方解除未履行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对公司解散前已订立生效而未履行的合同,清算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对不适宜继续履行的合同,清算人应当予以妥善处理。
第三,进行与清算有关的事务活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得继续进行营业事务,但是,属于进行清算所必须事务应当除外。例如,需要对公司财产进行变现处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清缴所欠税款。依法纳税是公司应尽的义务,对公司解散前所欠的国家税款,清算人应当依法全部补缴,其中包括公司因所欠税款而应缴纳的各项罚款。
第五,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与仲裁活动。在清算过程中,对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争议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清算人依法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
(3)向股东分配公司资产。清算人清理财产、了结债权债务关系、依法缴纳所欠税款后,应将剩余的公司资产依法向股东进行分配。
清算人分配公司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或公司权力机关有关决议所确定的原则,制作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按此方案向股东进行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的股份比例分配。
未支付有关清算费用的,未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未缴清所欠税款的,未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人不得将公司资产向股东分配。
(4)办理有关程序性事务。应当由清算人办理的程序性事务主要是:
第一,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司清算公告,即告知债权人,又告知社会其他人员。
第二,公司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清算人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人应当将事务移送给破产管理人。
第三,公司清算完毕之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文件,制作清算报告和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及相关的各种财务账册,提交股东会和主管机关。
在规定清算组职责时,立法还应对清算完结期限、清算文件的保存、清算人责任的解除、发现财产的重新分配等问题作出规定
公司清算的基本流程
由于公司的破产清算由《破产法》单独调整,本文仅讨论公司的非破产清算公司,因此本文所指的公司清算仅指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一般是在公司资产可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两类。两类清算的基本程序如下:
公司解散后,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中由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指定清算中由人民法院依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接管公司,清理公司资产、偿还债务,公司以其资产偿还所有债务后尚有剩余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后,公司进行注销登记,而后公司法人人格消灭。我们将在下文中详细讲解清算的相关流程。
(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成立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进行,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而指定清算的,在本文中是指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法院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介机构共同进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选举出清算组组长,然后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编制工作计划,接下来就是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二)接管公司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需要移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公章,公司进入清算以后应当严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2、无遗漏的债权债务清册;3、资产清册,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分类登记造册;4、合同书、协议书等各种法律文件应当编制成册;5、账务账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等;6、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详细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7、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8、企业的历史档案和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三)清理公司财产
首先,清算组应当确定公司的财产范围,这种财产范围一般包括: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解散时享有的股权;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其次,清算组应当接管公司财产。将公司的实物和债权进行清查登记;同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确认;调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对公司的其他权利进行登记;最后还要对公司的非金钱财产进行财产估价。
最后,清算组应当要求占有清算公司财物的持有人交还其财物,如果相应的财物无法交回,则可以要求相应的持有人作价清偿;如果清算公司向外进行了投资,则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回收对外投资;责成相关股东交足尚未缴纳或者抽回的出资。
(四)接管公司债务
公司的债务一般包括银行借款、应付货款、应付工资、未缴纳税金、专项应付款、其他合同义务。接管公司的债务分为债务的确认和登记,对债务的确认是接管债务的最重要的工作,通常情况下应当审查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依据,对相应的债务产生的合同进行审查,看看有无违规合同或者是非应当公司承担的债务,完成公司债务的确认后,将得到清算组确认的债务登记造册。
(五)设立清算帐户
清算帐户应当在清算组接管公司的同时设立,因为清算组一开始工作便会发生清算费用,公司原有的帐户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条件的,不能满足清算业务的需要,因此应当及时设立清算费用帐户和清算损益帐户。
(六)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其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一环节,清算组的主要工作包括:通知或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对申报债权进行登记,查验是否有遗漏债权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核对其证明材料。申报登记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债权、债务清查报告表,以利于及时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解决纠纷。
(七)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清算组为了了结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终结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可开展一些必要的“为了了结公司业务”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在此环节中的主要工作包括:为了结公司现有业务而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清理,包括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催收应收款,收回债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因为不同的债权有着不同的情况,所以应当指定不同的策略方针来实现债权的回收工作。
(八)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公司清理活动中,无可避免的会和其他相关主体发生纠纷,这时候清算组应当以公司代表人的身份参加民事诉讼,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清算组可以聘请律师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九)处理公司财产
因为公司在清算中的清偿大部分都是金钱清偿,因此清算组有必要对公司的相应资产进行变价处理,转为货币形式。
(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在公司的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和财产变价处理完以后,清算组应当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相关报表完成以后,如果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则按法定顺序清偿;可能不足以清偿的,及时通知债权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停止清算活动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十一)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清算公司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或人民法院有权提出清算方案修改建议和意见,由清算组进行修改,直至通过。
(十二)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清算组制定的方案经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偿顺序一般为(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5)分配剩余财产。
(十三)提交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制出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股东会或政府主管部门,由上述机构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1)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2)清算组的组成;(3)清算的形式;(4)清算的步骤与安排;(5)公司债权债务的确认和处理;(6)清算方案;(7)清算方案的执行情况;(8)清算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9)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十四)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账务账册经股东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拒绝清算的纠纷案例
公司清算可能导致纠纷的产生。什么事公司清算呢?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那么拒绝清算会导致什么纠纷呢?大家来看以下案例。
【案情提要】
2001年4月,唐先生与潘先生、史先生共同出资成立了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10月16日,三人召开股东会,通过了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但没有成立清算小组。唐先生在与潘先生、史先生协商成立清算组事宜无果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要求潘先生、史先生即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唐先生与潘先生、史先生达成调解协议:2003年7月20日前,三人成立清算小组,对广告公司进行清算。但时至2003年9月,虽经唐先生多次催促,潘先生、史先生仍拒绝成立清算组。唐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争议焦点】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就此案是否属于执行案件的受案范围、应采取何种强制执行措施问题存在分歧,均产生了两种意见。
对是否属于执行案件的受案范围,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没有给付内容,执行依据不属于给付之诉的判决,不具有执行内容,因此,不属于执行案件的受案范围。第二种意见认为,执行的标的包括金钱、财物和行为,该案的执行标的为行为,属于执行案件的受案范围。
对应采取何种强制执行措施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案件应严格依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行为内容执行,不能变通,而此案的执行标的为行为,由于我国法律不支持对人身的强制执行,所以只能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执行的措施。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执行的措施后,如果被执行人仍不成立清算组,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理评析】
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在我国现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一般的学理解释,执行案件的受理应该具备以下4个条件:必须有执行依据;执行依据必须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依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绝或推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除了执行依据是否具有给付内容不明确外,其它情况完全符合执行案件受理的条件。
从一般词义解释来看,“给付内容”有两种含义,一种指具有动态价值的特定行为本身,相当于“履行”、“清偿”之类的含义;另一种指静态意义上的行为所指向的标的,如 “金钱”、“财物”等。民事判决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3类。给付判决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确认判决是指其内容仅仅表现为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决;变更判决是指其内容为变更或者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某种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决。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判决所确认的由唐先生、潘先生、史先生成立清算小组,对广告公司进行清算的行为,不属于确认判决,也不属于变更判决,而属于给付判决,具有给付内容,符合执行案件的受案条件,属于执行案件的受案范围。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对执行标的是行为的执行案件,区分不同情况,可采取3种强制执行措施。对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案件的执行,在被执行人拒绝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时,法院可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或退出,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对所有执行案件中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均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的措施;对某些案件,法院可以采用替代性强制执行措施。即法院在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由于本案不属于腾房、腾地案件,所以不适用第一种强制措施,而第二种强制措施对所有妨害执行的行为,都可以适用,自然也适用于本案。只有对第三种强制措施是否适用于本案存在争议。我国现行法对第三种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没有作出详尽的规定,但这并不表明替代性执行措施就必然适用于所有行为的执行。如在探望权的执行中,若被执行人拒绝权利人探望,则无法由法院委托他人代为完成,即无法适用替代性强制执行措施。所以,本案是否适用第三种强制执行措施,关键在于如何界定替代性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如果行为具有可替代性,即不具有特定性,无论主体是谁,只要履行合格,都可以实现行为的目的。本案可以采取替代性强制执行措施。即在法院强制执行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会计师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的费用由潘先生、史先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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