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与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17 05:54

人防无线电通信是保障人民防空实施指挥的重要手段之一,那么它有哪些值勤管理规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与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与管理规定

根据一九八五年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颁发的《人民防空通信值勤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管理,严格办报(手续),健全通信保密制度,统一表报登记,提高通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电报(话)办理程序

第一条 使用无线电报(话)的单位,必须使用统一的报(话)稿纸拟写电报(话)文稿。文字要简明扼要,用语规范,用钢笔书写清楚正规。

第二条 电报(话)文稿必须经人防办公室领导审批,并根据需要注明电报(话)时限等级;急(12小时)、加急(6小时)特急(2小时)。

第三条 经批准的发报(话)文稿,由发电单位承办人送电台值班员签收。

第四条 接收的电报(话)文稿,由电台值班员统一的收电稿纸,书写或打印清楚,送收报(话)单位或保密室签收。

第五条 电台值班室要按电报(话)的时限等级依次、及时、准确发出和收进,严防误发、误收和误送。因特殊情况在时限内不能发出时,必须及时通知发报(话)的单位承办人。

第六条 收、发的电报(话)底稿,由通信站定期退回发电单位。

第二章 电台值勤

第七条 电台值班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视情况自行确定;紧急情况或战时应按上级的指示执行。

第八条 联络文件(包括呼号、频率、暗令、真伪码等)的格式由国家人防办公室统一制定,具体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统一规定,发值勤单位使用。

第九条 通话规则按照国家人防办编印的《无线电话务》执行,通报规则暂按总参通信部一九八四年三月编印的《无线电话务》执行。

第十条 在确保完成工作报(话)的前提下,要坚持“以勤带训”,进行通报、通话训练。机上训练计划和所需报底、话稿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制定印发。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部门可专设或指定电台担任纠察台,对所属电台的值勤情况进行纠察。纠察的主要内容是:违规通报(话)规则、联络规定和保密规则;私自编用联络规定、勤务用语;在机上进行私人交谈、假冒急电或冒用它台呼号;无故拒绝抄收电报(话)、转收电报(话)或扣压电报收据;因联络困难擅自停止联络和工作;刁难对方不予配合等。纠察台应详细记载被纠察电台的电报代号和违犯通规、通纪的情况,按月向通信处(科)写出纠察情况报告,遇有严重泄密和违犯通规、通纪的情况,应立即上报。

第十二条 交接班。交班时要交清联络对象、时间、频率的变更情况;交清本班内发生的重要事情和处理情况;交清电台资料和表报、值班日记的填写情况;交清机线设备和仪表工具的完好情况。接班时要接明上班交待的各种情况,逐份检查待发、待首、待转、待送、待退的电报和联络文件等。

第三章 通信保密

第十三条 人防通信中的无线电报(话),根据文稿的内容可分为普通、秘密、机密三种;密级由发文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普通内容的工作报(话)文可用明码(语)发出、严格禁止明、密码混用;秘密级报(话)文必须加密发出;机密级以上内容的报(话)文,在没采用电子保密技术前,禁止利用无线电信道传递。

第十五条 无线电报(话)文的加密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并报当地保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人防各类电子保密设施属机密装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维护,无关人员不得接触。严格按规定使用保密设备,定期更换密钥。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通信保密规则》和通信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无线电报(话)文稿;工作电报(话)文稿在处理过程中必要的复制件,必须按保密要求处理。联络文件和电台各种表报资料,均属秘密,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复印和摘记。

第十八条 加强保密教育,坚持保密检查,杜绝失、泄密事故发生。

第四章 表报登记

第十九条 为健全人防无线电台的值勤管理,应建立下列表报登记(附样表1-10)。各类表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按照统一的格式组织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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