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交易制度怎样
发布时间:2017-03-15 06:18
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适用于柜台交易和做市商机制。证券投资类产品需要经常对信托资金投资的标的证券进行净值测算,根据标的证券的价值波动判断信托的实际价值。因此,对于这类信托产品,一般投资者最适合交易的对手方是做市商。
在垄断做市商制度下,做市商一方面作为信托产品的发行方对信托产品的投资标的有准确的价值判断,另一方,由于做市商不断地向市场报出买卖价格,根据交易情况,外部的投资者的反应也会促使做市商对价格有个准确的预测。
在竞争做市商制度下,由于担任做市商的独立金融机构都具有一定的专业资质,因此,他们也能为标的证券的价值进行专业的判断,一旦某家做市商对某个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的价值低估,投机者会乘机买入信托;一旦高估信托产品,投机者会乘机卖出信托;在不断套利的情况下,信托产品的定价会趋于反映证券投资标的的价值和市场的价值判断。除了一般投资者外,市场大量的交易由具专业能力的机构投资者承担,这些机构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价值分析后,在业内寻找交易对手,随后在柜台交易。
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不适用信托产品质押融资和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两种交易机制。首先,替信托产品办理质押融资的机构为商业银行,一般来说商业银行的经营以稳健为原则,对于投资风险较大的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银行需要不断监测其价值,一旦证券投资标的价值波动到一定警戒位置,需要求质押人追加保证金。但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并非证券类业务,对此类业务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并不能追求最优的利益。并且,一旦证券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投资标的价值大幅度e值发生时,如果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较大,将牵连其他金融机构甚至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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