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政治论文

发布时间:2017-06-05 08:19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但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大学政治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大学政治论文篇1

公益性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下的不足及对策

前言

近年来,国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渐重要,但存在各方面问题制约其成长。唐代盛[1]等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分析国内社会组织在宏观与微观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理念、认知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伍良治[2]对非营利组织运行现状进行问卷调查得出其制度供给严重滞后于社会建设需要的结论,并从立法角度提出建议。廖宏[3]发现社会组织改革过程中存在认识不足、法规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健全、自身能力有待提高的问题,并从观念、立法、政策、监管等多角度提出发展思路。社会组织的内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组织是指人们从事共同活动的所有群体形式,包括氏族、家庭、政府、军队和学校等。狭义的社会组织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的社会群体,如企业、政府、学校、社会团体等等。从社会组织的狭义定义出发,将公益性社会组织定义为相对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体系之外的,以公众自治性为基础的,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非营利性、非政治性的一类组织。

它的外延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非营利组织等等。

在社会治理创新视角下,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其先导作用。我国的社会治理主体正处于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社会多元治理的过渡阶段---"迈向社会协同治理"这一"新常态",是为了实现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以"社会协同治理"为原则,逐步培养社会组织独立自治地管理社会事务,实现政府对社会事务单向治理向政府与社会对社会事务协同治理转变。政府要树立有限政府理念,通过职权外移和适当退出、政府购买或外包方式发挥公益性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各领域的自治作用;又要培育与有限政府相适应的另一方公共治理主体。培育和引导公益性社会组织在转变政府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更切实的作用。

一、社会创新视角下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公益性社会组织急速增长而导致社会承载力不足

由图1可见,从2010年到2014年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数量呈现快速递增趋势。总数从2010年的44.5万个迅速发展到2014年的56.1万个。这样的急速增加,政府的相关政策以及社会承载力是无法与之相适应的。国家民政部2009-2012年各年的《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报告》相关数据表明,社会组织增加值从2011年的1884亿元下降到2012年的1425.4亿元;对社会各类人员就业的吸纳人数从2011年的660万人下降到2012年的525.6万人。

如图1所示,公益性社会组织近年来数量激增对社会资源承载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是注册困难:行政规制及政府审批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制度到分级管理,都阻碍着组织独立自主发展;二是筹资困难:首先,针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被纳入正常渠道;其次,对公益性社会组织资金保值增值以及资金获取来源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在社会治理创新视角下,政府对促进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的措施没有落地实施,组织面临资金募集不易、自我创收受限、发展步履维艰的状态;三是人力资源困难:首先,政府及社会大众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社会工作认同度低;其次,专业性人才在数量和质量上缺口较大;最后,对人才引进、人才培养等人力资源政策没有统一规范,各级地方政府对培育公益性社会组织人才政策的落地实施都存在差异。

(二)政府占主导地位格局下公益性社会组织生长空间狭小

如图2所示,由政府、市场、非营利组织三方组成的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按其所占比例大小排序划分:实线所划的政府(A)部分远大于点线所圈非营利组织(C)的范围。在以政府为主导地位的社会治理下,包括非营利组织在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仅获得狭小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新中国成立后,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政府几乎成为社会生活的唯一管控主体,其本质仍然是高度控制社会关系的延续。公益性社会组织在这样的社会关系中,基本没有自由可言。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公益性社会组织虽然得到"松绑",但发展前景仍然令人堪忧。政府管制社会生活的传统治理理念没有根本改变,政府依然愿意将公益性社会组织至于自己的控制之下。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占主导地位的直接后果就是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不足,存在自身运作不规范、参与社会治理能力不强、假公益之名谋取私利等问题。这使政府有了更好的借口干预,大量公益性社会组织难以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也使得其发展具有一定的官方色彩。

(三)缺乏专业化监管导致公益性社会组织低透明度低信誉度

根据2014年中基透明指数(FIT)发布的调查结果,中国大陆公益基金会透明度不及格,监管缺失令人担忧。4200家基金平均FIT得分仅49.45,行业整体FIT不及格。其中,仅有1637家基金会拥有官方网站,在这之中又仅有937家基金会设立项目信息查询专栏、555家设立信息披露专栏。

低透明度必定会带来公众的质疑,使得公信力不足。造成公益性社会组织低透明度、低信誉度"双低"现状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透明困难,即传统运行模式下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政府和社会在对其项目组建、信息发布、财务审核、事务回馈等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管而导致透明度低。二是信任困难,即公益性社会组织自身发展面临来自政府和社会的信任和合作的多重困境。近年来,引发公众强烈问责的公益事件,例如中国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等几乎全部出自官办社会组织。

(四)公益性社会组织覆盖捐赠领域不均等而导致资源利用率不平衡

我国2013年的《慈善事业发展报告》指出,2012年教育、医疗、扶贫与社会发展三项共计占全部捐赠的68%,分别占25%、20%、23%;而生态环境、减灾救灾、文体宗教科技民族、非定向、人类服务这五项仅占全部捐款的32%,分别占1%、9%、5%、8%、9%.捐款存在领域不均等会导致捐赠少的领域或急需捐赠的领域缺乏可利用资源。

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化进程加速了以"单位制"为基础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的瓦解。在社会治理创新视角下,经济市场化带来了多元化发展的社会。多元化的社会公众对社会不同领域的需求各不相同。为满足公众需求,政府不可避免地将公益性社会组织纳入完善社会治理的主体中来。公益性社会组织承担了利用社会资源完善社会治理的责任。但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组织在如何均衡捐赠领域、如何提高捐赠收入利用率、如何妥善处理各社会治理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成为需要解决的重要难题。因此,政府与公益性社会组织协同治理,平衡社会资源的供给、提高社会资源利用率才是促进完善社会治理创新的第一要义。

二、社会治理创新视角下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路径分析

(一)通过搭建政府与公益性社会组织合作治理平台实现政府放权

在社会治理创新视角下,政府与社会之间已经形成了社会参与、社会自治、社会合作三种社会治理模式。这说明社会治理模式正向多元化和分权化的方向发展,为顺应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就需要搭建政府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合作治理平台。但在现实环境下,政府依旧改变不了通过传统的行政手段直接监管公益性社会组织,直接干预其发展。以"社会本位"和治理理念为根本理念是搭建合作治理平台的前提条件。要明确政府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关系定位,即政府要以建立有限政府为目标并规划好自己的职权范围,将一些不需要亲自管理或管理不好的社会事务移交给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自治。

搭建政府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合作平台具体要求是:首先,政府要逐步权力外移,政府通过政策支持、财政支持等方式有意识地培育公益性社会组织;其次,在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政府要履行监管职能,对其发展仅起引导作用。增强其社会自治、自我管理的能力;最后,完善政府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信息双向沟通平台。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实现政府与组织信息的及时沟通和意见的交换。

(二)通过建立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孵化机制实现组织合法化生长

首先,法治是实现公益性社会组织合法性的根本保障。公益性社会组织所处的生长环境不利于其获得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使其发展受阻。同时,难以获得法律身份,使得政府对这些组织的监管也就无从谈起,它们自身的发展更不受法律约束。所以,必须完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法制建设,即一切活动都要以法律为依据和受基本的制度约束。政府要建立健全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为框架指导组织合法化发展。

其次,完善人才队伍建设的制度。人才既是公益性社会组织自身发展的必要因素也是其参与和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因此,要建设公益性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人才队伍,使其不断充实到需要的工作岗位中来;并要加强人才的继续教育和专业考核评估工作。

最后,地方政府的扶持与培育改革。各地方政府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培育公益性社会组织:其一,地方政府出台规定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的政策,即政府放权。将市场竞争机制能自动调节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能自治的事务转移出去;其二,出台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财政扶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直接财政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设立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等方式。

(三)通过构建政府与公益性社会组织合作绩效评估办法实现组织高效运作

绩效作为所有组织追逐的目标,政府与公益性社会组织也不例外。在追求绩效的过程中,更注重双方的合作绩效。合作绩效是指在进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双方都需要投入一定量的成本。将各自的投入成本与最终所得结果进行对比:一方面,各方单独投入的成本量下降;另一方面,当合作时的投入低于单独投入时所获得的结果已经达到或超于预期目标。只有当这种协同治理绩效高于政府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独立治理所取得的绩效时,双方的运作才是高效的、有意义的。

构建政府与公益性社会组织合作绩效评估办法是为实现双方共同的高效运作。因此,要以"善治"为合作治理的绩效评价目标,旨在调整政府与社会的权力边界,形成合作治理局面;改变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属性,形成民主平等又相互独立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政府与社会优势互补,实现绩效存量向绩效增量转变的合作双赢;构建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的共同价值追求,使合作治理的绩效产出更加符合公共价值需求,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集体偏好。因此,构建政府与公益性社会组织合作绩效的评估办法主要从政府绩效、公益性社会组织绩效、社会协同治理绩效三个方面来考察政府和组织是否高效运作。

(四)通过建立全息化管理制度保障组织透明公开运行

在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的现状下,为保障公益性社会组织的顺利发展,必须将善治理念中的透明公开制度作为核心制度贯彻到其发展的全过程。基于社会治理创新视角下,要求公益性社会组织要以科学的现代化管理方法为改革打开突破口,构建全息化的管理制度。首先,要建立电子事务平台,使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日常事务对社会大众提供全息化服务。以大数据为依托,基于庞大的数据资源对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全程监管;其次,再加上互联网、云科技等高新技术的综合运用,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改革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保证了组织运行的有效性,也使得社会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

如果说信息时代给公益性社会组织带来了先进的技术支持,那么信息公开就是为其透明性提供了重要保证。公益性社会组织要转向全息化管理,即基于信息化处理其相关事务,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建立透明高效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在公益性社会组织整个工作流程及发展过程中全部信息化,不仅在技术手段上要建立信息化平台,在提供社会治理时也要保证全部信息透明公开。其本质就是以大数据为支撑建立透明高效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全息化给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了对外开放的平台,令其时时接受外界的监督,有利于组织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这是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新突破,是网络化时代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的新趋势。

我国正处于社会加速转型期,"迈向社会本位"的本质就是从国家管理到国家治理。在社会治理创新视角下,政府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就是要做到:政府以构建有限政府为目标,与公益性社会社会组织共同分担社会责任,实现社会的协同治理。对此,提出建立与政府合作平台、构建公益性社会组织孵化机制、构建与政府合作绩效评估办法、构建全息化管理制度四条研究路径,正确引领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使其成为社会治理的中坚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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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伍治良。我国非营利组织统一立法的实证调研[J].法学2014,(07):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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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政治论文篇2

社会组织协同政府管理的长效机制构建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描绘出一个多主体合作的社会管理蓝图,即“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党的十八大又补充了“法治保障”,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强调要“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进一步明确强调“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1].这些精神为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社会组织发展指明了方向。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重点在于发挥社会组织的协同作用。而社会协同的前提是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形成,是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

然而,由于政府主导社会的惯性和社会组织发展不足,形成政府想放而不放心,社会组织承接又力不从心的双重困境。因此,社会组织能够真正协同政府参与社会事务,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尚需时日。这既需要政府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服务型政府,更需要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采取多种形式扶持社会组织提升自身能力,构建社会组织协同政府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社会组织协同政府管理的必然性

社会经济运行需政府、市场、社会三方有机协调,从组织形态上相应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社区基层组织等四个行为主体。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各行为主体的相互协同,尤其是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协同,实现优势互补,创新社会管理体制。

1.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是社会管理格局发展的必然趋势。公共治理理论认为政府不是管理公共事务的唯一主体,政府、企业、公民社会乃至公民个人都应该在相互依存的环境中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社会事务,主体之间是相互平等的合作关系。不同主体各自发挥其特有的作用,以达到社会事务处理效率的最大化、方式的最优化。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是未来社会管理格局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社会经济转型期,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处理社会事务中各具优势,政府是公共管理政策的唯一供给者,具有社会事务管理权威性和强大的社会资源,提供主要的社会公共产品。社会组织则具有运作管理的灵活性、创新性和高效性,可以弥补政府体制低效率的缺陷。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增进社会福祉等。政府通过购买、招投标、合同外包等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及时有效地处理社会问题,使得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2.社会结构变迁催生了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在社会结构变迁中,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体制机制改革,都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一种总体性变革。以“放权让利”、“精简效能”为主导思想的改革给中国带来了经济、政治和社会领域的一系列转型。经济社会转型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体制建构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释放出原来体制中基本不存在的“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2].在改革之前,总体性社会结构是“强政府、弱社会”的管理体系。国家权力全面而强大,实施集权化的管理,可以动员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一切资源。经济体制改革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从直接干预经济、干预企业活动转向以宏观调控为主,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正是从经济领域的退出导致了政治体制改革,精简机构和转变政府职能,让政府从繁琐、具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创造良好社会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重大社会事务的宏观管理。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应运而生,为社会组织参与分担公共事务和公共责任提供了依据。社会力量或社会组织蓬勃兴起和发展,承接了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弥补了市场供给的不足。

3.“双失灵”现象决定了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资源配置市场化以消费者偏好为依据,实现消费者效用最大化。如果某种商品或服务无法体现消费者偏好,市场就不会进行资源配置。由于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任何人不用付费都能平等消费,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理性的经济人”就会以“搭便车”方式消费公共物品。私人因资源配置的风险而不愿投资公共物品,就会导致社会公共物品短缺,无法实现经济学中的帕累托优化,即“市场失灵”.单靠市场机制引导公共物品配置难以满足社会需求,必然需要政府来承担公共物品的供给。政府在努力克服市场失灵的同时,又会由于自身的垄断地位和低效性,追求规模最大化,可能造成公共物品供给“过剩”,也带来社会资源浪费。政府干预没有达到弥补市场失灵的预期目标,就是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共存,客观上要求市场和政府之外的力量予以弥补。作为第三方的各种社会组织应运而生,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社会组织因其具有志愿性、公益性、独立性和非营利性,在整合社会资源和动员社会力量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有能力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一些职能,有效地弥补政府低效和市场失灵等问题,成为与政府和企业相提并论的社会事务管理主体。

4.社会组织承接能力的增强为协同政府管理提供了现实可行性。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社会组织主要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54.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8.9万个,基金会3549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5.5万个。全国社会服务事业费支出4276.5亿元,比上年增长16.1%①.2012年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出台《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并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这为各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参考依据。截止2013年2月13日,已有19个省份开展或试行了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9个省份放开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8个省份放开了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4个省份开展了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试点[3].

广东省2011年底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数量达30535家,其中有11%的社会组织承接了政府转移的职能,9%的社会组织有政府购买的服务[4].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改革双重管理体制,为社会组织获得合法性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发展动力,有助于社会组织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

二、社会组织协同政府管理的难点

1.双重监管体制:社会组织的发展及其活动空间受限。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规章或暂行办法等,相应确立了“归口登记、分级管理、双重负责”的管理模式,即社会组织必须同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合法性审查。这种双重管理制度设定了较高的准入登记门槛,使得许多社会组织不得已转向工商企业登记或不登记,游离于体制外开展活动。同时,现行《管理条例》实行分级管理、限制同一区域同业竞争、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性,严格限制社会组织跨地域活动范围。这种管理体制极大地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及其活动范围,不利于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协同合作。

2.政府主导模式:社会组织能动员的社会资源严重不足。政府主导模式仍深深影响着社会管理。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于维稳目的对社会的控制;二是基于利益目的对社会资源的垄断和对社会自治组织的侵蚀。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必然对社会组织进行严格监管,限制其发展。再加上地方政府官员对社会组织的认识偏颇,缺乏基本的信任感和安全感,对辖区内社会组织的活动持疑虑态度,社会组织获取活动资源的渠道及方式极其有限,活动空间也十分有限。比如,在资金筹集方面,社会组织筹资渠道单一且不稳定,活动资金普遍紧缺,导致“慈善不足”.我国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和补贴、会费、社会捐赠、自创收入等。其中政府拨款是其最主要来源,政府支持往往占社会组织总收入的一半以上。自创收入包括服务收费、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由于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公益使命的属性,自创收入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限制。除政府支持外,社会组织缺乏稳定的资金渠道,而且较大的公益基金会垄断了主要的善款,绝大多数较小的社会组织得不到善款支持。大部分社会组织只能靠自筹资金、社会捐助和服务性收费来维持运行。另外,我国的社会组织还有一个获得资金的渠道便是外国资助,即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捐赠。如成立于2000年的北京慧灵智障人士社区服务机构80%以上的捐赠都来自于德国、加拿大、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境外多个国家的基金会和企业[5].

3.断奶不彻底:社会组织独立性不强。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使一些政府部门的职能机构、附属单位、从属单位从政府机关脱钩分离出来,组建成若干社会组织,如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等,但仍表现出强烈的官办色彩,相对草根社会组织,他们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资源方面具有较大优势。例如,“希望工程”依赖共青团的组织网络,中华慈善总会在建立信誉上要依靠民政部,各地的消费者协会依托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目前的社会组织尚未独立于政府,如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民办非企业等,都由政府控制和管理。他们在财政上依赖政府的拨款,在组织上依照政府的组织体系进行活动,受行政权力的干预过多,独立性自然很差。目前由于社会组织承接机制尚处于试点阶段,与政府还没有建立起相对稳定的服务购买和契约关系,整体性规划和部署还不明确,资金渠道也不稳定,要使社会组织彻底脱钩断奶、发展壮大还需要政府加大扶持和培育。

三、社会组织协同政府管理的路径

1.厘清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职能范围。创新社会管理体系,首先要厘清政府、社会组织各自的权力职责和责任边界。政府职能改革要按照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方向推进,政府只保留引导、政策制定、宏观调控、优惠扶持等职能①,理顺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与企业之间、社会组织与社区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要到位,不越位”,政府要不断地向市场、企业、社会及公民社会放权、分责,规范协同主体的行为,强化各行为主体的社会责任。具体来讲,政府承担纯公共物品和部分准公共物品的供给,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将微观层面的事务性管理职能、社会慈善和社会公益职能、城乡社区公共职能等转移或委托给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则主要承担部分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发挥社会事务管理的具体实施作用。政府在向社会组织职能转移的过程中,要对社会组织的能力与成熟程度进行准确评估,加以必要的规制、引导和扶持,形成社会组织协同政府参与社会公共服务管理机制。

2.拓展社会组织的活动空间。政府通过备案制和登记制改革,降低门槛,严格过程监管,吸纳更多的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和扶持贴近社会、贴近群众的社会组织,使其与社区基层组织密切配合,广泛开展公益性、互助性活动,融入社会,深入群众,在养老服务、社区服务、就业服务、残障服务、公共卫生、康复及利民便民服务等领域相互协作,通过自身服务价值拓展活动空间。社会组织要整章立制,加快制度化建设。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组织章程,实行规范化管理。加快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强化组织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自律约束的培养,不断提升组织自身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承接能力,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紧密对接,统筹配置资源、建立公共服务的长效机制,不断拓展社会组织的活动空间。

3.搭建社会组织协同政府管理的公共服务平台。信任是社会组织协同政府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首先要建立起以双方的政治认同为基础的授信互动机制,它以制度化的职能为前提,避免双方因不同理念和利益诉求而出现冲突与不信任。利用互联网络广覆盖,拓宽互动领域,畅通相互开放交流和协商渠道,广泛了解社情民意,满足多元利益主体的需求。要搭建社会组织协同政府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工作平台,发挥社会组织面向群众、贴近专业的优势,建立起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沟通载体。通过工作平台,增强政府的信息透明度,争取社会公众对政府公共政策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倾听基层组织的民意和呼声。社会组织通过工作平台及时向政府反馈诸如民生、就业、环保、社会福利、城市建设、公民维权等方面的问题。

四、社会组织协同政府管理的对策

1.完善各种正式、非正式制度。根据我国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实际情况,社会组织能够协同政府参与社会服务和管理,不仅需要完善的正式制度,引领其健康有序发展,更需要建立健全非正式制度,规范协同主体的行为。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从正式制度层面,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必须“权责明确”,通过立法,明确各社会经济主体在协同过程中的权责,规范社会协同主体的责权利、协同内容、协同方式、惩罚规则等,从制度层面和运行机制上确保协同的顺利实施。同时,社会组织还必须“依法自治”,要不断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法律体系,推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法治化进程,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比如,我国应尽快制订《社会组织法》,明确各类社会组织的宗旨、性质、组织体系、权利和义务等,修订完善三个《管理条例》,从法律上保障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与自主性,扩大社会组织的活动空间及资源,为社会组织能力的提升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在非正式制度层面上,主要是培养双方的协同理念,不断推进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互动机制建设,加强授信或委托代理管理,强化社会契约、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等道德准则方面的培养,规范双方行为,建立起以信任为基础的合作机制。

2.培育社会组织的独立意识和能力。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但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相比政府和企业组织在规模、能力上都比较弱小,这与社会组织长期以来依赖政府而存在密切相关,缺乏独立意识与发展能力,在与政府协同中无法充分承接政府职能。没有得到政府支持的草根社会组织更缺乏这方面的能力和条件。因此,应该着力加强培养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承接能力,首先必须用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社会组织的地位,将其权利与义务制度化,使其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过程中有法可依[6].同时,要在组织、财政、人事方面放松对社会组织的管制,使其能够独立按照自己的诉求与方式进行工作,而不是依赖于政府的行政指令。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层的培养,增强他们的工作能力,能更有效地、独立地领导社会组织开展活动。

3.建立公共财政资金保障机制。资金是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针对目前社会组织资金普遍缺乏的困境,政府应建立公共财政资金保障机制,运用包括购买服务和资金补贴在内的多种政策工具,推动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文件,把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和资金分别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及公共财政预算,采取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契约式合同等购买模式,通过竞争性的公开招标、邀请性招标、询价和外包等灵活多样的购买方式,选择社会组织,形成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化保障机制,为社会组织开辟一条稳定的经济来源。

在以购买服务、项目扶持、资金资助等公共财政资源支持社会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同时,在财政税收政策上,根据公共需求变化的特点和形式,重点支持和培育公益慈善、社会服务和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合法的经营服务,提高其服务性收费比重。从税收优惠政策上鼓励引导企业、公民个人慈善捐赠,提高社会捐助水平,多措并举帮助社会组织实现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优化社会组织的结构和布局,促进社会组织及其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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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19个省份已试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EB/OL].[2013-02-13].

[4]广东已有11%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EB/OL].[201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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