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程序是如何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22 18:59

导语: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离婚,被告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实践中,因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又没有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时,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个月提起第二次的离婚诉讼。

起诉离婚的程序是如何规定

起诉离婚的程序是如何规定

对于我国起诉离婚的程序规定是: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对于起诉离婚的详细程序,具体如下:

1、写民事诉状。

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a.请求离婚;b.小孩的抚养问题;c.财产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到法院起诉。

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申请立案。

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给你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法院领取开庭传票;

7、调解。

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法院可能约你们双方去调解(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你们调解,开庭时也会问你们愿不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做通你们的工作,不离婚,结案;

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9、判决。

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内容扩展:

诉讼外调解一般有三种结果:

(1)双方和好,继续生活;

(2)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当事人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调解无效,双方未能就离婚及相关问题达成协议,要求离婚的一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同情况下的法院管辖有不同的规定: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这不仅有效预防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调解有三种结果:

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第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由于离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如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宣告判决公开;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即自然消灭,离婚诉讼已没有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相关问答:

为什么起诉离婚一般要经过两次程序?

一、离婚率居高不下

2003年以来,我国的离婚率已经连续12年呈现递增趋势。2015年,国家民政部发布《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14年依法办理离婚363.7万对,比上年增长3.9%,粗离婚率为2.7‰,比上年增加0.1个千分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95.7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7.9万对。从这样的数据可以看出,法院至少在2014年接受了67.9万的离婚诉讼,因法院还会判决不准予离婚,故2014年法院至少受理了100万个离婚案件。据统计,2014年全国法院共接收的案件约1500万件,离婚案件竟然占了7%左右,这还只是保守估计的。由此可见,法院也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处理婚姻纠纷。

二、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人们会选择法院诉讼离婚的理由无非是因为无法进行协议离婚,或是因为财产分割产生了问题,或是因为一方不同意离婚,在无计可施之下,只能向第三人,即法院求助了。法院在受理不同案件时,法官根据案件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个人意愿,进行调解或者判决。有些会准予离婚,有些却会不准予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对于第五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由此可见,法院对于是否判决离婚,虽然有自由裁量权,但也是有自己的一套既定标准的,满足了这样的条件,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这些标准的制定,当然有法学家们的考量,粗粗一看,这些标准均是达到了严重影响婚姻关系,如重婚、家暴,或者是已经经过了深思熟虑,如分居满两年的。通过这样的标准,法院可以很明确得确定这一段婚姻是很难延续下去的,所以判决了准予离婚。但对于更多不满足这些标准的情况,法院只是通过几次开庭中双方的辩论,以及审阅证据材料,在短短的时间内,是无法轻易判定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夫妻双方间的感情生活,他人是无法真正看清的,法官也是人,不能因为代表了公权力便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他人婚姻关系的生死。俗话说得好,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若法官无法百分百确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官是不会冒着风险轻易判决离婚的。也许当事人双方觉得矛盾已经达到了无法解决的地步,但因为法官无法确定,无法轻易了解,所以在很多情况下都会判决不离婚。

三、法律规定符合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对于那些不准予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案件,有些原告会在6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该规定并不违反我国的婚姻自由,只是由于社会大环境的现实原因限制了原告在6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

这款规定自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次面世便已写入其中,并在2012年大修后也未进行改动,可以看出该条款其实在写入时便经过深思熟虑的。笔者认为,该规定的诞生,一是为了让当事人双方一个冷静的平台。就如前文笔者提到的,近几年来,我国的离婚率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拿婚姻当儿戏,一些根本不值一提的小事就可以成为离婚的导火索。法院判决不离婚,说明在法院的层面上来说,认为双方的关系还是处于可以修复的状态,6个月的期间是法院给予夫妻双方一个冷静的平台,让他们再经过深思熟虑,不要再冲动得斩断双方的关系。若在这段冷静期内,双方还是坚定地觉得需要结束夫妻关系,则在6个月后,原告依旧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的起诉权利其实根本没有受到丝毫影响。

其次,法律是面向大众的,不是面向一个个个体的。也许对于有些感情已经破裂的夫妻来说,6个月的时间是一种浪费,对于他们反而是一种煎熬。但是法律追求的是全社会的公平,对于部分的人也许无益,但这并不代表对于所有人都是无意义的。也会有很多的夫妻因为这样“强迫”的冷静而重新和好如初。少一对离婚的夫妻,对于全社会也是有价值的。同时,在当今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社会,法院这样的规定,也可以说是通过程序的公正来科学的控制离婚率,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毕竟如此高的离婚率也会让越来越多的人对于婚姻报以比较草率的态度。这样的现状也势必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这款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就如笔者在上文中提到的,全国各级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非常多,离婚纠纷在其中占有比较重要的比例,并且一直在呈现上升趋势。6个月的期限,可以减轻累讼的可能性,让法官以更好的态度去面对不同的案件,这本就是一种双赢。

婚姻本就是一件神圣的事情,两人相遇本就不是件易事。离婚本就是下下策,望大家都能经过深思熟虑,至少也可以理解并且利用好6个月的时间,收获自己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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