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除名的决议

发布时间:2017-06-03 17:09

党内除名是对在党内犯严重错误的党员的一个最高处罚,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党内除名的决议范文,供大家参考!

党内除名的决议范文一

风荷社区党支部:

章小和,女,1969年8月出生,汉族,瑞安市安阳街道风荷社区人,大专文化,200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为安阳街道风荷社区党支部书记。

章小和与张咸钦于1992年8月结婚,1992年11月27日生育第一胎女孩(取名张若璐),后又未经批准于1997年农历12月22日在温州翠微新村附近一家私人医院生育第二胎男孩(取名张胡瑞),并在申报户籍时将出生日期登记为1996年8月22日。章小和夫妇未经批准生育第二孩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属计划外生育。但章小和一直隐瞒事实,逃避计生部门依法处理,并于200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又于2010年7月份当选为风荷社区党支部书记。

综上所述,章小和刻意隐瞒计划外生育事实,未经处理,不符合党员条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之规定,经安阳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决定给予章小和党内除名处理。

中共安阳街道工委

年9月14日

党内除名的决议范文二

川安社区党总支: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和《关于印发<江安县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组通〔2015〕101号)等文件精神,经川安社区党总支调查核实、召开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镇党委慎重研究,对我镇失联党员刘铁春、唐维夫作出党内除名处置。有关情况如下: 刘铁春,男,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生于1972年1月,1992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川安社区二营党支部党员。唐维夫,男,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生于1955年11月,1982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川安社区二营党支部党员。刘铁春和唐维夫两位同志与党组织失联长达9年,2015年在党员组织关系排查过程中,川安社区党总支几经周转与两位同志取得联系,多次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两位同志没有回转之意,仍然拒绝缴纳党费,党性缺失,要求退党。刘铁春和唐维夫两位同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共产党员的条件,2016年8月14日,川安社区二营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应到25人,实到22人,22名党员一致同意给予刘铁春和唐维夫两位同志党内除名处置。

中共井口镇委员会

年12月19日

党内除名的决议范文三

各支部(党委、总支):

姜亦明,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双塔街道天余村村民,2005年11月入党。

经双塔街道纪工委查明:姜亦明和妻子徐小月于1995年9月14日合法生育第一胎男孩,取名姜纲文。2009年9月7日,姜亦明和徐小月又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胎女孩,取名姜易含。

姜亦明不但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政策,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严重违反党纪条例,而且对自己的违纪问题和错误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态度不端正,不接受组织对其帮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组织对他的违纪问题进行党纪调查处理,不履行党员义务,其行为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2015年3月15日,双塔街道周家青社区第三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决,通过了给予姜亦明党员除名的决议。同年3月16日,社区党总支召开会议,同意支部决议,建议街道党工委给予姜亦明党员除名。鉴于姜亦明同志的严重违纪事实和社区党支部的决议、党总支的建议,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姜亦明党员除名。

本决定自20xx年3月16日开始生效。

双塔街道党工委

20xx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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