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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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政府进行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深化改革,在行政许可中的告知承诺制应运而生。那么告知承诺书又是怎么一回事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2017年告知承诺书,欢迎参阅。
2017年告知承诺书篇一
告知承诺书
xx-xxx-x有限公司员工安全告知及承诺书
公司员工在办公、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包括用电安全、交通安全及消防安全。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现将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及应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1、进入办公室、楼梯、走廊楼梯、厕所等场所时,应注意防滑、防摔;乘坐电梯时遵章、有序;遇电器故障及时报修;了解大楼、办公场所应急疏散方案及熟悉疏散通道;了解安全生产、火灾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掌握消防“三懂三会”“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 等安全知识;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安全行车,安全出行。
2、自觉接受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增强红线意识,努力学习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当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办公、作业场所。
3、在工作中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证人员及本岗位工作场所和各项设备的安全;不在办公场所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不私接电源及安装电源插座;不违规使用电器设备;不使用自己不懂的通信和机械设备;不酒后或疲劳驾车;不在禁烟区域吸烟。外出查勘、作业时遵守相关制度,做好自我保护。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4、自觉接受、服从企业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与管理,尊重安全检查人员的意见并加以整改。
我已收到公司的安全告知书,知晓了岗位的安全风险,并承诺愿意履行安全告知中提出的安全生产职责,如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XXXXXXX有限公司
日期: 员工(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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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告知承诺书篇二
××区(县)人事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就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一)《上海市人才活动条例》
(二)《人才市场治理规定》
(三)《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治理暂行办法》
二、许可条件
申请人才中介业务的企业,除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从事人才中介业务的条件:
(一)申请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等三项业务的应当具备:
1、企业名称能够体现人才或咨询服务;
2、企业员工中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的有5人(含5人)以上,其中人才中介师不少于1名;
3、经营场所为自有或租赁期一年以上,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商务用房;
4、具有必须且相关的办公设备;
5、具有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6、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7、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网络服务业务的,除具备(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1、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2、网络服务设备证实;
3、信息网络专职工程技术职员证实。
(三)申请培训业务的,除具备(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1、专兼职师资证实;
2、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实;
3、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4、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实
(四)申请人才测评业务的,除具备(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1、测评技术和软件证实;
2、相应设备证实;
3、专职评测职员证实。
三、许可证的办理
1、申请人应当向本行政机关提交申办人才中介机构申请书、企业名称核准书和已有的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关的材料,并索取《人才中介许可告知承诺书》;或向本区工商部分提交以上材料,由工商部分将收到的材料移交本行政机关。
2、本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承诺文书及有关材料后即可核发有效期为三个月,许可业务为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等三项的《上海市人才中服务许可证》。
3、本行政机关在申请人取得的临时性《上海市人才中服务许可证》到期后,对申请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根据承诺履行情况颁发有效期为一年、载明许可开展的业务项目的《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申请兼营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公司代码证。
签名:xx.com
日期:年 月 日
2017年告知承诺书篇三
本人(单位)申请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权公司)的股权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投资公司),经仔细阅读本告知承诺书内容后愿意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单位)用以出资的股权,系本人(单位)在股权公司享有完全所有权的股权,不存在权利负担。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1)未实际缴纳的股权;(2)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3)已出资其他公司的股权;(4)股权公司的股东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5)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股权。
2、本人(单位)用以出资的股权,已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不存在违反规定高估或低估的情况。
3、本人(单位)用以出资的股权将在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前到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4、本人(单位)承担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股东(发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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