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事业单位带薪休假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18 19:42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此后,不少地方加大了带薪休假的落实力度。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6-2017事业单位带薪休假规定,供你参考。

2016-2017事业单位带薪休假规定如下

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规定实施细则(工资怎么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9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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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记者昨日从云南省人事厅发布的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年休假制度中了解到的。

同时享受

法定假日年假

“如果一名职工的入职时间是12月份,到次年的11月份的时候就正式满一年,那么次年的12月份开始他就能提出年休假申请了。”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退休处孙处长表示,该制度从今年2月15日起正式执行,只要是2月15日后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均可享受带薪休假制度。“这一次制定的年休假制度没有将周末、法定节日等假期纳入年休假中,这样实际上增加了休假天数。”孙处长表示,国家法定的节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都将不计入从2月15日起实行的年休假假期中,这些假期与年休假同存在,同时享受。

据了解,此次制定的年休假制度还有一个明显的变化,即单位应该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进行年休假的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除去特殊情况,一般不做跨年安排。“职工可以提出先休假几天,剩下的年休假可以在年度内其他时间进行安排,更人性化的休假安排充分为职工考虑。”

停职审查者

不享受当年休假

据工资福利与退休处李副处长介绍,一个年度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了寒暑假累计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职工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职工已享受了当年年休假,但是年内出现上述问题者,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不给休假

将处分主管人员

“工作单位对职工因为工作需要而未休年休假的,应对职工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职工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这300%已经包含了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孙处长强调,职工个人不愿意休假的将不予补偿。

我省制定的年休假制度中还规定,各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度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必须控制在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并上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如若出现有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是不按照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人事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其不仅要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加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为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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