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公益诉讼判裁案例

发布时间:2017-02-21 11:57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诉诸法院,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判的司法活动。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行为公益诉讼判裁案例,供大家阅读!

行政行为公益诉讼判裁案例篇1:

金沙县位于贵州省西北部,独特的矿产资源优势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新建楼盘比比皆是。位于县古韵广场的宏圆大厦,裸露着混凝土表面的主体结构已完工,楼前打着大大的红色房产促销横幅。周围是一连片较老的居民区,之前有不少居民反映“晚上施工的声音太大,吵得睡不着觉”。

大厦是由四川省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佳乐公司)修建的。金沙县检察院诉称,佳乐公司在修建过程中,欠缴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噪音排污费共计12.1万余元。金沙县环保局分别在2013年11月26日、2014年8月19日向佳乐公司发出了《缴纳排污费通知书》《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但是佳乐公司依然没有按期缴纳排污费。

金沙县检察院知道情况后即要求环保局依法履职。2014年10月13日,在金沙县环保局的催促下,佳乐公司缴纳了拖欠的12.1万余元噪音排污费,拖延支付近一年。针对这种未按时缴纳排污费的情形,环保局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014年10月20日,金沙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身份将金沙县环保局诉至有管辖权的仁怀市法院,请求判令金沙县环保局依法履行处罚职责。2014年10月27日,仁怀市法院决定立案受理。

10月29日,金沙县环保局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后,便立即决定对佳乐公司处以警告处罚,并将处罚情况告知金沙县检察院。金沙县检察院认为通过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目的已经达到,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11月4日,仁怀市法院作出行政裁决,准许撤诉。

行政行为公益诉讼判裁案例篇2:

1996年2月13日,方城县独树镇工商管理所经该县工商局同意,将其原坐落在该镇龙泉街北侧一处两层三座的房产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该镇东村二组村民汤卫东。

方城县检察院了解此事后认为,这片土地及房产属于国家划拨给工商所办公用房产,方城县工商局与独树镇东村二组汤卫东的房产买卖行为违反了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

同年5月13日,方城县检察院委托县土地局、国资局和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为121602.80元,而工商所以10万元价格出卖(实际到位5万元),造成资产流失21602.80元。

检察机关以国家原告身份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以前没有办理过,也没有具体可操作的程序来遵循。为此,方城县检察院及时向省、市院请示回报,得到了省、市院领导的大力支持,并且给予了具体的指导。

经过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的探索、研究,最终依据我国《宪法》有关条文规定,以买卖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于1997年9月向方城县法院提起民事公诉,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协议无效。

1997年11月26日,方城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方城县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责。1997年12月3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两被告买卖房产契约无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行政行为公益诉讼判裁案例篇3:

昨天下午,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平湖检察院诉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等5被告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这是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原告身份,请求法院判令5被告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计54.1万余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公益诉讼原告诉称,201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将5000余吨污泥倾倒在平湖市当湖街道大胜村林角圩桥西南侧的池塘内,该区域属平湖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上述污泥中的含铬污泥是被告海宁蒙努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浙江大众皮业有限公司、海宁瑞星皮革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在制革生产过程中所产生,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蒙努集团等四被告将上述制革污泥委托给被告绿谊公司进行处理。

去年11月1日,平湖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今年4月8日,环保部门认定被告绿谊公司的倾倒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被告绿谊公司限期清除上述污泥,并对被告绿谊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平湖市相关政府部门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损害的扩大,并协助被告绿谊公司进行污泥的清除工作。由于干旱、暴雨及台风等特殊气候的影响,清除工作至9月完成。9月2日,绿谊公司提供了专业机构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原倾倒污泥的场地土壤中含铬量已符合国家相关标准。11月7日,平湖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于30日开庭审理。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诉诸法院,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判的司法活动。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行为公益诉讼判裁案例,供大家阅读!

行政行为公益诉讼判裁案例篇1:

篇三:行政公益诉讼案例(643字)

金沙县位于贵州省西北部,独特的矿产资源优势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新建楼盘比比皆是。位于县古韵广场的宏圆大厦,裸露着混凝土表面的主体结构已完工,楼前打着大大的红色房产促销横幅。周围是一连片较老的居民区,之前有不少居民反映“晚上施工的声音太大,吵得睡不着觉”。

大厦是由四川省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佳乐公司)修建的。金沙县检察院诉称,佳乐公司在修建过程中,欠缴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噪音排污费共计12.1万余元。金沙县环保局分别在2013年11月26日、2014年8月19日向佳乐公司发出了《缴纳排污费通知书》《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但是佳乐公司依然没有按期缴纳排污费。

金沙县检察院知道情况后即要求环保局依法履职。2014年10月13日,在金沙县环保局的催促下,佳乐公司缴纳了拖欠的12.1万余元噪音排污费,拖延支付近一年。针对这种未按时缴纳排污费的情形,环保局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014年10月20日,金沙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身份将金沙县环保局诉至有管辖权的仁怀市法院,请求判令金沙县环保局依法履行处罚职责。2014年10月27日,仁怀市法院决定立案受理。

10月29日,金沙县环保局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后,便立即决定对佳乐公司处以警告处罚,并将处罚情况告知金沙县检察院。金沙县检察院认为通过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目的已经达到,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11月4日,仁怀市法院作出行政裁决,准许撤诉。

篇一:行政公益诉讼案例(548字)

1996年2月13日,方城县独树镇工商管理所经该县工商局同意,将其原坐落在该镇龙泉街北侧一处两层三座的房产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该镇东村二组村民汤卫东。

方城县检察院了解此事后认为,这片土地及房产属于国家划拨给工商所办公用房产,方城县工商局与独树镇东村二组汤卫东的房产买卖行为违反了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

同年5月13日,方城县检察院委托县土地局、国资局和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为121602.80元,而工商所以10万元价格出卖(实际到位5万元),造成资产流失21602.80元。

检察机关以国家原告身份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以前没有办理过,也没有具体可操作的程序来遵循。为此,方城县检察院及时向省、市院请示回报,得到了省、市院领导的大力支持,并且给予了具体的指导。

经过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的探索、研究,最终依据我国《宪法》有关条文规定,以买卖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于1997年9月向方城县法院提起民事公诉,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协议无效。

1997年11月26日,方城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方城县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责。1997年12月3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两被告买卖房产契约无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篇二:行政公益诉讼案例(599字)

昨天下午,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平湖检察院诉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等5被告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这是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原告身份,请求法院判令5被告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计54.1万余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公益诉讼原告诉称,201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将5000余吨污泥倾倒在平湖市当湖街道大胜村林角圩桥西南侧的池塘内,该区域属平湖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上述污泥中的含铬污泥是被告海宁蒙努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浙江大众皮业有限公司、海宁瑞星皮革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在制革生产过程中所产生,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蒙努集团等四被告将上述制革污泥委托给被告绿谊公司进行处理。

去年11月1日,平湖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今年4月8日,环保部门认定被告绿谊公司的倾倒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被告绿谊公司限期清除上述污泥,并对被告绿谊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平湖市相关政府部门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损害的扩大,并协助被告绿谊公司进行污泥的清除工作。由于干旱、暴雨及台风等特殊气候的影响,清除工作至9月完成。9月2日,绿谊公司提供了专业机构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原倾倒污泥的场地土壤中含铬量已符合国家相关标准。11月7日,平湖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于30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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