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台独”的危险依然存在 形势与政策论文
台湾独立运动(简称台独运动或台独)现代是指在基于国民主权原则及台湾全体住民公民投票选择的条件下,建立主权独立国家台湾共和国的政治运动。台独运动的起源可以溯及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但是,多数的学者认为战前的台独运动和战后的台独运动在性质上并不相同。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形势与政策论文:“法理台独”的危险依然存在。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法理台独”的危险依然存在全文如下:
陈水扁的任期还有17个月,剩下的时间不多,需要解决的难题不少。台湾社会舆论指出,在陈水扁一家弊案缠身、执政没有政绩、泛绿矛盾增加情况下,“法理台独”已经成为他的政治突破口。因此,“法理台独”对台湾的稳定和发展,对两岸关系的威胁没有解除。
“法理台独”“三独素”
“法理台独”是指陈水扁当局在“二阶段宪政改革”名义下,通过把“中华民国宪法”中象征“两岸属于一国”的相关条文,修改为对“台湾共和国”的表述,在“根本大法”中完成“台独的法源建设”,实现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图谋。因此,“法理台独”也被称为“二阶段宪改”、“中华民国第二共和”、“中华民国是台湾”、为台湾提供一部“合身、合用、合时”的“新宪法”、让台湾成为一个“正常、完整、伟大的国家”等。“法理台独”的说法有多种,性质没有变,是在制造要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恶性事变。
从“台独”方面提出的“法理台独”的设想看,关键是根据象征国家的“对内三要素”,完成“台独”的法源架构。关于要素之一的“人民”,陈水扁当局反复宣称,“台湾主权属于2300万人民”,“台湾的前途只有2300万的台湾人民才有权利决定”。这一主张主要通过完成“法理台独”程序中的最后一步“公民投票”来体现。关于要素之二的“政权”,陈水扁当局反复宣称,台湾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和实现政党轮替,则是体现“民主的深化”和“普世价值”。“法理台独”是要在这基础上,彻底放弃以“五权分立”为核心的“中华民国政治体制”,完善“台独”的政治体制。关于要素之三的“领土”,是“法理台独”的重点,要把原来“宪法”总纲第四条对“中华民国”领土的论述,即组成“中华民国固有领土”的“大陆和台澎金马”,改为由台湾当局控制的“现有领土”“台澎金马”,同时取消“台湾省”的建制、完全“废省”,从“领土”的角度确定“台独”。因此,“法理台独”的要害,是要把宣扬“台独”的“国家认同”、“国家定位”、“主体意识”、“台湾主权”等主张,替代有关“大中国”的内容,达到用“宪法”方式确定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目的。
与内容相配合,泛绿军从完成“法理台独”的途径、手段、形式方面提出了许多设想,为“法理台独”清道开路,寻找捷径。如提出直接“制宪”,用制订“台独新宪法”的方式,一步到位,实现“台独”梦想。陈水扁也提出,只要“修宪”达到一定程度,修订条文到一定数量,即成为事实上的“制宪”。修改“国号”和“国旗”是“法理台独”的图谋之一,为了减少“二阶段修宪”本身的阻力,陈水扁当局准备把“国号”、“国旗”单独处理,为蒙混过关创造条件。陈水扁当局正在推动降低“修宪”门槛,便于“法理台独”方案在“立法院”和“公投”时通过。此外,为扩大“法理台独”的声势,泛绿军提出民众和政党都有提案权,为纠集“台独”分子连署“台独宪法”创造条件。显然,在体制内无法主导“修宪和制宪”,在体制外无法获得主流民意支持“法理台独”情况下,泛绿军是在寻找“法理台独”的捷径。
“法理台独”阴谋多
陈水扁当局执政6年多来,一直在利用执政条件和施政舞台,推进“法理台独”。
第一步,是在2002年8月3日,陈水扁正式提出“一边一国论”,确定“法理台独”的目标。第二步,是在2003年9月28日,提出“台独时间表”中,以后“台独三步走”的设想不断调整,2006年初提出了要在2007年进行“台独新宪公投”计划。第三步,是在2003年11月27日制订“公民投票法”,“公投”是泛绿阵营完成“台独”的手段,完成“公投立法”是“法理台独”跨出关键一步。第四步,是在2004年3月20日,陈水扁借助“公投法”中的“防卫性公投”条款,强行举办第一次“台独公投”,完成“台独公投主张”由理论到实践的过渡。陈水扁依靠“两颗子弹”实现连任后,开始举办万场“台独制宪座讨会”,座谈到村,宣讲到户,为“法理台独”大造舆论;同时,宣扬“中华民国四阶段论”,声称2000年后已经是“中华民国是台湾”,“中华民国就是台湾,台湾就是中华民国”;宣扬和推进“法理台独”,成为在2004年12月的第6届“立委”选举、2005年“三合一”选举中,对泛绿军进行政治动员、巩固基本盘的主要手段。2006年以来,陈水扁的重点是要清除“法理台独”的障碍,针对台湾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现有的规定和文件”中两个最重要的文件——“国统纲领”和“中华民国宪法”,对前者是“终止”,对后者是主张“冻宪”,即“毁宪”,为“法理台独”制造相适应的环境和气氛。
在上述基础上,围绕“法理台独”的具体实施程序,陈水扁当局加大力度。在2005年6月9日完成的“一阶段宪政改革”中,制订“公投制宪”程序。一是完成“公投入宪”,在“宪法”层面确立了“公投”制度,为利用“公投”推进“法理台独”铺平了道路。对于“公民投票法”,规定取消依政党比例组成的“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公投”的主管机关改为“中选会”,行政机关拥有“公投”发动权。二是违反“不会推动改变现状的统独公投”的承诺,完成“统独和领土变更”“公投”的合法化。三是完成制订“台独新宪法”的具体程序,规定有关“统独和领土变更”的“修宪案”或“新宪案”,需要四分之一的“立委”提案、四分之三的“立委”参加、参加的“立委”中有四分之三赞成才能通过;然后在6个月内进行“公民投票”,“公投”时要有50%的选民参加、参加的选民有50%赞成才算通过。且不说两个“四分之三”和两个“50%”是泛绿军难于达到的“标的”,但是开放有关“领土变更”和其他“修宪”内容的“公投”,是危险的一步。四是出台“台独新宪法”和“台独修宪”的新版本,为“法理台独”投石问路。
“法理台独”在玩火
北高市长选举结束后,台湾政局进入以争夺下一届“立法权”和“执政权”为核心的新阶段,陈水扁当局为改变不利态势,“法理台独”成为他“扭转乾坤的希望所在”。
对于陈水扁当局来说,“法理台独”的功能是多样化的。一是既定目标。对于“台独”阵营来说,民进党执政是推动“台独”的极好机会,从民族认同、社会基础、文化教育、意识形态、伦理道德、生活习俗等方面,全方位推动“台独”,为“法理台独”打基础。陈水扁进入第二任期以来,“法理台独”成为主要目标,如今剩下的任期有限,如果在2008年3月选举中失败,“17个月”成为“极端台独”势力“拼台独”的“最后时间”。这一时间压力迫使陈水扁和深绿势力抓住机会推进“法理台独”,能进一步算一步,能进多少算多少。
二是脱困需要。陈水扁之所以能够无视“百万人反贪倒扁静坐”运动,嘲弄12月15日法院对吴淑珍的审判,是因为他拥抱深绿、“极端台独”保驾护航的结果。北高市长选举结束后,全社会反贪压力依然存在,“国务机要费案”进入关键的审判程序,陈水扁本人、家人及其亲信的贪污案进入体制内追查期,体制外进入其他弊案的揭发期,陈水扁合法性、权威性、正当性在降低,“总统”成为“贪污、失信、无能、捣乱”的代名词。如何渡过难关,只有使用推动“法理台独”的方式,向深绿“效忠”,寻找“保护伞”。
三是转移视线。陈水扁执政危机的根源,是执政没有政绩。6年多来,政局动荡不止,经济增长缓慢,失业居高不下,生活质量下降,贫富差距悬殊,社会分化严重,陈水扁在最后任期内的“拼经济”基本只能成为“口号秀、规划秀、政治秀”。只有宣扬“法理台独”主张,制造“法理台独”气氛,转移视线,把对执政没有政绩的关注,变为蓝绿双方围绕“法理台独”展开的争论,以渡过最后的任期。四是选举手段。以后的17个月内有两场大的选举,无论是从社会大环境看,还是从党内小气候看,民进党尤其是陈水扁圈子里的人要胜选的难度很大。陈水扁只有借助推动“法理台独”的方式,集结力量,进行政治动员,巩固泛绿军基本盘,以改变选举的不利态势。
看来,推进“法理台独”已经成为陈水扁的重点。同样,反对“法理台独”也成为两岸民意的重点。在陈水扁推进的“法理台独”的面前,横亘着“岛内民意反对、国际社会拒绝、祖国大陆反对”三道不可逾越的障碍,“法理台独”只是陈水扁再增加一页失败记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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