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国家出口战略”及对我们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7-03-13 17:09

美国的“国家出口战略”是在90年代初开始实施的。该战略是美国政府为扩大本国商品出口,巩固并拓展本国出口市场而提出的一项重要的贸易保护主义战略措施,其突出特点在于,强调国家(美国政府)的力量是促进出口的力量源泉。实施这一战略的核心是政府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包括经济、政治、立法、外交、国内外服务等各种措施,系统化地全方位出击,为美国企业扩大出口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

一、美国实施“国家出口战略”的措施及效果

“国家出口战略”作为美国政府支持出口的重要战略,其具体措施系统、全面,涉及到政府职能的方方面面。国家的力量在这里发挥到了极限。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10个方面:

1.成立“全国出口战略委员会”,制定全方位的出口战略。该委员会制定的出口战略主要分以下几类:(1)区域出口促进战略。美国的区域出口促进战略,包括欧洲、美洲、亚洲战略,还有传统市场、新兴市场战略等。区域划分具体细致。(2)国别出口促进战略。凡与美国贸易份额较大的国家,该委员会都分别制定了详细的出口促进战略。(3)行业出口促进战略。

2.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建立政府与企业界的伙伴关系。美国现存的负责促进出口的政府部门和机构有十几个,为加强这些部门与机构相互间的合作,美国商务部于1995年专门成立了一个“倡导中心”,在各部门与机构之间建立了一个“倡导网络”。通过该网络,可以有效地协调各部门、机构的行为,为各类出口提供政府高层面的支持与相关服务。美国政府也十分重视与企业界建立融洽的关系。在重大战略问题上,双方均可自由交换意见。企业界的意见往往能及时被收集和反馈到政府部门。

3.全方位的资金支持。近年来,美国非常重视对出口的资金支持,在继续推行出口融资和担保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又新设立了“资本项目限制性援助基金 ”。政府把出口促进经费纳入政府预算,有重点、有目标地用于出口促进活动。此外,美国政府还采取多种措施,帮助美国公司获得有关国际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为小企业获得资金支持提供便利。美国政府对出口的资金支持还突出体现在出口补贴方面。虽然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协定都严格限制成员国对出口商品提供补贴,美国也常常利用有关规定对其他国家出口美国的商品征收反补贴税,但美国自己每年都对出口商品提供数百亿美元的出口补贴。

4.以国内立法打开他国市场,借助国内立法的授权,以报复和制裁相威胁,打击对方,迫使其向美国开放市场,是美国政府近年来惯用的手段。最引人注目的美国国内立法,一是《1974年贸易法》,二是《1988年贸易和竞争综合法案》。《1974年贸易法》中的"301"条款是用来对付外国所谓“不公平贸易”的重要美国立法。《1988年贸易和竞争综合法案》对《1974年贸易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进一步把保护范围由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301"条款已成为美国政府对付“不公平贸易”,最大限度地打开他国市场的最有力的国内立法。

5.强化政府对出口的干预,积极倡导展开国际经济外交。为有效促进出口,美国的有关出口战略都特别强调政府的干预和介入。比如通过政府首脑会晤、谈判、协商等外交途径向其它国家施加压力,寻找贸易机会等。从美国总统到美国政府的各级官员,都在为企业获得贸易合同而积极游说。据报道,冷战结束后,美国国务院立即指示驻外机构将工作重点转向为美国的出口和投资服务,为美国公司在驻在国寻找商业机会。此外,美国政府对那些在推动出口方面表现突出的驻外官员实行经济奖励政策。近年来,美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不断地对日、韩、中、台等国家和地区施加各种压力,迫其对美国开放市场,从而减少了美国的巨额商品贸易逆差。

6.通过签订双边、多边协定促进出口。美国经过不懈的外交努力,已先后签订了100多个双边、多边协定,如关贸总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乌拉圭回合协议、国际贸易组织协定等。美国作为一系列协定的倡导者和规则的制定者,无疑也是协定的受益者。美国往往以有关协定为依据,迫使其他国家减少对美国商品和劳务出口的壁垒,帮助国内出口部门打开外国市场。如:美国借助于关贸总协定的七轮谈判,使世界关税平均水平大幅度下降,为美国商品的大量出口减少了障碍。美国商务部在1994年的一份报告中指出:乌拉圭回合协议的全部实施,将使美国每年受益1000亿至2000亿美元,可以增加几十万个就业机会。

7.积极推行区域经济一体化,维持稳定的出口市场。美国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展与主要贸易伙伴国的贸易关系,积极寻求与周边国家、地区的区域经贸合作,积极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美国不仅积极推动“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合作,努力扩大“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范围,还力图将“南锥体共同市场”的成员国拉入“北美自由贸易区”,并多方努力以加快由30多个国家参加的“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步伐。

8.建立出口协助中心。为了更有效地对各类出口商提供服务,以促进出口,美国商务部把负责出口促进工作的官员和专家分派到每一个州,在19个大城市里成立了出口协助中心,并进一步与遍布全国的各类出口协助中心连接成“中心”网络。通过该“中心”网络及时、有效地向所有美国公司提供广泛的出口扩展和出口资助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特别是对那些中小企业提供此类服务。任何一个想搞出口贸易、想获取信息或者需要其它方面帮助的公司或个人,均可通过该“中心 ”立即与美国设在世界各国的使馆取得联系,获得相关帮助。

9.建立美国商务中心。为帮助美国公司拓展新兴市场,美国商务部在新兴市场地区选择了一些经济高增长且具有代表性的商业城市设立美国商务中心。美国商务中心实际上是一个商业网络,它充分利用联邦政府和各州提供的一切资源、资料和信息,与国内各类商会和重要的私有部门紧密配合,并作为国内各州永久的办事处,帮助美国公司在新兴市场追踪商业线索,获得当地市场第一手资料,预测市场行情;寻找和评估可靠的贸易伙伴;为有潜力的商业合作伙伴举行联谊会;负责培训当地员工等。

10.成立商务服务办事处。美国商务服务办事处的前身是美国外国商业服务机关。该办事处的任务是负责为美国出口企业提供深层咨询,制定海外市场战略,为产品确定最佳市场,为美国公司中在国外物色代理人和代销商,帮助解决各类贸易问题,协助组织并安排贸易代表团等。如今,美国国内外共有220多个商务服务办事处,约有1250名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

美国政府自1993年开始调整对外贸易政策,1994年开始强化“国家出口战略”的实施,从此,美国出口贸易迅速增长。近几年来,美国的出口贸易已经成了推动美国经济增长的发动机,进一步使美国成了全球经济增长的火车头。美国实施“国家出口战略”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带动了出口贸易的大幅度增长。美国1992——1996年的年均出口增长率达到8.4%,1997年更比上年增长9.9%,增长率高于全球平均水平。(2)推进了新市场的开拓工作。美国对墨西哥、中国、韩国、新加坡、台湾地区、中东亚国家、澳大利亚与非洲国家、东盟国家的出口都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1993——1996年对这些地区的出口增长速度维持在10%左右。

二、美国实施“国家出口战略”对我们的启示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由于技术相对落后、企业规模小、实力弱、营销手段原始等比较复杂的原因,在出口贸易方面目前还存在许多困难。尽管近些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采取一些出口促进措施,但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借鉴美国的“家出口战略”,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出口贸易应注意以下问题:

1.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与协调。在我国外贸体制改革过程中实行外贸放开经营的政策,对于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类企业发展外贸的积极性,促进外贸出口的迅速增长,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由于外贸放开经营后相应的宏观管理没有跟上,政府对出口贸易在产品生产、价格制定、出口规模约束、出口市场选择与划分等一系列环节上的管理、协调弱化,以致造成了外贸领域里的许多混乱无序现象,如外贸企业组织结构小型化、分散化;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小规模重复建设,盲目扩大生产规模、盲目扩大出口;外贸出口公司在国内抬价收购,到国外降价竞销;多部门参与对外贸易管理,造成条块分割,地方保护;出品企业市场选择雷同,造成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等等。为积极、合理、有效地发展出口贸易,今后一个时期,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强化宏观管理与协调功能。(1)积极推动外贸企业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达到交易费用最小化和经济效益最大化;(2)加强对出口产品总体生产规模和出口规模的约束,引导企业合理选择和划分市场,合理确定出口产品价格,制止低价出口行为,遏制恶性价格竞争;(3)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管理、监督、协调作用,进一步加强其在出口产品价格协调、出口配额招标、市场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出口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4)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加强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经贸合作,实现优势互补,通过发挥“中国经济区”的整体功能,有效地扩大出口。

2.尽快实现外贸管理权限的集中化和贸促措施的基金化。近年来,国家对扩大出口贸易一直比较重视,但支持力度不够。除了扶持出口的经济力量不足的原因之外,主要是管理权限分散。目前国家管理外贸的权限不仅存在对地方上分散的情况,也存在对管理部门的分散。今后一个时期,改进外贸调控体系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将运用调控手段的权限向中央适当集中。对一些地方和部门为追求局部利益而影响企业出口增长的一些做法,包括截留国有给予出口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鼓励政策或经济扶持,越权对出口企业征收税费等都应严格制止。对目前存在的多部门参与外贸管理,各自为政、相互扯皮的现象,也应通过将宏观调控权限集中交由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加以解决。

贸促措施基金化问题也是当前应注意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可以考虑将国家给予出口贸易的经济扶助转变为出口发展基金,将出口生产基地扶持费、新产品试制费等转变为出口发展基金,将出口生产基地扶持费、新产品试制费等转变为出口风险基金和出口新产品开发基金,将中央和地方用于发展进料加工的周转外汇及配套人民币资金转变为进料加工专项基金等。同时还应增设一些新的基金项目,如出口企业反倾销应诉基金,开发国外新市场风险基金等。这些都是十分必要的。

3.加强市场引导和对市场开拓者的保护。市场问题是目前我国发展对外贸易的突出问题。正如国家领导人所讲的那样,在复杂的国际关系中,象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只有实行对外贸易的市场多元化战略,才能增加回旋余地,保持主动地位。近年来,我国出口贸易的市场多元化战略已初见成效,我国的外贸伙伴国已达220多个。但具体分析,商品出口额过份集中于几块传统市场的状况并没有得到很大改变,至1997年,对日本、美国、香港三市场的出口额仍占我国外贸出口额的近60%。从我国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看,多数企业在资金来源、风险承受能力、国际市场营销网络等方面都有严重的局限性,缺乏开拓新市场能力,往往选择传统市场进行出口经营,从而必然形成企业出口市场选择上的雷同和出口市场的过于集中。因此,仅仅是国家有关部门提倡市场多元化,是很难见效的。必须使多元化的市场选择形成企业行为,也就是说出口市场多元化应该以出口企业市场选择的多元化为前提。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在实施多元化市场战略时,应注重发挥出口企业的积极性,为出口企业开拓新市场提供市场信息,建立营销网络,提供资金支持等,以减轻乃至消除出口企业开拓新市场的风险。

同时,国家还要对新市场的开拓者提供必要的保护。企业到国外开拓新市场的行为是一种长期投资行为,企业为此要做许多工作,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资金,而且还要承担失败的风险。即使市场开发获得成功,前期的各种投入也是短期内无法收回的,需要有一个较长的时期才能得到补偿。如果对后来者没有任何限制,其它国内企业借势一窝蜂进入该市场,凭借其低成本(市场开发投入少)优势形成一系列低价竞争;或者原来的供货方(生产企业)甩掉市场开拓者自行出口,市场开拓者的前期开发投入就得不到必要的补偿和回报,从而挫伤外贸生产企业或外贸出口公司开拓新市场的积极性。为此,保护市场开拓者的利益,是实施多元化市场战略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4.完善反倾销法规,以国内产业的反倾销遏制国外的反倾销。在国际贸易中,倾销行为与补贴行为一样,作为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都会受到商品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反对,受到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的制裁。反倾销措施作为一种对等的制约措施,有关国际协定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内都有明确规定。但是,长期以来,在反倾销问题上,我国一直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一方面,中国出口商品在国外遭受的反倾销起诉很多(截至目前,累计已达300多起),反倾销措施已经成了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制约中国商品对其出口的惯用的刹手锏。这些国家以维护公平竞争为名,对中国出口商品进行反倾销,而且在反倾销调查等环节采用了一些歧视性的作法,实际上是大搞贸易保护主义。这种情况的存在,对我国发展出口贸易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另一方面,在国内市场开放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的反倾销法长期不能出台,我国没有对等的制约措施,以至于对一些进口商品的倾销行为束手无策。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已于1997年3月颁布,国内首例反倾销案——新闻纸产业的反倾销案也于1998年7月初裁胜诉,但是中国反倾销法规不完善的问题仍是十分突出的。今后,有关部门还应加快《反倾销法》的制定,以克服现行《条例》过于原则、抽象、操作性较差等缺点。同时,还应加大对反倾销的宣传力度,鼓励国内产业对有倾销行为的相关进口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以国内产业对等的反倾销行为遏制国外的反倾销,特别是遏制国外不公平的、歧视性的反倾销。

5.推进知识竞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在今后的国际竞争中,知识和技术的因素将日益突出。有资料表明,发达国家的科研与开发投入一般都占GDP的2%-3%,而我国只有0.5%;国外大公司的该项投入都占到销售额的10%-20%,而我国的大中型工业企业,该项投入只占销售收入的1.1%。由于科技投入少,产品的科技含量低,我国的大量出口企业目前都还处于初级竞争阶段,我国的外贸增长基本上还属于一种粗放型增长。企业主要是靠人力资源优势和原材料优势进行竞争,在国际市场主要是靠低廉价格取胜,产品缺少创新,很难引导市场。为此,国家必须加大科研与开发方面的资金投入,企业也要重视科研与开发工作,以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将更加严格。这在一方面要求我们国内的企业要开发自己的产品,创自己的牌子,力戒仿冒外国产品和外国品牌的恶习;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的出口企业,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要加强保护。首先,要加强对专有技术、独特生产工艺、专有技术配方的保护。其次,要加强对出口企业商标权的保护。国家有关商标管理部门应加大宣传,督促出口企业及时在国外进行商标注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有关部门还应加快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为已经提出申请,并且符合条件的商标进行批量认定,以尽快解决驰名商标认定的积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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