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7-06-22 11:34

导语: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l)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从法律后果上来看二者具有同一性。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比交明显的。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三个,即:

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56条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以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对效力待定合同三种情形理解

一、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理解

在确认此类合同的效力时,应着重把握如下几点: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与标志就是处分权是否已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它就具有法律效力;如还没有被追认,该合同虽然成立,但并没有实际生效,而是处于待定状态。

2 对追认的含意应正确领会。它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法定代理人以行动自愿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可视为法定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

3 应正确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4 不能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全部合同都必须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因为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还有一个但书条款,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必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

5 要注意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各自的行使条件。

6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必须是无条件的,法定代理人不得对合同的追认附加任何条件,除非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7 如果追认权人拒绝追认,该合同则属无效合同,其法律后果应由法定代理人承担。

二、对因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的理解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对因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作出了规定。适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 要把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区别开来。

2 要明确因为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非以往司法实践中一概认定为无效合同,对此类合同可先认为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再根据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思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3 要注意相对人行使催告权或撤销权应当具备的条件。

4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如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该合同原则上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其法律责任应由无权代理人即行为人自行承担。

三、对因无权处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的理解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对无权处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作出了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适用,要注意下列四个问题:

1 准确掌握无权处分的含义。无权处分一般包括二种情形:一是无所有权而行使了处分权,如甲未经乙的同意擅自把属于乙的财产出卖、抵押等;二是处分人虽享有处分权,但其处分权的行使受到限制。

2 注意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的影响。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即使无效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也应视为有效合同。但是,要特别注意: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及隐藏物、拾得的遗失物及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3 对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如果享有处分权的人拒绝追认,该合同则属无效合同,其法律后果应由无处分权人承担。

4 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了财产处分权,还不能视为财产权人的追认,此时应认为原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有效,但其合同的主体是原无处分权人,而不是财产权人,故合同法律后果由合同订立人自己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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