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7-06-13 17:29

融资租赁风险管理是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融资租赁缴纳增值税,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租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融资租赁企业涉及增值税问题,长城金融公司则根据自身实际情形确定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购入的设备销售后又将其租回,对售后回租业务应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即销售设备应缴纳增值税,购入的设备用于销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融资租赁的征收与抵扣

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业。若从贸易的角度看,实际上是一种信用销售,本质上就是分期付款,约定产权转移。在交易方式上属于“全额融资(fullout)”注意,我们所说的“全额融资”是因为我们常把融资租赁当贷款来认识,在租金计算中,如果租金的计算本金是以设备原始采购价格计算的,就叫“全额融资”。按道理应该按普通贸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实际上需要融资的是租赁公司,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最终是要转移给承租人的,租赁公司在这里提供的是金融服务,因此既要要征收租赁物件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又要征收租赁公司服务的营业税。由于在中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需要行政审批。因此在增值税的征收上有经营资质的企业按照一种税收政策,没有经营资质的按另外一种税收政策。

我国增值税使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进项可抵扣销项,谁纳税,谁抵扣。营业税通常不能进行抵扣。但因融资租赁流通环节清晰,可抵扣项明确,为了鼓励投融资,税务部门对于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是按照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政策征收。这里的“营业税”是有抵扣的营业税,非常接近消费型增值税。采购环节的增值税依然按照生产型增值税征收,其结果是:

融资租赁公司在采购环节和租赁环节中都有抵扣项,但承租人因为没有采购环节,就没有采购进项税可以抵扣。因为税务部门把它看成一种服务行为。反之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开办融资租赁,税务部门把它看成一种贸易行为,承租人就可以凭采购环节进项税进行抵扣。(国税函[2000]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75号《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和财税[2004]156号《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又确定了特殊的抵扣办法。因经营资质和地区差异产生的税收差异,造成企业竞争不平等,使得企业关心经营资质比关心业务本身更重要。

增值税的抵扣原则是谁纳税,谁抵扣,租赁物件采购环节增值税流转到租赁公司时就截止了。但采购环节的增值税不管是否纳入租金本金,实质上最终都是要承租人承担的。承租人却不能继续抵扣实在是一种不公平待遇。反过来看,有些企业虽然没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但承租人却可享受增值税抵扣待遇,税收政策上实际鼓励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开办融资租赁业务。

在国际上,有些国家是把“全额融资”的融资租赁当作销售对待,使用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每个环节都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与经营资质和地区没有关系,开办此项业务不需要行政审批。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企业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含增值税)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减去可抵扣的增值说后余额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账户;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账户;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

2、每期支付租赁费用时,借记:“长期应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履约成本,按履约成本,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

3、每期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按当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错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

4、企业租入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折旧政策应和自有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致,同自有固定资定一样,折旧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确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折旧期应视租赁合同而论,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企业将会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即可认为企业拥有该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该资产的使用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企业是否能够取得租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中两者较短者作为折旧期。提取折旧时,借记:“制造费用”账户,贷记:“累计折旧”账户。

5、企业按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或有租金,通常计入销售费用,借记“销售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6、租赁期满时,企业对租赁固定资产的处理通常有三种情况:即返还、优惠续租和留购。那么,企业向出租入返还资产时,借记:“累计折旧”账户,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账户;企业行使优惠续租权时,此时应视为该项资产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即支付买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同时,还应结转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借记:“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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