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

发布时间:2017-03-22 12:03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今天小编整理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为促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为股东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的,由X方共同出资设立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首期出资额为1,000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起五年内缴足。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如下: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六条 所有股东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 每个股东的首期出资额如下: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资金。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向;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也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代表出任,并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经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年按公司所管理的资金总额的2.5%的比例,提取以执行董事为代表的公司管理团队的管理运营费用。

第二十五条 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公司可分配利润的25%作为对公司管理团队的业绩报酬;公司可分配利润的75%由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7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鉴于创业投资业务的特殊性,为实现本章程规定的经营目标,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授予以执行董事为代表的管理团队,公司股东不参与本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管理团队应当不遗余力地为实现本章程规定的经营目标而努力。如有必要,股东会也可以向管理团队签发授权经营委托书,明确管理团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X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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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的分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合伙人)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私募股权基金PE、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贷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 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 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 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管业务

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1、 投资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含),由风险决策委员会审批,报董事会核准;

2、 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风险决策委员会会同董事会审批,报股东大会核准。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第六条 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其他项目资金投资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其他项目资金投资。

第七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八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投资发展部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运营,并拥有监督权。

第十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放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风险决策委员会、总经理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风险决策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风险控制部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风险决策委员会、公司董事会。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项目信息披露及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投资项目运营管理实际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及时向投资人(合伙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国家相关对丁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国家日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该制度,报告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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