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工作措施

发布时间:2016-12-27 17:52

交通安全工作措施有哪些,我们应该从哪方面开始学习呢,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安全工作方面的相关措施,供大家参考。

交通安全工作措施

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学校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

第五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 各级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

第八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第九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开学期间交通安全管理方法

为确保清江镇开学期间集市交通畅通,道路交通安全,学生入学安全,对交通进行严格控制,杜绝车辆超载,防止非法车辆营运载客,确实规范商户经营,特制定此方案。

重点管理时间: 2016年2月24日,早上7:00至下午3:00;

设置三个交通管置点:1、林管站交通管置点工作人员:夏晶、廖千国、樊传长、黄仁学、雷天红、朱浩辉,2、卫生院交通管置点工作人员:王晓阳、何山平、李鹏,3、供电所交通管置点工作人员:朱小军、王华伟、黄建、谭景琪、郭平、胡兵,主要工作职责:1、设置警界线,控制赶集人员车辆进入集市,并要求车辆在集市中心区以外靠边停车,除经过集市车辆,其他车辆一律不得进入集市中心区,2、严防非法车载人、超载;

集市巡逻队:陈鹏、何泗忠、谢勇建、黄满民、何江洪,主要工作职责:负责规范市场商品摆放,负责规范出店经营,负责保障道路畅通,防止车辆进入校区;

路上巡逻队三个:1、清东公路巡逻队人员:袁方达、李英武、郭宇翔,2、清西段巡查队人员何志强、肖厚华、邓浩明:3、黄桥路段巡逻队人员:胡跃华、许先国、黄辉,主要工作职责:严防三人车、摩托车等非载客车辆载人、超载,违者必须阻止;

码头巡逻队:黄守明、何丕红、李光相、黄小旭,确保码头人员安全,严防船舶超载。

各村巡逻队:各村专职干部负责各村的道路安全巡逻,严防三人车、摩托车等非载客车辆载人、超载,违者必须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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