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公司增资流程

发布时间:2016-12-23 23:14

自然人公司想做公司增资,这个增资的流程怎么走呢?小编把整理的自然人公司增资流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自然人公司增资流程

增资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增加注册资本的流程

公司增资: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公司增资分为两种情况:A,企业被动增资——公司注册时是先到20%,在注册后两年内补齐剩余的80%注册资本;一些项目对资金有要求。B,企业主动增资——企业实到资本和注册资本一致的,企业通过增资扩大注册资本。本文问您介绍增加注册资本的详细流程:

1、增资公司授权经办人,携带其公司执照正副本,及本人身份证,到执照签发的工商局分局领取相应表格。内资咨询柜台领取。当天完成

2、领取表格时,工商局中相关人员会告知办理所需要准备的资料物件,及表格中需要填写的内容。

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验资报告

(4)公司股东决议

(5)公司章程修正案

(6)执照正副本

(7)代理人身份证

3、填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准备公司股东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可一式多份,做留档。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此步骤顺利可1个工作日完成)

如果对公司股东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能否通过存在疑惑,可携带这个二份文件及执照,到执照签发的工商局分局,先行咨询。排内资的柜台。

4、联系会计事务所及银行,将要增资的金额汇入公司验资的临时账户,账户所在银行出具证明(收款凭证、对帐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3-4个工作日)。将证明(银行邮寄至事务所)、营业执照及之前的验资报告交付会计事务所,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1-2个工作日)。(如果需要节省资金被冻结时间,可在第三步骤完成后,再开设零时验资帐户。)

费用:会计事务所按注册资金的千分之一收取费用。(进出口公司的增资报告)

5、当所需准备资料装备完成后,由代理人递交到执照签发的工商局分局,现场做审核。通过,出具《企业登记申请收件凭据》。

6、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可凭《企业登记申请收件凭据》上表示的日期,携带此单据,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7、费用: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千万元,收取增加部分0.8‰以及10元整的工本费。(详细收费请查阅《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8、在领取新执照后,使用法人身份证为公司临时验资帐户解冻,将资金转入相应帐户。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一些注意事项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扩大股本是夸大公司规模的一个途径,但是出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因此在增加注册资本的时候应该要注意以下事项:

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1、开立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

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B以实物、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非货币出资注意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多可占到注册资金的70%)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抽逃出资罪由哪些要件构成

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为一下几点: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 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或者海外侨胞;后者既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包括到中国投资设厂的外国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2、发起人应当5人以上。3、发起人中必须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所谓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资格在一般情况下都没有限制,根据公司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国家都可以依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公司的出资人,依公司法规定,公民、法人、国家以及外商投资者均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当国家成为股东时,应通过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公司法第20条第2款即对此明确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于由于某种过失造成虚假出资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例如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出现一些误差造成的虚假出资等。这是因为货币以外的财产价值不能自我表现,且经常在变动中,有些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本身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评估误差较难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会在事实上使公司的注册册资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甚或陷于虚无,从而使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有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的空壳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股本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自单方解约,这种单方解约的当然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并易导致公司因难以正常运营而终止。由于公司是当前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商事主体,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及其设立与终止是否稳定,对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秩序极为重要。惟其如此,广义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外,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其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公司的客户单位、用户单位、合作单位等社会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约相对人等。

怎么认定抽逃资本?

案情:

今年6月,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工商局在对某服饰有限公司年检时,发现该公司的出资有虚假成分,随即对该公司的出资行为展开了深入调查。

经查,某服饰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1日经工商机关核准注册,注册资本50万元,由赵某出资30万元,吴某出资20万元。两位股东在拟设公司时,由于自身资金不足,便商议由赵某于2003年6月26日向某农村信用社借款25万元,连同两人筹集的资金一同存入拟设公司在某农村信用社设立的临时账户上。得到某信用社的股东入资进账单后,两人当天就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某农村信用社出具的股东入资进账单出具了验资报告,在未到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两位股东商议于当天从拟设公司的临时账户上划出25万元归还某信用社。

分析:

在研究如何处理此案时,办案机构内部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抽逃出资行为。理由是:公司股东已实际出资并经过验资机构验资,资金已进入了公司的临时账户。进入公司临时账户的资金就属于公司资产,资金的流向是投资者——公司——投资者,符合《公司法》关于抽逃出资的定义及表现形式。所以这是一起典型的抽逃出资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属于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理由是:

第一,虽然全体股东在验资前出资已到位,但在公司登记前又将其中的一部分抽回,而此时公司还未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尚未成立。在此之前出资人设立企业的行为是民事合同行为,此时的出资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是设立人之间或设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并不形成与登记机关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也就不存在抽逃出资一说。

第二,在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时,赵某已从拟设公司的

临时账户上归还了某信用社25万元借款,在公司的账户上仅有25万元存款,却申报注册资本为50万元,所以说这是虚报注册资本行为。

第三,从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来看,两位股东在拟设公司时就商议由赵某到信用社借款,得到某信用社的出资凭证后又将此借款归还,从借款——得到验资报告——还款行为的过程看,赵某向信用社借款,表面上似乎是赵某个人行为,实际上是两位股东协商一致后的共同行为。两位股东向信用社借款的目的并不是用于公司登记后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明显属于全体股东的共同虚假出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直接故意。按照规定,共同违法行为的受处罚主体应是两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而只有对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行政机关才能把公司作为处罚主体。对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是不能把公司作为受处罚主体的,因为抽逃出资是股东的单个行为。

第四,两位股东的出资行为从形式上看似乎是真实的,通过了验资,还注册成立了公司。但实际上,股东并没有按章程出资的意愿,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避法律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既然股东出资自始至终是不真实的无效民事行为,又何来公司登记之后的抽逃出资行为呢?

第五,从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来看,本案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欺诈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同时也损害了公司的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如果是抽逃出资的话,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管理制度,损害的对象是依法认足出资的公司其他股东,这当然包括公司的债权人及社会公众。而本案中,尽管有一位股东的出资确实到位,但另一位股东抽回了大部分出资,但这是两位股东共同商议的结果,并不存在某个股东侵害另一个股东的现象。

根据以上分析,办案机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以虚报注册资本对本案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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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程序

1、由股东会表决通过。新《公司法》第38条、第44条、第104条、第16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加公司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由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也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股东缴纳新增资本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自然人公司增资流程,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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