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分配政策案例
文章通过对证监会发布现金分红规定的背景分析,对我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规定进行了解读,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规定的法规措施。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股利分配政策案例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股利分配政策案例篇一
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政策解读
【摘要】 文章通过对证监会发布现金分红规定的背景分析,对我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规定进行了解读,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规定的法规措施。
【关键词】股利分配;现金股利;法规措施
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0月9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其内容主要包括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使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明确预期,在公司章程中列明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并强调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中期进行现金分红,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申请再融资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标准提高至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这些带有强制性的法规措施,既保护了外部股东的利益,同时也规定了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的最低股利支付水平。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当前在全球金融危机逐渐蔓延的情况下,对于培育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现金分红新规背景分析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随着上市公司成长、发展,逐步创造条件,促进股东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既是上市公司履行股东受托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并明确赋予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分别行使制订和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职权。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重要方式,是投资者实现合理投资回报的有效渠道。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健全,一些上市公司分红的主动性不足,约束力不强,有的上市公司少分红甚至不分红,回报股东的意识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有关法规缺乏强制性约束力
长期以来,中国证监会将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纳入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范畴,积极支持、推动、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01年3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如其最近三年未有分红派息,且董事会对于不分配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对此重点关注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须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在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准则中也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对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详细说明理由,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二)资本市场中的“铁公鸡”数量庞大
经过监管部门和市场各方长期不懈的努力和推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逐步改善。一是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逐年增加,比例稳中有升。2005年至2007年,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分别达621家、698家、779家,占所有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5%、48%、50%。二是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模逐年增加。根据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情况的统计,有779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1 558家上市公司的50%;送红股家数148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9.5%;派现总额2 757亿元,占2007年净利润9 483亿元的29%。近三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金额逐年创新高,自2005年至2007年分别为729亿元、1 163亿元、2 757亿元。三是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虽然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比率尚存一定差距,但参与分红的上市公司覆盖面已有较大拓展。从分红占上市公司净利润的比例看,英国、日本和香港的上市公司约拿出40%至50%的利润用于分红。我国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占净利润的比例近年在30%左右。从分红公司占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看,英国、日本、德国、法国支付现金股利公司占一半以上,我国发放现金股利的公司比例也已占全部上市公司的50%左右。我国A股市场如此多的“铁公鸡”常年甚至十几年一毛不拔,这也引起了管理层的注意。
(三)再融资成为上市公司制定股利政策的标准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注意到上市公司利用股利分配政策进行“圈钱”活动,规定上市公司要获得配股资格,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连续三年平均超过6%。然而,这一规定竟成了某些净资产数额较高的公司制定股利分配政策的标准。为了达到增发、配股的目的,这些公司采取了发放现金股利以降低净资产额,从而使净资产收益率能连续三年达到6%的对策。此时,发放现金股利并非是给投资者回报,实际上是公司为实现增发、配股而制定的股利政策标准。2000年末,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配股行为,证监会提出把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再筹资的必要条件。面对新的政策规定,为了达到再筹资的目的,许多公司改变了过去一贯的做法,开始分红、派现。这表明,由于上市公司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手段,即使加大监管的力度,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不注重投资人利益的做法;强制性的直接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反而会对合理运用股利政策产生负面影响。
近期,证监会通过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整体状况的研究分析,注意到部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缺乏持续性、稳定性的长期制度安排,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缺乏透明度。为了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股东机制,证监会从完善制度入手,加强引导,鼓励上市公司建立长期分红政策,进一步完善推动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现金分红制度。2008年8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必须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红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三成”。为鼓励和引导分红,《征求意见稿》还允许上市公司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为降低分红成本,允许上市公司中期进行现金分红的,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时,为提高现金分红透明度,新规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经中国证监会公布征求意见稿后,在不到2个月时间,舆论方面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规定所作出的修改普遍持肯定态度。
二、现金分红规定解读
(一)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有利于增加股票的投资价值
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重要方式,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因此,此次证监会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其出发点无疑是好的,是为了增加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证监会此举在两个层面传递出积极信号:一来可使投资者由只能追求股票差价转向部分追求分红回报,有利于吸引价值投资者;二则可以遏制企业再融资冲动,减缓其增发速度,从而改善股市资金供求状况,缓解因资金不足而带来的市场压力。因企业分红方案尚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研究方能确定,新规只是从政策上作了一个指导。
与证监会2008年8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规定不再将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计入再融资的挂钩比例,从而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力度。与此前执行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于再融资的约束条件“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相比,新规还将强制分红比例提高了10个百分点。因此,如果外部条件不变化,受条件约束的企业可能的分红规模将增加50%以上。
(二)从制度上规定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现金分红政策,有利于保护股东权利,增加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和效力。对于将“公司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利润的百分比,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比例,与公司长期财务规划的关系”等诸多具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虽然在实践中有一定难度,可能会造成操作上的困难;但上市公司章程系公司的“宪法”,应体现一定的原则性和严肃性,不宜因现金分红比例等具体指标的变化而频繁修改。因此,对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应修改可以突出公司章程的原则性,通过完善公司章程的做法,促使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行为规范化,引导上市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并强调严格执行。虽然,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主要针对已经上市的公司,对于准备IPO进入资本市场的公司也会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鼓励其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主动把未来对股东回报的事项写进公司章程。
(三)明确了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中期股利分配是股东权行使的重要内容,关系着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的惯例是对年度股利分配作出明确规定,而对中期分配则不一而同。从理论上讲,如果一国公司法对中期分配未作规定,原则上是法律未作禁止的行为。我国公司法对中期分配未作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不乏根据公司章程进行中期分配的实例。公司分配是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本次现金分红新规允许上市公司可以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允许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而从法规上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也降低了上市公司的分红成本。
(四)提高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
新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提高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可以促使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有关信息。如上市公司能够进行现金分红而未进行分红的,则要求公司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使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了明确的预期。在披露的具体内容上,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历史现金分红数据对比,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过往的股利分配情况和数据。因此,新规从制度上要求上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提高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
三、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法规措施
(一)取消上市公司红利税
现金分红之所以背离了投资回报本意,首先表现在现行的除息制度及红利税征收的不合理。因此,面对这样的除息机制与红利税征收,现金分红根本就失去了投资回报的意义,上市公司分红金额越多,投资者的损失也就越大。现金分红不仅不是投资回报,相反是对投资者的一种惩罚。
(二)在税收政策上进行相应引导
目前,我国将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投资者的现金分红,并按20%征收所得税。而对于企业投资者,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论企业对股票是长期还是短期持有,其收益都要做补税调整。但对于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除了交易印花税之外,股票买卖价差一直没有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现金分红对投资者缺乏一定吸引力,而更多地关注二级市场的博弈,希望上市公司以送股的方式加大二级市场的差价,忽视对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因此,如果能在税收方面制定一些优惠政策,比如降低现金分红的所得税征收等,可以引导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在一定程度上选择更多的现金分配方式。
(三)鼓励上市公司回购股票
回购股票亦称为股票回购股利(Share Repurchase)是指上市公司以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向股东发放股利的分配方式。股票回购这种股利分配形式,它所产生的所得在税收上一般被称作资本利得。回购股票对我国上市公司还比较陌生,2005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后才逐步被认识,但我国上市公司采用的很少。邯郸钢铁公司2005年大胆试用,回购了300多万股公司股票,但市场反应较为冷淡,此后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动作越来越少。一般说来,出于现代经济自身的特点和资本利得的内在要求,为了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同时也是为了鼓励风险投资,促进经济增长,不少国家都对纳税人的资本利得实行优惠政策。有的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税种;有的虽然没有实现单独开征,但也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所得的轻税或免税政策,如实行低税率、税基折征等。
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既可以帮助股东规避双重征税,同时可以提升公司的股票价格,让股东在卖出股票时获得更多的收益。由于我国对买卖股票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红利发放征收个人所得税,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看,上市公司采取股票回购的股利分配方式,会大大降低股利分配的税负。况且,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没有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可操作的余地很大。
【参考文献】
[1]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令2008年[第57号令]文件.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R].
[2] 吴虹雁.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与成因分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3):7-12.
[3] 用子敏,马佳.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情况分析[J].财会通讯(学术版) ,2007, (12):17-20.
[4] 赵泉.法律框架下的中期股利分配[J].法学论坛,2001,(4):76-79.
[5] 杨汉明. 现金股利与企业价值的实证研究――基于A 股市场股权结构的分析[J].统计研究,2008,(8):65-68.
股利分配政策案例篇二
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研究
【摘要】股利政策、筹资管理和投资管理共同构成了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的三大重要决策,其中的股利政策更是一直被视为理论界以及投资者关注追逐的焦点。合理的股利政策不仅可以激发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投资热情,而且能够使上市公司树立良好的形象,长期、稳定地发展。因此,制定合理的股利政策对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至关重要。本文借鉴国内外众多学者对股利政策的相关研究成果,对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分配现状进行了系统性分析,指出我国在鼓励政策研究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据此分析了鼓励政策目前在我国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股利政策 上市公司 影响因素
一、文献综述
国外对于股利政策的研究开端较早,方法众多,成果丰硕。自 1938 年,Williams提出了鼓励重要论,揭开了股利政策研究的序幕后,关于股利政策的研究层出不穷,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著名的理论主要有:由Williams提出并由哈佛大学教授Lintner丰富的“一鸟在手”理论;1961年,美国经济学家Modigliani和财务学家Miller提出了著名的“股利无关论”;认为在给定的风险水平下,由于股利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资本利得的所得税税率,潜在的股利收益率越高,投资者要求的证券收益率就越高的税差理论,众多理论百花齐放,极大丰富了股利政策方面的研究。
国内有关现金股利政策影响因素研究多在国外研究成果基础上,借鉴国外研究的技术路线来研究国内资本市场,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许文彬等(2007)通过实证分析研究了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影响,他们发现第一大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后都会通过现金股利为“隧道”来掠夺其它股东,而股权制衡结构能够很好的牵制与约束控股股东的掠夺行为。谢军(2009)从发放现金股利意愿角度分析了公司股权结构以及公司组织特征对上市公司现金股利的影响,他认为,第一大股东、前两大股东以及前三大股东持股比率的提高会显著的提升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发放概率,并且公司自身组织特点会对现金股利发放概率产生显著影响,他的研究支持了Jensen(1986)提出的自由现金流假说。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现状
(1)近年来分配情况有所改善。随着国家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的加强,近年来发放股利的上市公司家数逐年增加,各年分配现金股利的公司占所有上市公司的比重也不断上升。
(2)股利支付形式多种多样。相对于西方的股利支付形式,我国上市公司分派股利采取多种形式,如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配股。我国上市公司更多的采用股票股利或者上述几种发放形式混合的方式回报投资者,一直存在现金股利发放率较低、股权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3)股利政策缺乏稳定性。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我国上市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时往往较多考虑近期的融资计划,同时受公司大股东的影响较为突出,股利政策常常沦为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的通道。
(4)受监管要求及股权结构影响大。由于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体系尚不完善,国家出台了各项法规政策以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时较多的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忽视了公司股东投资回报等方面的要求,导致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经常变动。
三、规范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建议
(1)实行适度的股利政策。高股利政策可以使股东实现较高的收益,同时带动公司股价上涨,但对公司而言,公司留存用于未来发展的资金将会减少,同时高股利会增加债权人的风险,势必会加大公司未来债券市场的融资成本。低股利政策虽然使公司有较多的资金用于发展,但是投资者短期内的收益会减少,从而最终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
(2)促进多元股权结构制衡机制的形成。多个大股东制衡的股权结构有利于抑制大股东利用现金股利政策进行利益侵占的行为。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缩小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的差距,从而形成多个大股东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
(3)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机构应该规定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应披露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并要求公司对未来几年的股利政策做出预测,对实现利润而不实施分配的公司,需要详细披露不分配的原因和留存收益的使用计划,对于超能力派现的公司,监管机构应强制其披露异常派现的原因,无充分理由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对股利政策等信息披露的力度也有利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4)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由于大股东在表决权等方面的优势,通过上市公司股利政策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现象十分普遍,所以要进一步制定法律法规对公司大股东影响上市公司分红决策的行为进行规范。我国目前已经在公司选举董事时引入累计投票制度,为了增加投资者在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制定中的话语权,建议国家对上市公司董事选举强制实施该制度,使部分董事能够代表中小股东权益行使职权。
参考文献:
[1]许辉,祝立宏.低现金股利政策、股东财富与控股股东决策[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0,(6).
[2]朱元琪,刘善存.股票股利与价值重估:信号、流动性改善还是价格幻觉[J].经济经纬,2011,(3).
[3]张志花,金莲花.治理层特征与股利政策——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会计之友,2011,(3).
[4]李长春.投资者偏好与公司股利政策的实证研究[J].会计之友,2010,(9).
[5]杨宝,管考磊.公司股利政策代理理论研究:述评与展望[J].生产力研究,2011,(2).
[6]王晓梅.股利政策、投资者利益保护与股权融资成本[J].会计之友,2010,(8).
[7]胡国柳,李伟铭,张长海,蒋顺才.股权分置、公司治理与股利分配决策:现金股利还是股票股利[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1,(1).
[8]张孝梅,王勇.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分析及政策建议[J].会计之友,2011,(2).
[9]Bhattacharya S. Imperfect information dividend policy,and “the Bird in the Hand” fallacy〔J〕.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1979(Spring).
股利分配政策案例的评论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