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村社会组织成长问题之思考
论文摘要:农村社会组织是建设新农村的重要生力军,也是实现农村治理的重要载体之一。拓展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的公共空间,需要在四个纬度上形成合力:一是国家权力应从乡村适度退出;二是加强农村社会组织自主性成长的内生空间培育;三是提升农村社会组织的管理能力;四是为农村社会组织成长提供法律保障。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组织;成长问题;内生空间
农村社会组织是建设新农村的生力军,是实现农村治理的重要载体之一。实行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发展和壮大农村社会组织不仅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的需要,而且是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村社会全面转型的必然要求。促进农村社会组织快速发展,需要拓展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的内生空间,公共空间越大社会组织发展的前景就越好,功能就愈凸显。那么,如何拓展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的内生空间呢?本文对此做一初步探讨。
一、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的前提:国家权力从乡村适度退出
就理论而言,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是构成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对于中国乡村社会来说,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国家权力渗透与退f{J对乡村社会产生哪些影响,如果国家权力选择退出,那么,乡村社会秩序是否能够得到保持,成长起来的农村社会组织是否会对国家权力构成挑战和威胁?这是笔者思考本课题的初衷。
(一)从历史视角看,自主性始终是农村民间组织发育成长的必要条件
传统中国社会奉行“王权不下县”的“乡绅自治”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人与人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存在彼此扶助的关系,各种社会功能基本上依靠家庭内部或者家族内部获得支持,人属于家庭人或者家族人。“国家除了赋税、劳役之外,与乡土社会是脱节的”。在传统乡村治理理念支配下,乡村民间组织发育较好,乡村社会自治程度也比较高。到了近代,伴随着剧烈的社会变迁,乡绅自治被排挤政权以外。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政权全面进入乡村社会,原有的社会组织或消亡,或被取缔。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农村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一方面,市场经济蓬勃兴起,多元社会利益格局逐渐形成;另一方面,村民自治广泛推行,乡村社会组织不断涌现,并对乡村治理产生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政权的适度退出,为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留下必要的空间,是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一般规律。
(二)从理论视角看,国家权力从乡村适度退出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村庄依赖于“熟人社会”,这一特点被学者称为内生型秩序,而国家外力嵌入则被称为外生型秩序。人民公社制度就是行政力量嵌入村庄的结果。从内生型秩序与外生型秩序的比较可见:前者可以从中国传统社会去解读,并寻找例证;后者则可以从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历史去追寻。公民社会理论的崛起,国家社会关系的论证,似乎都在说明一个事实:压力型权力构架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国家权力从村庄适度退出是必要的。比如,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大部分村级领导由农业合作社时期的队社干部演化而来,他们习惯于凭借行政权力进行管理,结果造成了许多问题,近年来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就是典型例证。
为了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始,国家开始推行村民自治制度。对此,学者也争议颇多。一种观点认为,“在整个20世纪的中国现代化进程之中,国家政权一直贯穿始终”。即使是村民自治,也应该被视作“一种国家重建形式,它的推行并非国家从乡村社会的退出,相反则是国家真正深人乡村社会的表现;由于它重新起用了乡村的民间资源,并实现了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性质的对接和融合,无疑是国家对乡村社会整合成熟的标志”。另一种观点认为,村民自治意味着国家行政权力开始从村庄退出,政权的内卷化遇到了抵抗。尽管村民自治还存在着诸如“行政化”等弊端,但其对于村民自治能力的提升意义是不能抹杀的。
(三)从我国农村社会组织成长情况看,国家权力适度退出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学术界的争论为我们更深人地理解农村社会组织成长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从中国农村社会现实出发,国家权力彻底退出是不可能的,因为中国走的是一条“规划的社会变迁”道路,由政府主导社会变迁的路径选择。基层正式组织弱化,带来非正式组织的成长空间’。这是因为,现代社会背景下的村庄与传统中国社会村庄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这是一个难以否认的客观现实。另外,在市场经济冲击下,乡村社会关联度的变化、社会分层加剧、利益格局重新调整,仅仅依靠村庄内生秩序是远远不够的,如家族势力的复兴、能人政治的兴起、黑恶势力抬头等等,都对农村政权稳定提出了挑战,都要求国家权力的适度保留。如果国家权力完全退出,在农村社会组织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势必在某些地方造成“真空”,从而为不良秩序的产生提供土壤。所以,国家权力退出是必要的,但这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决不能想当然,毕其功于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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