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6-12-17 20:15

你对行政执法有多少了解?行政执法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所进行惩戒的统称。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是什么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队伍管理,树立队伍形象,杜绝执法过错和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队员的责任感,特订本制度。

一、所有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罚,凡发生过错和安全事故的,根据其在执法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责情况,分别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凡未经单位(包括中队)安排同意,队员擅自执法和强制执法,造成的过错和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队员单独行政职权造成过错,由该队员承担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造成的执法过错,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凡不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审批而造成过错的行政行为,由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负全部责任。经审查人审查同意,承办人申报的案件方案,审查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员负次要责任;

如审查人在审查时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正确意见而造成执法过错,由审查人负全部责任,经集体决定的行政案件出现过错,由参加研究的最高行政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经其它人员负次要责任。

四、因行政执法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或审查人弄虚作假、错误鉴定、隐瞒检查事实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批人审批和集体研究时造成错误决定等执法过错,分别由执法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或审查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凡不属单位组织的强制性行为和队员自卫行为,而因工作方法粗暴,导致群众或纠章对象受伤害和损失赔偿在500元以下为一般责任事故,造成伤害事故赔偿在500-2000元以下影响较大事故;凡故意伤害或是轻伤以上、赔偿在2000元以上,出现集体上访事件、上级领导做出现责任追究决定的事故为重大事故。

六、凡因行政执法过错由上级部门取消行政决定和行政赔偿2000元以下,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书面检查、通报、警告处分。

凡因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败诉、对责任人给予记过行政处分,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半年奖,负责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赔偿;

凡因行政执法过错、败诉、行政赔偿在5000元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责任人分别给予记大过、撤职、调离辞退的处分,并扣除全年奖金及负险押金,负责本人六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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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行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羁束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对需执行的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自由处置的执法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规定中,执法者可在范围、方式、数额等方面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的执法行为。羁束与自由裁量是相对的,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与税额一般都没有伸缩余地,治安管理处罚却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但后者较之那种“可以处罚”而无任何种类、幅度的规定,显然又属于羁束执法。行政执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属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内进行,否则行政执法将无所适从,因执法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也难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为既受法律的约束,又有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置的主动权,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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