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取风险抵押金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6-12-02 21:41

“对于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应予以制止。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的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你对风险抵押金有什么了解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风险抵押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收取风险抵押金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三位申诉人于1995年5月1日与被诉人某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并被收取风险抵押金每人2000元。

1997年1月14日,裘皮厅夜间丢失一件裘皮大衣。厅内营业员共5人,14日晚下班时全部点货没有丢失,并证实签字。

15日早上发现少一件,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填写丢失报告,并有经理签字。

2月份公司发工资及返还风险抵押金时,扣发3位申诉人的工资和风险抵押金。因此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请求:补发一月份工资和返还风险抵押金各2000元。

非法收取风险抵押金案例分析

非法收取风险抵押金案例分析

调查核实情况:

3名申诉人是被诉人聘用的职工。1997年1月14日晚,某公司丢失金宝娜裘皮大衣1件,价值33710元属实,申诉人与被诉人对此均无异议。被诉人在接到有关人员丢失物品报告后,即向有关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对此事立案调查,但未做出结论性意见。

被诉人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当班营业员做出了扣发一月份工资,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的决定。因此,在公司停业闭店时,扣发了3名申诉人一月份工资及风险抵押金各2000元。

案情分析

被诉人与申诉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以保证金协议的形式收取申诉人风险抵压金的做法,违反了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四条关于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抵押金的规定。裘皮大衣丢失案件,公安机关未有结论性意见,对3名申诉人应否负责任也无说法。因此,公司仅以申诉人是丢失裘皮大衣营业组的营业员为由扣发申诉人1月份工资的做法,理由不充分。

案情结果

仲裁委员会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裁决如下:

1、被诉人返还申诉人风险抵押金各2000元;

2、被诉人补发王某1997年1月份工资950元;补发冯某、柯某1997年1月份工资各600元;

3、申诉费30元,由申诉人承担;处理费370元,由被诉人承担。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相关法规

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四条关于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抵押金。

相关阅读:

风险抵押金的储存标准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四、五条,对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

(1)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储标准: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煤矿企业:

按照煤矿企业核定或者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核定:

1)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60万元-100万元;

2)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150万元-200万元;

3)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250万元-300万元;

4)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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