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湖南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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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湖南养老保险政策如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政策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近年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有关文件都明确要求实行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安排工作,安排工作时,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下达安置计划;确实安排不了工作的,积极推动自谋职业进行安置,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辅以就业服务、教育培训、政策优惠等积极措施,扶持和帮助退役士兵实现自主就业和创业。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相关政策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9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填补了国家层面没有统一优惠政策规定的空白。
意见规定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贷款、户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相关费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根据意见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以确保国家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关于用人单位接收由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各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四、农村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政策
国家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现行的主要法规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下建立起来的,对于农村退伍义务兵(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除外)和复员士官,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主要是回乡从事农业生产,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对于优秀的可作为基层组织后备力量予以推荐,有条件的地方对二等、三等(5至8)级残疾退役军人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对于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予以妥善安置。
五、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政策
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规定,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要形式,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遵循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拟制具体办法,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随着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展开,必将会对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起到积极作用。
六、关于给少数特困退役士兵家庭社会救助相关政策
对于部分退役士兵家庭生活遇到的困难,国家十分关心,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在原则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帮助解决。2005年,民政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把所有符合政策规定的包括待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内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等相关社会救助范围,使他们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目前,全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在大力推进中,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家庭,可根据其情况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救助。
七、关于《优待安置证》相关政策
2002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从当年冬季征兵开始,在全国统一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
《优待安置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转业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
《优待安置证》由民政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下达的全国“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和数量,统一编号制发。对非农业户口青年占用农业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青年(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一律不发给《优待安置证》。
《优待安置证》分存根和证书两联,存根由民政部门留存,证书由士兵家长自存。《优待安置证》制度对于进一步规范优待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士兵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八、关于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现行政策规定:对于征集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退役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对于征集的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照城乡有别的相应政策予以接收安置。
九、关于在校大学生士兵《优待安置证》发放和优待安置相关政策
现行政策规定:征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的《优待安置证》由征集地的民政部门发放,并在发放后的一个月内将《优待安置证》的存根和证书一并寄往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凭入伍地民政部门发放的《优待安置证》为其落实优待安置政策。
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入学前户口所在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意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其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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