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成都户口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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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部社会发展滞后虽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不容忽视的是,户口政策作为中国社会基本的制度安排,在构建区域或空间社会分层结构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成都户口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成都户口新政策
房屋面积≥90㎡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参加社保1年以上
成都买房办理落户所需材料
在成都办理买房落户,这些材料必不可少,一次备好,不跑冤枉路!
◆入户申请表
◆户口本原件、户口本第一页及迁户人员页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社保局打印的1年或以上“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加盖鲜章。
◆房产证、购房合同、房管局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
◆一次性购房发票或是银行还款6个月的证明
◆房产所在小区物管、居住管辖社区或派出所,其中一者开具的“入住居住证明”,需加盖公章
◆地址不一致或有变动的,提供所属派出所开具的名牌号证明
◆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随迁的,还需提供: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子女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成都买房落户办理流程
1、带上所有资料到公安局办证中心领取入户申请表并填写
2、工作人员审核资料,办理准迁证
3、回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办理迁移手续
4、回到办证中心,带上准迁证第三联及1寸照片办理入户
所购房屋不足90㎡如何办理落户
面积在90平米以下,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所需条件:
1、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房产证原件”)
2、在成都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2年及以上连续不间断,依法登记并取得2年以上暂住居住的“居住证IC卡”(即2年社保+2年居住证,二者缺一不可)
所需材料:
◆入户申请表
◆户口本原件、户口本第一页及迁户人员页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房产证、购房合同、房管局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
◆一次性购房发票或是银行还款6个月的证明
◆房产所在小区物管、居住管辖社区或派出所,其中一者开具的“入住居住证明”,需加盖公章
◆社保局打印的2年或以上“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加盖鲜章。
◆提供2年或以上的“居住证IC卡”
◆地址不一致或有变动的,提供所属派出所开具的名牌号证明
◆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随迁的,还需提供: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子女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注:其他流程一样
还未取得房产证如何办理落户
在成都如果你想办理落户,又还没有获得房产证的话,那么你还得按以下步骤做好这些事。
第一步:携身份证去物管中心办入住证明
第二步:到售楼部领取盖过章的备案合同表
第三步:持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入住证明、备案合同表、购房合同、近6个月银行还贷流水记录到相关派出所办理“准迁证”
第四步:回原籍销户办理“迁移证”
第五步:销户一周后到成都相关派出所或办证中心落户
特别提醒
办理落户,这些事情必须注意:
1、按揭买房必须在银行还款满6个月,否则不能办理。
2、同一套住房,权属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只申请办理一次购房入户。
3、因购房原因迁入本市的人员,未成年子女才能办理户口随迁,配偶、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必须落户成都5年后方可按相关政策申请投靠入户。
4、同一套住房,权属发生了变更,在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购房入户,即同一套住房办理购、房入户之日起的一年内,若该套住房权属发生变更,不得再次申请办理购房入户。
5、非家庭为单位内成员不能随迁,只能以家庭为单位内成员入户迁移户口。每一代人为一个家庭单位,即:爷爷奶奶为一个家庭、外公外婆为一个家庭、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为一个家庭、已成年子女为一个家庭。
除购房落户外
成都目前还有以下8种方式入户
暂住落户
在成都市暂住满2年+2年连续社保
暂住入户前置条件:
在成都市累计暂住满2年,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且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成都市城镇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
注:成都市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现阶段为16㎡/人。
所需资料:
1、《入户申请表》
2、IC卡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3、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省、市、区社保部门出具近两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综合社会保险)明细表(原件)
纳税落户
连续2年累计纳税3万元或1年内纳税2万元
纳税入户前置条件:
在成都市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的市外人员,向本市税务部门连续两年累计纳税达3万元或一年内纳税达2万元,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且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16平米/人)。
所需资料:
1、《入户申请表》;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
4、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5、纳税情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原件)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配偶、子女随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投资落户
投资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以上
投资入户前置条件:
在成都市中心城区生产性投资200万元以上、在区(市)县城生产性投资100万元以上、在建制镇生产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所需资料:
1、《入户申请表》;
2、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
4、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原件)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配偶、子女随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8、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经营落户
一次性购买40万元以上的商业用房
经营入户前置条件:
在成都市一次性购买40万元以上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外地人员,也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且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16平米/人)。
所需资料:
1、《入户申请表》;
2、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落户
异地安置入户和回原籍入户
离(退)休人员入户前置条件:
①离休人员异地安置入户:经省、市老干局批准安置到我市的离休干部。可在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直系亲属固定住所申请入户。
②离(退)休人员回原籍入户:参加工作前户籍在本市,现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在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直系亲属固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资料:
1、《入户申请表》;
2、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5、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落户
在成都城区落实了工作单位
大中专毕业生入户前置条件:
国家普通高校统招应届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并在成都市中心城区落实了工作单位或在成都市郊区(市)县落实了工作单位。
所需资料:
1、《入户申请表》;
2、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人事厅、市人事局或高新区人事局出具的进入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人员联系函(原件);
4、《成都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表》;
5、《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
6、《户口迁移证》(原件);
7、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海外留学人员落户
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历学位
海外留学人员入户前置条件:
在国外留学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历学位的人员
所需资料:
1、《入户申请表》
2、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护照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出国前注销户口证明或原籍地户口本(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成都市急需人员落户
符合成都市人才引进政策
经成都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布的急需、短缺的技师、公务员、管理人员或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2017年成都买房落户新政策
基础指标及分值
1.合法稳定就业。持证人与在蓉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试用期除外),或持有登记地址在蓉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纳税的,积10分。
2. 合法稳定住所。持证人在蓉实际居住,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按照面积计算积分,最高不超过40分;租赁住房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的,积5分。
3. 参加社会保险。凡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的持证人在我市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月缴费的,每年最高积12分。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3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6分。
4. 连续居住年限。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连续居住且办理居住证证件签注的,每满一年积5分。
第七条导向指标
1. 区域导向指标。持证人在本市中心城(楼盘详情 图库 网友点评)区(包含锦江区(微博)、青羊区(微博)、成华区(微博)、武侯(微博 微信)区、金牛区、高新区(微博))以外区域居住的,每满一年加10分。其中,在重点发展区域居住的,每满一年加20分。
2. 急需紧缺人才和职业(工种)目录指标。持证人符合本市年度公布的急需紧缺人才和职业(工种)目录的,加20分。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蓉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有序引导人口向中心城区以外城镇梯度转移,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 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办理《成都市居住证》并在蓉参加社会保险的来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按照总量控制、梯度转移、存量优先的原则,设置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办理积分入户。
第四条职责分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指标计划和年度重点发展区域范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市急需紧缺人才和职业(工种)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制定本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发改、经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房管、文化、卫计、工商、金融、政务服务办、残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导向指标组成,其中导向指标为加分指标。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1. 合法稳定就业。持证人与在蓉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试用期除外),或持有登记地址在蓉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纳税的,积10分。
2. 合法稳定住所。持证人在蓉实际居住,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按照面积计算积分,最高不超过40分;租赁住房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的,积5分。
3. 参加社会保险。凡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的持证人在我市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月缴费的,每年最高积12分。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3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6分。
4. 连续居住年限。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连续居住且办理居住证证件签注的,每满一年积5分。
第七条导向指标
1. 区域导向指标。持证人在本市中心城区(包含锦江区、青羊区、成华区、武侯区、金牛区、高新区)以外区域居住的,每满一年加10分。其中,在重点发展区域居住的,每满一年加20分。
2. 急需紧缺人才和职业(工种)目录指标。持证人符合本市年度公布的急需紧缺人才和职业(工种)目录的,加20分。
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八条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任一项基础指标分值不能为0,否则取消积分资格。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和导向指标积分之和。
第九条标准分值
标准分值为120分。居住证总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具备申请积分入户的资格。
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应在居住证签发机关所在地申请积分。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模拟估分,符合积分条件的,可委托用人单位在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进行申报。如以个人身份进行申报的,可自行到居住地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进行申报。需申请积分入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由用人单位申报的须提交:
1.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2. 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
3. 劳动(聘用)合同;
4.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
5. 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
6. 合法居住证明材料。
(二)个人申报的须提交:
1.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2. 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
3. 劳动(聘用)合同,或登记地址在成都市的工商营业执照;
4.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
5. 合法居住证明材料。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二条材料受理
年度居住证积分申报时间段为每年两次,分别为2月1日至3月31日;8月1日至9月30日。
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材料审核
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区(市)县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相关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提交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积分核定
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积分核定,报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积分享受的相关公共服务
根据积分情况,持证人可逐步享受与本市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积分达到规定分 值,持证人可申请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本市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本市参加中考的资格。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级 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六条 积分入户
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入户申请和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指标计划,按照积分高低顺序排位,积分 相同的按照参保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情况进行排位,依据排位顺序确定入户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积分入户名单公布后,持证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入户手续(入户地应与申请积分所在地为同一区(市)县),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如申请人在申办期间,经查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其入户资格。
第十七条积分结果公布和查询
当次申请积分的持证人可在每年4月20日、10月20日后通过互联网或持居住证到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查询并打印积分结果。
积分入户名单由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于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公布。
第十八条积分生效和失效
申请人所得积分分值公布后生效,持证人居住证失效后,积分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监督与复核
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办理过程中受理、审核、公示等有异议的,可向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申请复核、举报投 诉;由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答复当事人。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申请积分过程中,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申请积分资格,且两年内其积分申请不予受理;已办理入户的,予以 注销,退回原籍;依法取消因积分或落户享受的公共服务待遇;用人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代办积分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制定实施细则
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依据本试行办法制定《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并结合实际实施情况按程序进行修改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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