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赔偿范围及条件

发布时间:2017-06-21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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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关于国家赔偿范围及条件

关于国家赔偿范围及条件

2017年国家赔偿范围

一、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

2.非法拘禁;

3.暴力行为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违反国家规定我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8.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刑事赔偿

1.错误拘留;

2.错误逮捕;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三、国家侵权损害赔偿

1.违法采取强强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赔偿;

2.保全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赔偿;

3.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6.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等等)造成损害的赔偿。

2017年国家赔偿时间限制

1. 公安机关在收到国家赔偿之行政赔偿申请的2个月内应该给予赔偿;

2. 对赔偿有异议的,公民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公安机关在收到国家赔偿之刑事赔偿申请的2个月内应该给予赔偿;

4. 理刑事赔偿复议,公安机关应该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

5. 复议有异议的,赔偿申请人可在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6.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

2017年国家赔偿条件有哪些

2017年国家赔偿条件

若出现以下情况,国家机关需要行使国家赔偿:

1. 造成公民死亡;

2. 造成公民受伤;

3. 造成公民财产损失;

4. 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

5. 被侵权事项已经依法确认(即已经侵权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定该行为违法,或已被撤销);

6. 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已经过复议程序;

7. 属于法定的国家赔偿范围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8. 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国家赔偿的时间要求有哪些?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的,按受理程序办理。经依法确认有刑事赔偿范围情形的,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

(3)公安机关受理刑事赔偿复议时,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关于最新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

申请国家赔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到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个以上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两个以上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 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

(4) 被侵权事项已经依法确认(即已经侵权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定该行为违法,或已被撤销)。

(5) 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已经过复议程序。

(6) 属于法定的国家赔偿范围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7) 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赔偿请求人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申请书应当写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填写《口头申请赔偿登记表》一式四份,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

【案例分析一】:

黄某某票据诈骗案

案情经过:

1998-1999年,黄某某在叔叔的广州市天河宏达建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代表该公司向三家供货商交付了5张分别盖有要货商“麦永泽”、“严四益”印章的支票,但这5张支票均被银行以“余额不足”退票。此时,麦永泽自杀身亡,严四益出逃,三家供货商遂报案指控宏达公司诈骗。1999年6月18日,黄某某被逮捕。2000年11月15日,广州市中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黄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某某不服,但上诉和申诉均被驳回。 2009年,省高院决定将该案发由广州市中院重审。2010年7月19日,广州中院以证据不足,宣告黄某某无罪释放。

申请赔偿金额:

黄某某去年9月以无罪羁押为由向省高院申请人身自由赔偿金58.2129万元、经济损失100万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万。

最终赔偿金额: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据国家赔偿法相关内容规定,黄某某共丧失人身自由4094天,该院按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162.65元/天)补偿计算黄某某人身自由赔偿金,共66.5889万元。但经济损失属于间接的不确定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是按照广东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来给出16万元——— 该纪要第9条规定:“十年以上的,赔20万元以下”。“这个数字已接近该规定的最高赔偿标准。”省高院介绍,目前广东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属全国最高。

【案例分析二】:

张某某叔侄冤案

案情经过:

2003年5月18号晚上9点左右,张某某和侄子张辉驾驶皖解放牌货车去上海。17岁的王某经别人介绍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途经浙江省临安市昌化镇,次日凌晨1时30分到达杭州市天目山路汽车西站附近。当天早上,离开汽车西站后,王某被人杀害,尸体被抛至杭州市西湖区的路边溪沟。

当时,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系张辉、张某某所为。张辉、张某某于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2004年2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张辉、张某某犯强奸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某某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此后,狱中的张某某、张辉均坚称自己无罪。张某某称,杭州另一起杀人强奸案中的凶手勾海峰系此案嫌疑人。

但是,这些判决,没有人证,也没有物证,有的是二人的供述。不过,张某某虽然因为种种原因“交待”了,但是,在服刑期间,即便是有减刑的机会,他也坚持不认罪、不减刑,坚持自己是清白的。

在监狱中,张某某发现了自己案件的若干疑点,经过他本人及家属的申诉,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杭州市公安局将“5o19”案被害人王某指甲内提取的DNA材料与警方的数据库比对,发现了令人震惊的结果:该DNA分型与2005年即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

2013年3月26日的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某某强奸案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某某无罪。至此,两名被告因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被错误羁押已近10年。

申请赔偿金额:

2013年5月2日,张辉、张某某分别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两人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星牌手机赔偿1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

案件审查期间,张辉、张某某分别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增加3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请求。

最终赔偿金额: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听取了张辉、张某某的意见,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张辉、张某某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某某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某某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至于赔偿请求人张辉、张某某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依法均不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范围。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某某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某某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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