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集资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7-03-22 15:15

集资是融通资金的方式之一,集资是从企业内部获得资金,让自己下属拿出钱来入股。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面对集资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国家通过金融机构,银行、债券、基金、保险、公益慈善捐助救助等,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管,吸收社会和个人闲散富余资金,保障金融体系动态循环,确保金融市场稳定,维护国家经济发展,避免和防止金融体系内外的各种预期风险,把风险控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集资是国家金融系统发展初期阶段的幼稚产物。

面对集资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借贷在古代就存在,而且民间借贷资金和利息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是随着资本逐利后很多人为了追逐高利贷进入了非法集资的陷阱,导致得不偿失。自从去年以来,由于金融行业银根收紧,所以一些非法集资的活动又开始猖獗了,甚至有的地区还出现了高发、蔓延的态势,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的经济稳定社会进步。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是非法集资是不合法的,如果该单位向广大的不特定的群众吸纳资金,那么就属于非法集资。所以提醒大家,合法的取得资金的途径有通过银行借贷、委托贷款、合法发行股票等等,而且我国的民间借贷已经发展良好,可以有效的帮助我们众多的小微企业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没有必要采取非法集资的途径、方法。

为了确保我们借贷的合法性我们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借贷的债务人一定要明确是谁,填写准确;

二、借贷的利息不能高于银行基本利息的四倍,高利贷是不合法的而且还非常的危险;

三、不要使用不正规的借条,请选择正规的借贷合同;

四、提供资金的一方请注意,如果金额非常大我们请选择银行转账,这样有依据;

五、借款人需要提供担保、抵押才可以;

六、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房产或者抵押物要进行登记,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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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非法集资的定义

刑法规定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审案应用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必须以非法占有所集资款项为目的,其他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还有返还的意图,但其本身的集资行为是违法的.

非法集资数额达到600万元,已经构成了犯罪。刑法上关于非法集资有两个条文,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罪名的处罚较轻,一般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没有恶意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根据大量法院判决表明,多数情况下都会判处缓刑,不用坐牢的,如河北的孙大午;另一个就是集资诈骗罪,这个处罚很重,主要是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将公众的钱财占为己有的目的,有诈骗的目的,主观恶性较强,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公司负责人属于第一种情况,那样就没有什么很大的问题,主要就是罚金,如果是第二种的话,处罚就很重了。

不构成犯罪

对于下面的投资者而言,如果跟公司没有直接的联系,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因为最多只是从中收取提成,主观上并不具备吸收他人存款或者占有他人存款的目的,所以不呼构成犯罪,不能构成非法集资。对于自己的损失,《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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