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的论文

发布时间:2017-02-24 15:05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完全的市场经济。因为它的性质是完整的,并非一半是社会主义、一半是资本主义的混合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的论文范文一:探究社会主义房产市场经济的法律性质

摘要 房地产市场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都有重要作用。本文从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的性质进行分析,进而探讨社会主义房产市场经济的法律性质,增强对房地产市场经济的认识和理解,以期对当前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社会主义 房地产市场经济 法律性质

一、社会主义房产市场经济的性质

(一)我国房产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对房产市场的认识,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分析。从广义上说,房产市场指整个房产交易中所涉及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总和。从狭义上说,房产市场指专门以房屋买卖、互换、抵押、租赁等房屋交易活动的市场。房产市场可以分为:国内房产市场、国际房产市场、农村房产市场、城市房产市场。其中,以城市房产市场和国内房产市场为主。

房产市场经济指以房产市场作为主要配置资源,以房产市场经济调节和激励房产经济活动,主要通过对房产市场的供求双方进行调节,实现双方的供求目标和需求。我国房产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是以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的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掌握着集体房产和国有房产的经济命脉。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政策对房产市场进行有效调节,发挥房产经济的积极作用,减少和消除其自发性,促进房产市场的有序进行。

(二)房产经济是一种富有活力的经济,不易形成全国性市场的经济

发展房产经济不仅能深化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还能促进对外开放,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促进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从全球范围来看,房产经济是一种富有活力且发展迅速的经济模式。再者,由于房产经济中大都为不动产,人们对房产的居住质量、居住面积的要求不断提高,需求弹性增大,房产交易受到国家的政策法规、居民人数及地理位置等的限制,房屋的结构、装饰和造型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全国性统一的市场经济不易形成。

(三)房产经济是社会大市场经济和行业市场经济

房产市场交易一般先在某地洽谈,再到房屋所在地看货,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还要经政府部门的书面审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保证房地产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房产交易结果是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等的转移,是行业市场经济。同时,由于房产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因而可以称之为社会大市场经济。

(四)房产经济受到人口增长的速度、环境和资源现状和城乡用地限制

房产经济离不开地产经济,房屋的建造应取得土地所有权。目前,城市人口的密集,房产用地非常紧张。而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田现象普遍,影响农业生产发展。房产经济的发展,不仅受到地域、资金的影响,还要求房产经济由多层建筑向高层建筑发展,促进城市的立体化建设进程。

二、社会主义房产市场经济的法律性质

(一)社会主义房产市场经济的客体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可转化型

房产经济的客体——房屋,也是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从《民法通则》的债权和财产所有权进行分析,房屋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房屋所有权、房屋债权民事法律关系。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可分物、流通物、特定物,属于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可分为用作住宅房屋和不用作住宅的房屋,且两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住宅房产可以转为营业用房,而营业用房可以出租,成为商品房。公民个人将自己所有的房租自住时,属于生活资料;而用于出租、教学、科研、营业时,则属于生产资料。而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社会类型划分的重要标志,将房产划分为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是我国《民法通则》对房产经济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依据,房产作为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可转化性,是我国社会主义房产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特点。

(二)社会主义房产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是房屋所有权和债权

房屋所有权是我国房产市场经济的基础内容。一般而言,我国农村地区的房屋所有权为集体所有,是农民个人的生活资料所有权、集体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城镇的房屋所有权中,国家所有权占有大部分,主要包括:城镇房屋的集体所有权、合伙所有权、联营所有权、中外合资经营所有权、中外合作经营所有权、外商独资所有权、城镇职工、居民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的质量、数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由于自然灾害等对房屋的破坏,城市的违章建筑拆除、城市迁移、房屋使用年限超期、城市规划对已建房屋的破坏等,房屋的兴建和改造工程在每个时期都存在,这就要求在房屋建设承包合同中,对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和建设安装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建立房屋债权关系,对债权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进行严格管理,为房产市场的交易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公民的房屋所有权是通过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如继承、遗赠等方式取得后,用于家庭住房的,属于公民的生活资料的一部分,在用于租赁、保管、抵押、合伙营业时,则成为房产市场的商品,属于生产资料。房产市场经济主要涉及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社会主义房产经济中,通过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确定房屋的使用权、所有权、处分权、收益权等各项民事法律权利归属。

(三)社会主义房产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关系

我国房产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是满足人们的住房需求。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的三十年间,我国的住房制度实行的是实物分配制度:国家包、租金低、补贴福利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住房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将实物分配制度转变为货币分配制度,将住房纳入市场经济中。在1988年,国务院制定《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将住房补贴纳入工资考核范畴,提高市场租金,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缓解了住房的供求矛盾,逐渐消除了多种分配形式租赁所造成的苦乐不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调查,经过1988年的住房制度改革,全国城镇5亿以上的居民、干部、职工的人均住房面积较1949年的4.5平方米,到1995年,人均住房面积已达到8平方米,住房的成套率达到50%以上。2006年以来,住房制度改革日益重视社会基层民生问题,在住房保障方面,加大城镇廉租房制度建设,住房保障问题成为住房制度改革的新的发展方向。 (四)从某种程度上说,社会主义房产市场经济是一种房产法制经济

房产法制经济是从我国房产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方面而言,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国家通过房地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实施办法、决议和相关政策,对我国房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以促进房产市场的有序进行。1983年,国务院颁行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制定《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意见的通知》, 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城市规划法》,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建筑法》, 现行《土地管理法》等,是房产法律的专门的法。同时,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等对房产经济中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规定。同时,《继承法》《婚姻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部门法对房产交易中诸如抵押、继承关系、婚姻关系等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进行规定。如现行《婚姻法》中,对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包括房产进行了划分,不再以婚姻过错方为赔偿条件,而以财产的实际归属为判断原则。这些法律、法规、实施办法,都为房产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创造了条件。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的房产市场经济是一种房产法制经济。

结束语:社会主义房产市场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是富有活力且不易形成统一市场的经济模式,同时,房产市场经济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容易受到人口增长的速度、环境和资源现状和城乡用地的影响。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经历了从实物分配制度向货币分配制度的发展过程。国家通过颁布各种法律、法规对房产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宏观调控,促进我国房产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凌.新形势下房地产市场非诉法律服务的深化和完善.中南六省(区)2009律师论坛论文集.2009.

[2]高永梅.浅谈我国房产税的未来发展.网络与信息.2010(7).

[3]孙小民.房产档案查询的重要作用及查询利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黑龙江档案.2012(1).

[4]张慧静."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法律缺陷——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引发的思考.中国房地产.2010(7).

[5]吴坚.受理异议登记的几个条件.中国房地产.2010(4).

[6]张娟.新会计准则下房地产公司纳税筹划研究.会计师.2012(6).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的论文范文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师劳动的性质

【摘 要】我国传统理论认为教师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非生产性劳动,但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考察,教师的劳动从来就是与生产劳动结合在一起的,是一般生产劳动中一部分;从价值创造的角度来考察,更是总的生产劳动中的一部分,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

【关键词】教师劳动;性质

教师劳动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总的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已经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对教师劳动的认识,将有利于对教师劳动作出更准确的评价,更好地调动教师劳动的积极性,更好地贯彻党的科教兴国战略。

我国传统理论认为只有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而其他部门的劳动者虽然参与了社会财富的分配,是通过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占有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劳动者的劳动,因此教师劳动不是直接地参与物质资料生产的部门的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非生产性劳动,是通过社会再分配的方式占有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劳动。为了正确界定教师劳动的性质,考察其是否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我们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和价值创造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教师劳动的性质。

首先,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教师劳动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劳动与直接的物质生产存在着特殊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与物质生产劳动结合在一起——分化——又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辩证发展过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期,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教育过程与生产过程紧密结合在一起,物质生产过程本身就是教育过程,教育过程是物质生产过程的一部分。在生产劳动中,经验丰富的劳动者既担当着生产劳动者的角色,又承担着把生产经验传递给年青劳动者的教育者角色,这种在生产过程中传递生产经验、对人的教育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杠杆。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出现了,人类社会进入了阶级社会,出现了贫富分化和私有制,出现了专门从事文化教育的人员,并成为统治阶级的专利,教师的劳动从总的物质生产过程中分离出来,出现了专门的教育机构。在进入文明社会的自然经济时代,教师的劳动由于与生产劳动过程的这种分离使其成为非生产劳动阶级即统治阶级的专利,成为统治生产劳动者的一种服务工具,成为阶级对立的体现,教育也作为生产劳动的异化与生产劳动相对立,统治者鄙视生产劳动,但作为生产经验传授的教育仍然在生产劳动中存在着,虽然作为受鄙视的方式存在着。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经济逐步确立并在社会中占有主导地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并发展起来。十八世纪中叶到十九世纪初期,工业革命爆发并逐步完成,机器大生产代替了手工劳动,科学技术充分显示了其巨大威力,“产品从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化为社会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1],工人由个体的全才变成能够操作机器的专业化劳动者,因此只有加强对劳动力的技术培训才能适应资本主义的机器大生产,与社会大生产紧密结合、以培养适应资本主义大生产的劳动力为目的的学校教育逐步发展起来,教师的劳动作为社会总的劳动的一部分以服务的方式加入到了社会生产当中去并与社会生产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知识经济时代的现在市场经济中,教育把劳动力商品转化成为一种资本商品即人力资本,教师的劳动以前所未有状态与整个社会生产结合在一起,成为社会总的生产劳动的一部分,“商品的价值形成过程不再局限于直接生产过程,而是向后延伸到教育过程”。[2]教育过程成为价值形成过程的总链条中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一种形式,教师的劳动也是紧密地融入到社会生产过程中,是总的劳动过程中的一种生产劳动,而且是位于决的生产劳动中最前端的生产劳动。

其次,从价值创造的角度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教师的劳动是一种创造价值的服务劳动。一方面,教师通过具体劳动把人类生产斗争的知识和经验传授给劳动者,劳动者把教师传授的知识和经验转化成自己的一部分并使自己的本质力量得到增强,从而成为一个适合社会所需要的新型劳动者,这也正是教师的使用价值,是由教师的具体劳动创造出来,这种使用价值的体现就是劳动者本身发生了变化,使一个原生态的劳动者变成了一个掌握了一定知识和技能的能够从事一定的复杂劳动的劳动者,劳动者被“加工”了;另一方面,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对教师来说也是其脑力和体力的耗费即它是抽象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耗费,正是教师的这种无差别的抽象劳动创造了价值并通过教师的具体劳动物化或凝结在劳动力商品中,成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教育工作者的劳动已经对象化于劳动者”。[3]马克思关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构成也告诉我们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由劳动者本人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者养育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和劳动者的教育训练费用,其中劳动者支付的教育培训费用就包含了教师的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当然其中也包含了各种教育设施的物化劳动的价值。即使通过简单推理,我们也可以看出教师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众所周知,一个没有通过教育训练的、只能从事简单劳动的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创造的价值要远远小于一个通过教育训练、能够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创造的价值,即简单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创造的价值与复杂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创造的价值之间有一个差额,因而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者和从事简单劳动的劳动者决定了前者的价值在劳动力市场上要高于后者,劳动力商品的这个差额就应该包含了教育训练所创造的价值,也就是包含了教师的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教师劳动作为培养人的劳动,其创造的价值凝结在其所对象化的劳动力商品中。另一方面,不但以培养劳动力的方式创造价值,而且教师还在进行着知识生产和科技创新(尤其是高校教师)这种知识生产和科技创新所创造的价值以价值库的形式存在并在商品价值量中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成为价值创造的主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教师的劳动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教师的劳动不仅创造了使用价值和价值,而且作为一种传递人类文明的活动,也在进行着精神生产,这种精神生产成为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竭动力和源泉,作为人类生产力的首要要素的劳动者在教师劳动的对象化作用下由原生态的劳动力向着真正的社会的劳动力转化,其本质力量在不断增强,从而导致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在不断增强。教师劳动作为人类文明的传递活动不仅促进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不断满足人民的物质生活奠定物质基础,同时还能够满足人民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而提出的更高水平的文化生活的需要。由于教师的劳动,人们的能力得到不断增强,生产力在不断发展,劳动生产率在不断提高,从而使人类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不断缩短,剩余时间在不断增长。人类剩余时间的增长,为人类发展的个性化和社会化提供了保证,满足了人们的多样化需求和发展,人类的解放程度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教育也作为一种发展资料而为人们充分占有,人类社会得到进一步解放。

通过对教师劳动的考察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师的劳动是一种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是总的社会生产劳动链条中的一部分,它直接或间接为社会主义生产服务,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满足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556.

[2]陈永正.教育对劳动力价值形成作用新探[J].经济学家,2003,4.

[3]张远秀.论生产劳动的外延[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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