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好处
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好处有哪些?互联网带来的好处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投资理财领域也是如此。尤其是近几年迅猛发展起来的互联网金融理财,正是发挥了互联网在投资理财领域的巨大优势。下面jy135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好处,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有利条件
1)政府和监管的支持
降低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有利于小微企业,有利于个体户和消费者,可以认为是普惠金融的一种,因此政府和监管机构支持这种商业模式。
2)出资门槛低
在传统的理财中,一般都是几万元起步乃至更多,起步就把大多数理财人士阻隔开来。银行的理财产品一般起投都是3-5万元不等。而互联网金融理财基本上是没有门槛的,人人都可以理财,相较于传统理财,互联网金融理财理财人群更倾向于群众人群,投资门槛低。
3)不需求很专业的金融常识
相较于股票、外汇、贵金属等也许发生高收益的出资,互联网金融理财只需求较少的专业常识就可获取较高的均匀年化收益。互联网金融理财不想股票、外汇、贵金属等理财出资项目需求多么专业的金融常识,互联网金融理财只需求认准渠道,挑选安全可靠的平台,挑选一个靠谱的渠道就可以进行理财投资。
4)流动性相对较好
相对别的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理财有着比较显著的流动性优势,一次透出,按月回款,比银行定期存款要好许多,每月都有回款,而银行要等到期限完毕才有收益。而且一般期限比较短,对于客户来说极大的加大资金流通性,而且还能实现资产的增值,对于客户来说,无疑是一类比较不错的投资理财方式。
5)信息更加透明 安全更有保障
互联网金融并未忽视金融的风险性,相反通过利用大数据、云计算、风控建模等新科技正在建设更优质的金融基础设施,互联网金融服务将更安全、可靠。有些人认为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不安全,事实上,违法违规平台毕竟占少数,或者投资的标的平台本身就是山寨互联网金融平台。随着国家从2015年开始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出台,以及2016年以来的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有问题的平台正在自我止损退出,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在洗牌,优胜劣汰,开始变得更加规范。
6)同银行错位竞争
互联网金融行业面对的客户是具有小额资本需求,但高风险的特点,其大都不是银行目标客户,因此竞争者少,市场大巨大,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在8万亿左右。
7)边际收益逐步增高
互联网金融在行形成一定规模后,其风险管理成本和业务运营成本都会比传统金融企业低,因此边际收益将会逐步增高,边际成本将会逐步降低。
8)信用消费的到来
中国在未来几年逐步进入信用消费社会,相对信用卡分期付款的年化18%左右的利率,互联网金融的12%到15%的年利率将会具有一定的吸引力。2016年中国信用卡消费总额为20万亿,如果其中10%转化为分期付款,未来将会有接近2万亿的市场。
从金融风险管理角度出发,既然互联网金融有如此好的市场前景,如此高的资金资金收益(大概3%-5%)一定蕴含着不少的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常见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平台信用风险、借款人信用风险、网站技术风险、客户信息保护、政策法规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由于很多文章对此进行了详细介绍,我就不再阐述了。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借贷关系有何法律依据?
互联网金融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借贷咨询和管理服务,促成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平台。由于借贷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经共同协商,自愿签订借款合同,因此该借贷关系的性质属于民间借贷。毋庸置疑,民间借贷自古存在,在法律上具有合法地位,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受我国法律的保护。翻阅我国《民法》、《合同法》可以看到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照上述法律可知,由互联网金融促成的借贷关系是有法律依据的。一旦发生借款不能按时偿还的违约行为,出借人便可执借款合同将纠纷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帮助其讨回相应的债权利益。
那么是否所有的民间借贷都受法律的保护呢?笔者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看到: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的部分利息不予保护。 可见,并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都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部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只要互联网金融平台促成的借贷交易利率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这条规定,那么该借贷关系即可获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三方服务平台的法律地位如何?
作为提供咨询与管理服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其存在是否具有合法性、规范性呢?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公司所开展的业务限于对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息和交易匹配、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而公司则会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这类业务与民法上所说的居间服务相吻合,即作为第三方的居间人,提供居间平台,为委托人提供中介信息与服务,协助双方签订合同等均属于居间服务。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由此可见,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机构在法律上被称为居间人,其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居间服务,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并收取一定报酬是获得法律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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