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续签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人们(包括法人)之间极为重要的法律结合关系。一般而言,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为了尽量避免纠纷,应注意一些问题,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屋续签租赁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房屋续签租赁合同范文一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双方原订合同早已逾期,经双方同意签订以下续期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同意将乙方现租用的清平南路33号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至2014年9月20日止。
二、房屋租金仍为每月9100元(大写:玖仟壹佰元/月)房租从2014年7月1日起算至2014年9月20日止共计租金为24300元(大写贰万肆仟叁佰元整);合同签订之时乙方一次性付清房租贰万肆仟叁佰元。
三、租房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转让转租他人,如发现乙方有上述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立即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赔偿两倍房租以上的违约金。
四、租房期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合同期满甲方收回房屋。
五、甲方向乙方提供房内照明、插座、供水、电视插座等设施,乙方退租时,应保证设施完好。乙方按月以水表、电表数交纳水、电费,并分摊水电损额费。因乙方使用引起的水、电等设施损坏的维修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在租房期内应爱护房屋及室内设施,严禁在空心板楼面堆放或设置超载物体及设施,不得随意更改房屋结构,若装修必须经甲方同意且符合国家规范,装修费用自理,若退租甲方不退装修费,装修时不能影响房屋原结构,若因违反上述要求损坏房屋,甲方收回房屋并由乙方负责承担一切后果,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七、乙方在租房期间,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暂住手续,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规,遵纪守法,合法经营,违者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乙方在租房期间要注意安全,防火、防盗,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如发生火灾、偷盗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自行处理,并承担一切后果。
九、根据市卫生管理规定,乙方应爱护公共卫生,负责门前“三包”;按时缴纳电视收看费及卫生费,若违反市有关规定被处罚,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租用期满办清退房手续自然失效。
甲方: 乙方:
担保人:
年 月 日
房屋续签租赁合同范文二
乙方租用甲方的房屋,以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经双方协商将立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泰和县城下解放路“昌盛大厦”,二层面积约735m2租予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乙方自配消防器材,并自负消防检测。
三、因乙方租用的该房屋甲方已装修,在租期内乙方对此房有较大的重装及复新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重装后的固定物期满后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强制拆卸。
四、租期内乙方应保持房屋内外的装修物的完整,并定期作检查修复。期满后,固定物如有损坏甲方有权照市场价从乙方所交付的保证金中扣除。
五、租金的事项:乙方在租期内,于每年的元月1日向甲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房租金,房租金每年计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元),逾期10天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有权封锁第一层门店大门。因第一层门店为县房管局产物,乙方可直接同房产局签订租用合同,但租用金额不在上述陆万陆仟元内;乙方上交5000元房屋保证金不变。
六、合同期内,如甲方出卖此房,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状况下,乙方无条件与购房户签订同条款房屋租用合同,如乙方拒签则此合同作废,甲方收回该房屋并可封锁第一层门店大门乙方停业。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营业,甲方必须原价接受乙方投资的设备、设施。
七、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依法、诚信经营,除房屋租赁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外,应及时缴纳各项有关规定的税费。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签字):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 日
房屋续签租赁合同范文三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原甲乙双方于2012年10月26日签订的门面房屋租赁合同中第八条,乙方需要优先租赁给乙方。现经双方协商,继续租赁给乙方经营两年。即从2014年11月26日至2016年11月15日止。
二、全年租金伍万肆仟元整(¥54000.00元),甲方除收取房租外,其它税费由乙方负责缴纳。
三、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必须提前预付半年的房租。2014年11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乙方交付房租贰万柒仟元(¥27000.00元)给甲方,甲方出据收据;2015年5月16日至2015年11月15日乙方交付贰万柒仟元(¥27000.00元)给甲方,甲方出据收据,以此类推。
四、原2012年10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条款中2条、3条、4条作废外,其余条款继续有效。希望双方共同遵守,按合同条款承担责任。
五、此续签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乙双方签姓名(右手母指印)之日起有效。
甲方: 乙方:
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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