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从消费者视角看企业的社会责任

发布时间:2017-03-14 14:30

论文摘要 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特别是食品安全问题屡遭曝光,受到大家广泛关注。人们在注重自身权益保护的同时也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企业对消费者的义务承担已经不单单是对特定消费者而言了,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应当是企业对整个消费者群体的责任。本文就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简要的分析。

论文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消费者权益 产品质量

国家、社会、企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负有不同的责任。然而企业的责任应该是更为直接、具体的,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主体就是企业与消费者,两者是直接利益相关主体。因此,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依赖于企业,如果企业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那么各种保护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在实效中都会大打折扣。

一、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现状

(一)企业的社会责任

对于什么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一直都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界定。企业的大规模的发展使得企业在社会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其行为的影响力也愈来愈明显,其中包括不良影响。企业的社会责任是现代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外延的进一步明确界定也就显得很有必要。

美国企业社会责任专家卡罗尔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意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他将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由决定的责任。我国较早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刘俊海则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不论如何定义企业社会责任,一般将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以及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等方面的责任归入其中。有学者将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定位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也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现状

我国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主要是学习和借鉴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成果,起步比较晚,在理论和实践上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

首先,从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的修订中,第5条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做了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之后,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在所发布的文件中对企业社会责任做了规定。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也在法律中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做了一般性的规定。

其次,从我国的现实来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仍旧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自己的目标,各种各样的产品质量问题,尤其是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地沟油等食品安全问题暴露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普遍缺失。在消费者权益与企业权益之间存在着不平衡,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规定的目的就在于要求企业在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同时要为消费者所使用的产品以及所享受的服务的安全负责。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原因分析

从我国近些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其他的产品安全问题来看,很多的问题之所以出现,不是由于某个企业的过失行为导致的,相当一部分的问题是企业“明知故犯”,甚至已经成为了该行业的“潜规则”,这些企业何以在明知有问题的情况下仍然生产并且销售,何以做的如此的“问心无愧”?当然,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需要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有我国法律制度上的原因也有企业自身的原因、相关主体的原因,同时还与我国的社会发展阶段有关。

(一)现行的法律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主要表现为原则性的概述。《公司法》第5条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这是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最早的规定,其表现出来的即为一种宣誓性的规定,其中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责任形式等具体的操作没有做规定。同时,我国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存在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这些规定虽然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确定的标准,规定不够全面,因而在实际中存在操作上的困难,并不能够很好的监督企业。

(二)企业缺乏实施的动力

1.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

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关系归根到底是利益的矛盾,体现为个体商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企业做为最主要的市场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最典型的特征。企业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的进步,因而企业的利益追求会得到社会的鼓励,这也就导致了企业在这样一种宽松的环境中容易忽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味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甚至不择手段的去追求自身利益。

2.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很多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是给企业增加压力,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对企业而言是没有利益的。然而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并不如此。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要做到的是对自己的消费者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赢取消费者的信赖,实现企业与消费者的共赢。企业不仅要看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方面,更应当注意消费者作为他们的利益相关主体对企业的发展所造成的影响。只有正确的认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够在赢得自身利益的同时主动承担起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三)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成熟

消费市场中最主要的经济活动是生产和消费,企业和消费者是市场的主体。消费者是企业商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也是最终的检验者。消费者对某一种产品和服务的评价关系到该产品和服务的市场销售量的变化。消费者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然而,我国的消费者对于消费产品的关注更多的限于对于质量和价格的比较,而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给予的关注甚少,或者采取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企业几乎感受不到来自消费者的任何压力。

(四)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质

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状况与我国的社会发展的阶段也是有关系的。根据国外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态度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抗拒阶段,认为企业不应该承担;第二个阶段是规避阶段,意识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但仍然尽可能规避责任;第三个阶段是积极应对阶段,企业认识到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益处,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第四个阶段是可持续发展阶段,此时的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已经达成有机的统一,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企业一种重要的竞争优势。我国现在所处的时期还是专注于经济提升的时期,这种大的经济发展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企业的关注点,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态度处于从抗拒向规避过渡的阶段。同时,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这两类市场中介组织,由于发展不完善,在企业社会责任实施中不能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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