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欺诈 签订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目前,很大部分房地产纠纷都是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引起的,那么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签订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关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资料都要填写完整,不可有空格项。如果出卖方有“委托代理机构”,那么不仅相关内容需要详细填写,而且还必须要出具有“出卖人”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您可以将此“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如果买受人有“委托代理人”,并且此合同是由该委托代理人签名的,那么买受人除了要与委托代理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外,该“授权委托书”还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如果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人)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须具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是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2.项目建设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条内容)。此条中的填空均应填写,不可有任何删除。需注意的是,一般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据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要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二条,所要求填写的文字内容简单,只要依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五证”中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来填写就可以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是合法销售项目必备要件,因此,购买不具备此证书的楼盘或在合同中不填写关于此证情况,是不可取的,风险极大(关于购买五证不全的销售项目的风险,在此不作详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条,是关于该商品房销售合法依据的记载,购房者不仅有权要求售房者如实填写,同时还要认真审查《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原件,核对清楚。
4.根据有关规定,在市属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有关手续亦到市房地局办理。在区县属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手续亦到区县房地局办理。
5.那么在签订合同时,需理解两个概念:现房和预售商品房。现房指的是已经具有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通常指房屋已经竣工并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且已办理完“大产权”证书的商品房,并不是我们日常中所理解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房子就是现房。这个概念在商品房买卖实践中常常被混淆。
预售商品房指依据法律规定具备商品房预先销售条件的、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期房。具备什么条件的商品房才能进行预售,法律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综上所述,对于购房者来说,辨别是现房还是预售商品房的简单办法是依据《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上登记核准的记载内容来确定,例如,销售许可证记载着“现房销售”,那么此条就应选择现房,在现房上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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