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

发布时间:2017-03-22 11:05

办案期限指的是侦查人员必须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审结案件。每种案件都会有其相符的办案期限,那么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是多少?下面由小编为你就实际案件详细介绍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的相关知识。

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

一、案情

原告韦某某与被侵害人韦某A、韦某B、韦某C因土地问题引起纠纷,2012年1月6日下午4时许,韦某A、韦某B、韦某C到争议地种植玉米。原告知道后,纠集数十人到该地阻止,三被侵害人认为该地他们已多年种植而不予理睬。原告韦某某一行数十人便踢开玉米种子,对韦某A、韦某B、韦某C等人追赶并实施殴打,原告韦某某参与对韦某A、韦某B的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韦某A的妻子到旁边用手机对殴打过程全程录像。殴打后,韦某A、韦某B、韦某C被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韦某A、韦某B、韦某C:1、脑震荡;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该案发生后,被告某县公安局及时到场调查以治安案件及时受理,并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为缓和双方矛盾,化解两屯纠纷,被告曾于2012年7月2日组织双方调解,因原告韦某某等人以没有打人,不承担被侵害人的医药费,因此,调解无效。

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

调解无效后,因被侵害人的医药费得不到赔偿,案件调查取证困难又得不到及时处理,被侵害人多次信访,要求被告及时作出处理,被告又继续调查取证和单方做被侵害人的解释工作,于2012年9月1日对原告韦某某作出治安行政处罚。韦某某不服,以被告超办案期限进行处罚,违反法律程序,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侵害人两屯因土地引起的纠纷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来解决,不应采取过激行为。原告韦某某等人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应向有关部门反映或申请解决,而不能擅自处理。原告韦某某参与殴打韦某A、韦某B,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该受到处罚。被告对原告韦某某的治安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处适当,程序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应予维持。原告请求撤销被告所作出的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一审法院作出了维持被告某县公安局所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二、该案涉及到两个法律概念

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和追究时效问题。首先明确两者的概念: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立案受理后从调查取证到行政处罚需要的最长期限,从治安案件受理之日起至行政处罚决定之日止。治安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即一般案件30日,特殊案件需上级公安批准延长30日。治安案件的追究时效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后,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经过一定时间后不再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治安违法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这里“被公安机关发现”应从广义上去理解,即不仅指公安机关,也包括受害人的控告或知情人的检举揭发、司法机关移送或侦破其他案件掌握的违法线索。

这里的六个月是指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前者规定的目的是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办理治安案件,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后者规定的目的是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超过规定的追究时间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不再重犯,没有再危害社会治安而不再继续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与超过追究时效处罚的问题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案件即使是超过办案期限,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都应当给予处罚。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公安机关办案期限最长六十日的规定是公安机关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体现,该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打击违法行为,防止公安机关滥用治安管理职权,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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