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免费
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是论文写作或研究能否按计划实施和开展的重要保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免费,希望你们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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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内容要求:
明确提出论文所要解决的具体学术问题,也就是论文拟定的创新点。
明确指出国内外文献就这一问题已经提出的观点、结论、解决方法、阶段性成果……
评述上述文献研究成果的不足。
提出你的论文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简述初步理由。
撰写方法:
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研究撰写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提出和论证它是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要请专家帮助判断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研究,你准备论证的观点方法是否能够研究出来。
一般提出3或4个问题,可以是一个大问题下的几个子问题,也可以是几个并行的相关问题。
第二步、国内外研究现状
内容要求:列举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部分内容重复。
撰写方法:只简单评述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其他相关文献评述则在文献综述中评述。
第三步、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内容要求:
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简单阐述如果解决上述问题在学术上的推进或作用。
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所重复。
第四步、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容要求: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由此更能理解“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同于论文主要内容,而是论文的目的与核心。
关于格式的论文范文
公文通用格式中版记项目不宜取消
摘 要:文章针对公文格式中设置版记项目有无必要进行讨论,兼对郑彦离同志的“格式中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项目应该取消”和“公文文尾部分不宜称版记”提出质疑,认为应把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的“抄送机关”列入“主体”部分,并明确版记是通用公文格式的必备格式要素。
关键词:公文;格式;版记
Abstract: The paper discusses that whether it is necessary or not to discuss the edition mark of the layout for official document. At the same time, this paper questions Zheng Yanli’s writing “the projects of issuing organ and date in the format should be cancelled” and “the ending part of official documents should not be named as the edition mark”.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cc’d organs” should be put into “the main part”at the Layout Key for Official Document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and determine the edition mark as necessary element of the official document which uses the general format.
Keywords: Official document, Layout, Edition mark
《档案管理》2013年第1期刊登郑彦离同志的《格式中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项目应该取消》一文,认为公文格式中的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项目没有必要设置。《档案管理》2014年第3期又刊登了郑彦离同志的《公文文尾部分不宜称版记》一文,提出公文版记部分应称为“文尾”,不宜称为“版记”。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1]为了保证公文的规范性和权威性,规定“规范体式”是非常必要的。
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在“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划分”部分,规定:“本标准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2]往上追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中就已引入了“版记”概念,2012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继续引用这一概念,是沿用了出版业多年以来行业约定俗成的说法,并已为广大文字工作者所熟悉,笔者赞同郑彦离同志认为的抄送机关“不属于公文的‘印制版记’内容” [3]这一观点,但不赞同为涵盖“抄送机关”将“版记”部分改为“文尾”的看法。笔者认为,应将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中的 “7.4.2抄送机关”列入“7.3主体”部分。因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4]抄送机关与作为公文主要受理机关的主送机关不同,可以认为是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次要”受理机关,故将这一条目从“7.4版记”中分离出来,列入“7.3主体”比较恰当。至于抄送机关在公文格式中的位置,可以表述为“编排在版记之上一行,上加一条分隔线”。这样,当出现7.4.2中提到的“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的情况时,可以改为“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之上,上加一条分隔线。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这样,就明确了主送机关、抄送机关都是公文“主体”的一部分,避免出现“将主送机关移至版记”后,不易确定主送机关是作为公文主体,还是作为版记内容。以上建议如果可行,版记内容可以明确为“主要包括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如果是经过翻印的公文,版记还包括翻印机关和翻印日期”。这样,就解决了郑彦离同志在《公文文尾部分不宜称版记》一文中提出的“到底用什么称公文文尾区域合适”的困惑。笔者认为,郑彦离同志提出的用“文尾”称谓涵盖“抄送机关”和“版记”区域也有不妥,因为一般认为“文尾”是文章的末尾,与公文主体的末尾部分很容易混淆。因此,笔者还是认为把抄送机关与主送机关同样作为公文主体,版记还是沿用这一约定俗成的说法比较妥当。 至于版记有无设置必要,笔者认为,版记可以作为一份公文的结束标识,加上版记更能体现公文的严谨和美观,也就是“有头有尾”。尤其是当一份公文正文内容、附件较多的情况下,用“版记”作为公文的结束标识,可以使公文更加完整、规范。况且,如今随着信息化技术的飞速发展,办公自动化系统(OA)已大量在党政机关中广泛应用,版记在公文处理过程中会自动生成,格式固定,不会因此增加排版印刷的工作量,影响公文印制的效率。因此,笔者认为,版记不能轻言取消。
再看郑彦离同志的《格式中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项目应该取消》一文。郑彦离同志认为:“公文印制是发文机关的内部具体工作事务,收文机关既不关心,也不需要知晓,因此没必要在正式向外发出的公文正本上显示。况且依常规各机关的工作人员也知道,机关的总文印室设于文秘部门或称办公厅(室),一般发文印制由其承担,公文正本上显示此信息,对收文机关没有实用价值。” [5]郑彦离同志还认为:“‘送印’不是‘送谁印’,而是‘谁送印’,即发文是由机关的哪个部门起草、承办,交文印部门承印。……如单位关于人事方面的发文由人事处起草、承办,正式发出的文件上就显示‘印发机关’(或者说‘送印机关’)是人事处。……按照这样的理解,发文上显示‘印发机关’是有用的,因为谁也不能保证任何发文的内容任何收文机关都不会有疑问。发文上标示‘印发机关’,就为对发文有疑问的收文者提供了询问沟通途径,可减少解疑曲折,也便于保证解疑的质量。” [6]从以上观点看出,郑彦离同志认为,从实用价值考虑,当“送印机关”不是文秘部门或办公厅(室)时,标示这个部门名字,有利于“为对发文有疑问的收文者提供询问沟通途径”;否则,没有必要在正式向外发出的公文正本上显示“印发机关”。笔者认为,按照《条例》规定,“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7]虽然文件是人事处起草、承办,但经过审核、签发、印制、用印等程序,只能由办公厅(室)或以机关名义对外发文,印发机关只能是某某单位办公厅或某某单位,而不能是某某单位人事处。对联合行文,郑彦离同志认为:“其‘印发机关’不宜将联合起草承办的部门都标示。” [8]并将此作为不便标示“印发机关”的情况。笔者认为,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负责起草,征求相关机关意见,并与相关部门会签后,由主办部门负责印制,发文字号是主办机关确定,“印发机关”应是主办机关的办公厅(室)或主办机关,不存在不便标示的情况。郑彦离同志认为,“印发机关”有无用的、不便标示的情况,从而得出结论:为了格式统一,“所有公文均不需要在正本上标注‘印发机关’”。[9]笔者认为,公文不能仅考虑格式要素的实用价值,还要考虑规范化需要。
关于版记中的“印发日期”项目,《条例》规定,“印发日期”即公文的“送印日期”。郑彦离同志认为,因为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应用,“单位的大部分正式发文在领导签发当日即在文印室付印,从而使在公文正本上标注‘印发日期’毫无必要。即使某个发文领导签发在某日下午下班前或某周周五下班前,其文印室付印该文稿也不过错一日、两日而已,没有多大的时间差,形不成在公文正本上标注‘印发日期’的必要”。[10]公文的生效日期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以印发日期为生效日期,公文一经发出即可生效。二是以领导签发时间为生效日期,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签发日期为生效日期。三是以会议通过时间或文件规定时间为公文生效日期。可见,“印发日期”在某种情况下,可作为公文开始生效的时间节点。如,有的文件规定,“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施)行”,那么公文“印发日期”就是公文的生效日期,这里“印发日期”与“送印日期”可能时间不一致,存在延后一两天甚至几天的情况,对于一般情况也许影响不大,但对于执行公文或者在法律上需要用公文生效日期来界定某些事项,可能会有一定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印发日期”作为版记的重要内容,对公文执行有一定作用,在特殊情况下,可能起到关键作用,所以不宜草率地一概取消。
笔者也注意到,在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中,除了公文的通用格式外,还列出了公文的三种特定格式:信函格式、命令(令)格式和纪要格式。对信函格式,规定“不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命令(令)格式也没有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笔者认为,这说明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起草者已充分考虑为使公文更加简洁高效,在采用信函格式、命令(令)格式时可以“不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但对于根据发文方向和公文内容,不能或不宜采用以上这两种格式的,如向上级机关的请示,等等,还应采用通用公文格式,把版记作为公文的必备格式要素。
参考文献:
[1] [4]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Z].2012-04-16.
[2]徐成华等.GB/T 9704-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2:24.
[3] 郑彦离.公文文尾部分不宜称版记[J].档案管理,2014,(3):67.
[5] [6]郑彦离.格式中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项目应该取消[J].档案管理,2013,(1):84.
[8] [9] [10]郑彦离.格式中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项目应该取消[J].档案管理,2013,(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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