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爆法有哪些亮点

发布时间:2017-06-22 10:40

导语:轻微家暴的受害者其实是大多数。媒体报道出来的都是非常严重的,肯定有《刑法》管的,《反家暴法》解决的恰恰解决的就是那些轻微受暴的受害者的问题,让她们得到救助。

反家暴法征求意见

专家:家暴定义有亮点仍不足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家暴定义几大亮点值得肯定

一直以来,在反家庭暴力立法需要解决的诸多问题中,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据了解,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全国性法律作出权威解释。运用广泛的是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所指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对于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咨询主任李莹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有两大亮点值得肯定。一是精神暴力被明确列入家暴定义。二是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被纳入家暴范围,从而使保护对象的范围得到扩大。但是从保护对象的类型和人员范围来看,李莹认为该定义跟现实需求还有一定差距和欠缺。比如,性暴力此次没有出现在家暴定义中。

“从我平时接触的案例以及接受的咨询来看,至少有一半以上都存在性暴力,性暴力现象在实践中非常严重。一般来说,严重的家暴都会伴随性暴力。”李莹指出,家庭暴力通常是发生在具有婚姻、血缘、扶养等亲密关系的人们之间,一方侵害另一方身体、性、精神的行为。隐蔽性、反复性、周期性和长期性是其明显特点。目前国际上共识的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身体的、精神(心理和情绪)的、性暴力以及经济的控制。李莹建议将性暴力和经济控制都纳入到家暴定义中。

家暴主体范围应进一步扩大

家庭暴力的定义只有顺应社会的发展及国际反家庭暴力立法的趋势,才能更大范围、更全面地保护家庭暴力的各种受害人,从而有利于对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进行全方位的预防、救助和制裁。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家暴行为视为家庭暴力被看作一大亮点,但此前社会广泛讨论的同居、恋爱、前配偶等关系中的暴力行为都没有被纳入到此次家暴定义中。

据《国际妇女百科全书》介绍,高达50%的男人在他们的妻子或恋人提出分手或实际分手后,会继续以殴打或其他形式威胁或恐吓她们,迫使其留在自己身边或回到自己身边,或者对她们的离去进行报复。而相关研究发现,与配偶暴力相比,恋人和离异配偶间暴力的发生率更高,后果更严重。因为他们之间没有法律的保障,体力强势的一方更可能通过暴力行为胁迫体力弱势的一方。基于此,世界上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家庭成员扩大至亲密关系,将同居关系、恋爱关系、伴侣关系、曾经的配偶关系及其他亲密关系纳入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内。

“我个人认为,征求意见稿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有两点值得肯定:一是规定了精神暴力;二是不以伤害后果为构成要件。但还存在以下不足。”中华女子学院法律和社会学院教授林建军指出,“不足之一:现在的主体仅限于家庭成员,没有包括同居关系及前配偶。虽然同居和前配偶在我国不属于家庭成员,也不受婚姻法的调整和保护。但是他们之间现在或曾经有同居关系,相互间的爱恨情仇、感情纠葛与家庭成员非常类似,所以应当得到类似于家庭成员的保护。建议将同居以及前配偶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在立法技术上可以采取准用该条规定的形式加以保护。不足之二:现在的暴力形式仅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不包括性暴力。而性暴力同样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形式之一,应当明确为家庭暴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也主张顺应国际反家暴立法趋势,将同居关系、恋爱关系、伴侣关系以及前配偶关系者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家庭暴力法不是家庭法,而是社会法。在社会法体系中,它属于社会保护法范畴。社会保护法以反歧视,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权利平等享有和实现为目标。反家庭暴力法正是以此为价值追求,保障生活在婚姻家庭等亲密关系中的人们免遭暴力侵害,充分享有人格尊严权、健康权、生命权等基本权利的立法。”薛宁兰说。

建议采取概括列举结合方式

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不仅反映了立法者对家庭暴力本质属性的认识,也直接决定了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学者们普遍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既要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又要有一定的概括性和开放性,为反家庭暴力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留有余地,以便发挥法律的整体效应。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对家暴的具体行为方式进行列举。“概括加列举的立法形式,更容易操作和执行,也便于民众了解,还便于执法部门更加清晰地执法。如果没有清晰的概念,容易产生认识上的不一致。”李莹说。

对此,有专家建议,反家庭暴力法应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围。对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列举为:“实施或威胁实施身体上的侵害以及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实施或威胁实施性暴力及其他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性行为的;以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毁损财产以及其他经济控制行为;非法强迫受害人堕毙胎儿的;遗弃受害人的;其他损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性或财产的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亮点

调查:

我省去年家暴投诉超300起,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有上升趋势

2015年9月22日,因家庭琐事,化隆回族自治县回族妇女马某惨遭丈夫泼硫酸,导致毁容,其丈夫被判有期徒刑10年。据了解,马某14岁时出于无奈与其继父的儿子马某某结合,并育有两子,在共同生活的8年时间里,马某饱受马某某的侮辱,虐待和殴打。这一典型家暴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同年10月29日,西宁市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斌斌的老师发现,斌斌精神萎靡,头上有一道伤口。随后老师了解得知,伤都是斌斌爸爸打的,且斌斌大腿内侧有被火炉灰烤伤的水泡。学校随即报警。调查中,派出所民警得知,斌斌不是第一次被打。最终斌斌爸爸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这是发生在我省的两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据我省相关部门调查统计,2015年,婚姻家庭权益问题在我省妇联系统信访总量中仍高居首位,其中家庭暴力问题398件次,占婚姻家庭权益类问题的57.3%。“家庭暴力问题仍是我省妇女儿童维权的重点、难点问题,在接到的300多起家庭暴力投诉中,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张黎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到。

据了解,家庭暴力可能涉及到家庭所有成员,有父母对孩子的暴力,有丈夫对妻子的暴力,也有妻子对丈夫的暴力、子女对父母的暴力。但是很多的调查研究显示,妇女、老人、小孩、残障人等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肢体伤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因此,《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作为长期关注和研究我省家庭暴力方面的专家、青海民族大学法学教授马兰花告诉记者,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诸多方面,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来说,除规范意识缺失或人格障碍的诱发因素外,还有缺乏足够的法律干预以及长期以来“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等传统观念作祟等;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来说,大都源于面子问题,觉得“家丑不外扬”,受害者往往宽容家庭暴力的发生,认为离婚不光彩,为了孩子也要维持婚姻关系,缺乏正确的法律意识、独立意识与自我意识,同时,往往在经济上、情感上较强地依赖对方;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中,未成年人父母的文明教育素质普遍偏低,不懂得文明的家庭教育方法等。在认识上,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也存在理解上的误区,认为家庭暴力是别人家里的事情,是一种隐私,不便插手等等,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无形之中滋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立法:

五大亮点,为维护人权开启了“家庭”这扇窗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前,如果发生家暴行为,受害者即便采取报警方式向公安部门求助,民警出警后最多也只能是对施暴者进行说服教育,并无强制手段,对受害者没有保护安置措施。民警一旦离开,很可能家暴依旧。其根源是由于原有的法律条文中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和制裁,缺乏可操作性的法规,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极为有限,导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反复施暴又构不成犯罪的家庭施暴者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所以常常是不了了之。

《反家庭暴力法》填补了这一空白,它是一部预防和制止家暴的专门立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家暴概念,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公安告诫制度、临时庇护救助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这五大亮点,为维护人权开启了“家庭”这扇窗口,为受害者维护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表示,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施暴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些具体条文,首次将法律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事务,是对传统的家庭自治观念的扬弃和超越,是重要的创新所在。

“这部法律的出台,顺应了社会的期待和家庭的需要。标志着我国反家暴工作迈向了法治化、专业化的新高度。”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张黎娟说。

维权:

遭遇“家暴”,专家为你支招

家庭暴力,折射出一个家庭美德教育的严重缺失和家庭法治观念、法治意识的极度薄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常年审理涉及家暴案件的西宁市城西区法院法官杨萍介绍,受害者由于在发生家暴时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很少留下证言证词、伤情鉴定报告等法律证据,打官司时面临举证难的问题。而《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实施,建立了多部门有效合作的干预模式,设立强制报告、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多重保护措施将有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对家庭暴力的取证和认证。她建议家庭暴力受害者应提高搜集证据的意识和能力。如果事发后施暴者表示忏悔,也可要求其书写悔过书与保证书或进行录音录像;如果伤害持续发生,受害者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必要时受害人可以持报警记录、告诫书、施暴者的保证书等证据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条件,将制作人身保护令裁定,对受害者进行人身保护。

西宁市城西区虎台派出所民警管恩河说:“以前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报警,民警只能口头教育批评。现在遭遇家暴,就可以对施暴者给予告诫,给受害者发放人身保护令,一旦发生民事诉讼,或者进行其他相关处置的时候,它还能起到证据的作用。”

省妇联相关专家认为,可以第一时间通过拨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或通过信访窗口、网络投诉等多渠道求助。同时,要全面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使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依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特别是广大女性更要勇敢地向家庭暴力说“不” 。

征途:

反家暴仍需打通“最后一公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遵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不能止于观念和书面,更重要的是产生效力。法律强调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综合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反家庭暴力法》的威严要常态显现,在家暴发生前及时干预,在家暴发生时及时制止,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有相应的措施来保障和推动实现立法目标。”省妇联主席张黎说。

近日,省妇联组织召开学习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座谈会,来自省市公、检、法、司、妇联及相关单位的代表、有关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妇联以及基层派出所、部分社区代表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大家纷纷认为,在审判实践中,真正能够通过司法诉讼程序最终认定属于家暴行为的案件数量占同类案件的比例很小,家暴案件仍然受到“举证难”“取证难”以及“认定难”等现实因素制约,如何有效发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各自的职责,形成合力都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课题,《反家庭暴力法》想要落到实处,还要通过制定实施细则,畅通反家暴的“最后一公里”。

张黎表示,要通过我省正在开展的“建设法治青海·巾帼在行动”等活动,面向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宣传、学习这部法律。同时,动员法律工作者和新闻宣传工作者,深入到村(社区)、家庭,深入到村社的“妇女之家”,宣传法律、以案释法。只有大家都能够认真学习法律,自觉遵守法律,而且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向家庭暴力说“不”,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的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就会顺利实现。

《反家暴法》5大亮点

恐吓等精神暴力纳入家暴

在昨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发现家暴不报案将担责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我们在法律上规定,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

同居时实施暴力也适用

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告诫书可作家暴证据

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这个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必须受理,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内要做出裁定,是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不发,特殊情况须在24小时内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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