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企业文化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7-06-18 17:16

保安是具有广泛社会需求和较大发展潜力的行业,当前社会和个人对于保安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小编整理了保安企业文化管理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保安企业文化管理论文篇一

论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关系

作者简介:张丽丽(1989―),女,汉族,河北邯郸市人,法学硕士,单位:河北大学,研究方向:刑法学。

摘要:保安处分与刑罚都是对行为人的惩罚手段,但两者却有着明显区别。刑罚是以罪责为基础,着眼于行为人的过去行为;保安处分不以罪责为基础和限度,而是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为惩罚依据。但由于两者在预防犯罪方面有着紧密的联系,对二者间的关系进行探讨对改革刑罚体系、预防犯罪有着重大意义。本文通过对保安处分的理论、与刑罚的关系进行研究,对两者相互联系的关系进行探讨,并提出了改革刑罚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保安处分;刑罚;特殊预防

保安处分是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将来可能犯或再犯)为基础,对预防犯罪和保卫社会有重要意义的惩罚措施。既然保安处分和刑罚在功能上有一定的重合性,如何处理两者间的关系,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就成了重要话题。本文通过对保安处分的理论基础、与刑罚关系的探讨,对刑罚与保安处分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对吸收保安处分制度以改革我国的刑罚体系有重大意义。

一、保安处分概述

保安处分是随着“目的刑”思想的发展逐步建立起来的。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前期旧派主张犯罪是行为人自由意志的结果,对行为人的恶行进行报应的方法就是刑罚,通过威慑达到一般预防的效果。〖JP3〗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自然科学特别是犯罪学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导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菲利提出的“犯罪三原因论”等,这些促进了“新派”的产生,新派否认自由意志论,认为犯罪的产生是基于某种原因,仅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非难、追究责任并不能防止犯罪,应当注重刑法的目的性,为有效实现特殊预防这一目的,刑罚制度必须具有灵活性、可变性与保安性。基于这一理论,针对特殊预防的保安处分制度逐渐发展起来并受到关注。一般认为,保安处分是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基础的一种国家处分。但是在对保安处分进行描述时又存在着差异,如所谓保安处分,广义上讲,就是以行为人的危险性为基础,所实施的以特殊预防为目的的国家处分。陈家林教授指出:所谓保安处分,是指以行为人所具有的社会危险性为基础,在对其进行社会保安的同时以改善、治疗行为人为目的的国家处分。二、关于两者间关系的理论学说

如前所述,保安处分是以人身危险性为基础,其重点在预防行为人将来可能实施的犯罪行为,因而在特殊预防方面有着重要作用;而刑罚是以行为人实施过去行为时的罪责为基础,其预防功能表现在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方面,两者在特殊预防方面有着相同目的,如罗克辛教授指出:“刑罚和保安处分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着相互替代的关系,相反两者经常会同时出现。罪责作为刑罚的条件和危险性作为保安处分的条件, 共同存在于两个相互关联的领域之中的,结果,刑罚和保安处分作为法律后果不仅可以各自独立适用,而且也可以同时出现”。近几年来犯罪率的不断上升,人们认识到刑罚并不是预防犯罪的最有效的手段,人们开始反思刑罚的弊端,并开始探索将保安处分引入刑法体系。纵观各国刑法体系,在处理刑罚和保安处分两者之间的关系上主要存在着“一元制”和“二元制”两种模式,“一元制”模式只承认刑罚或保安处分其中之一,认为仅有刑罚或仅有保安处分就足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二元制”模式则认为保安处分和刑罚同时存在才能更好地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在“二元制”的模式内部根据适用方式的不同,又存在着“并科主义”、“择一主义”和“代替主义”,“并科主义”主张对行为人同时适用刑罚和保安处分两种制裁方式;而“择一主义”则主张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在两者之间择一即可;“代替主义”则认为大部分情况下用保安处分代替刑罚,刑罚只起到补充作用。随着理论的发展,“一元制”和“二元制”的对立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一元制”逐步向“二元制”靠拢的趋势。三、我国保安处分与刑罚关系的构建我国法律体系中虽然没有使用“保安处分”这一术语,但是通说认为我国存在着类似的制度,如刑事诉讼法中的禁止令制度、行政处罚法上的吊销驾驶执照等,我国学者将其称为“保安性措施”由于我国的这些类似于保安处分的制度分散在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其实施程序并未像刑事诉讼那样严格,所以有学者提出了将这些措施整合起来并归入刑法之中,构建中国的保安处分和刑罚相结合的制度。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对刑法之外的存在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类似于保安处分的措施应当按其涉及公民权利的重要性进行区分,对涉及公民重大人身自由的,纳入刑法体系之中,用严格的诉讼程序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对那些不涉及重大公民权利的制度仍保留在原部门法中,这是因为这些制度经过多年的实施,在其部门法范围内已经能够很好地实施,且如果将这部分制度也纳入刑法体系之中势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可对先行的刑罚制度进行改革,适当吸收一些保安处分措施,使刑罚保安处分化,以强化刑罚的执行效果,如对执行完短期自由刑后仍有危险性的犯罪分子可以对其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如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自己的情况。结语保安处分从其产生之时起就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其在预防犯罪、弥补刑罚的缺陷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因而对其与刑罚的关系进行探讨,以更好地发挥两者的长处这对改革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更有效地预防犯罪有着重大意义,本文对此的探讨还比较肤浅,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看到学者对此的系统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参见:张明楷.刑法学[M].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8―10页.

[2][日]大谷实著 黎宏译.刑法讲义总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版,490页.

[3]陈家林.外国刑法通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685页.

[4][德]克劳斯.罗克辛著 王世洲译.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M].法律出版社1997,第3版,4页.

[5]参见:徐松林.保安处分及我国刑法制度的完善[J].现代法学 2001,8(4).

[6]参见:刘菲.论我国保安处分立法的社会意义[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9(5).

保安企业文化管理论文篇二

中外保安服务业发展比较研究

摘 要:保安服务业是具有广泛社会需求和较大发展潜力的行业,当前社会和个人对于保安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这对于我国保安服务业的发展来说是一个不可多得的契机,我国保安服务业的体制改革也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实践证明,盲目地改革或者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难免会遇到一定的困难和阻力,应当充分考虑当前我国保安服务业的发展现状,有选择性地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对中外两种模式的合作前景进行剖析和展望,探索适合我国保安服务业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保安;对比;保安服务业

中图分类号:D035.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6-0087-02

一、国外保安服务业发展概况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保安服务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1850年在美国成立了第一家保安公司性质的侦探社――平克顿侦探社,它可以说是现代保安服务业的雏形和发展起点。当前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私人保安公司已经有了相当成熟的运营体制和比较完善的经营模式。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日益发展,社会团体和作为个体的公民对保安服务需求日益增加,更促进了西方保安服务业的日臻成熟,其业务范围也涵盖了培训、评估、咨询、安全守护、商务调查、保险调查、护卫、安检、消防、治安巡逻、物业管理等诸多领域,较好地满足了当今社会上不同层次的安全需求。

早在19世纪中期,很多西方国家曾经试图通过建立现代警察模式来垄断公共安全保卫服务的职能。尤其是在美国,这个时期社会对于公共警察的需要也开始超过了私人保安提供的保护个人利益的需要,但是现代警察力量的发展仍难以替代私人保安业的服务。主要原因在于:第一,保安服务业在很多方面,尤其是打击犯罪方面,有效地补充和延伸了警察职能,填补了社会治安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的空白;第二,保安服务业无论是在个人事务还是公共事务方面,其管辖范围和服务对象更为宽泛,提供的服务更具体、更具有针对性;第三,保安服务业与保险业、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等行业紧密衔接,甚至很多保安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本身就涵盖了此类服务,使得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产品更加方便、节约、高效,因此,很多个人和社会团体更倾向于通过保安服务公司来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私人服务,国外保安服务业发展如此迅猛并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法制化程度较高,有效地推动保安服务业的良性发展。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法治相对完善,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管都通过立法途径进行,虽然联邦一级没有专门的保安法案,但是各州(各省)都有专门的保安法案。日本、韩国等国家虽然保安服务业发展的时间较短,但《日本保安业法》(又称《日本警备业法》)、《韩国保安业法》等,都合理借鉴了国外保安服务业的法律规范,因此,这些国家保安服务业起点较高,发展迅速。

第二,行业实力雄厚,业务范围广泛。以美国为例,其保安服务业已经成为国内规模较大的行业之一,其业务范围渗透到国内社会的各个领域,并且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都已经明显超过政府警察机构的水平,除此之外,在3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成立了数千个保安公司,业务范围遍布世界上很多国家。在亚洲,韩国的一些保安服务公司也成功地将业务范围扩展国外,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三,监管工作主要由警察机构承担。国外保安服务业普遍为私有,市场准入十分严格,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业务范围、设备装置、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监管工作主要由政府的警察机构负责。另外,大部分国家都有全国性的保安行业协会,例如,美国当前有30多个全国性保安行业协会,对保安业的规范化管理和内部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及若干问题

1984年12月18日深圳市保安服务公司成立,这在当时既满足了维护社会治安的需求,又有利于缓解警力不足的状况,为我国保安服务业的发展开创了一条新路。后来我国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通知、规定和法律法规,以逐步规范发展我国的保安服务业,直至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10年1月1日颁布实施)。这一条例的公布实施,不仅体现了我国政府在规范我国保安服务市场方面的不懈努力,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政府力求从根本上实现保安服务公司企业化经营、与国际接轨所付出的初步努力。

保安服务业在国外很多国家已经是比较成熟的产业,它们在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甚至部队和警察的部分职能都由专业的保安服务公司担任,这即减轻了政府的财政支出、节约了警力,同时也扩大了就业渠道、增加了就业机会,可谓一举两得。但是现代意义的保安服务业在中国发展的时间还相对比较短,虽然国家通过立法等手段积极鼓励和支持保安服务的发展,但是我国保安服务业的发展仍存在一定难度。

当前我国保安服务公司发展的外部环境较为闭塞,社会大众对于保安服务业的理解过于狭隘,往往将保安服务业提供的服务界定在“人防”层面,甚至简单地将其等同于物业管理、门卫等,而且我国民众根深蒂固的思维模式往往更倾向于“有困难找警察”,不认为保安服务公司能给社会和个人提供有保障的高质量服务。当然这与保安服务公司自身的内部运营也有很大关系,目前我国很多保安服务公司在成立运营初期自我定位较低,尚未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在竞争意识、品牌意识、资金保障、业务经营、人员管理与培训、保障机制、规范化管理等诸多方面存在缺失。

三、我国保安服务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合理定位,树立行业形象

行业形象的树立需要全方位、多角度地进行,是一个长期摸索的过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保安服务业的发展和行业形象的树立指明了方向。我国保安服务公司缺乏有效的外来竞争,导致其自身存在着业务范围窄、管理方式落后、从业人员社会地位不高、保障机制不配套、层次低等诸多问题;另外,我国保安服务公司的对外宣传大多注重业务范围的拓展,较少关注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等相关事业,而国外保安服务业很多都是大规模的集团化公司,因此在对外形象的宣传、公关危机处理等各方面比较成熟,也往往有专业的团队打造企业形象。因此,国外的保安服务业行业形象普遍较好,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也比较高,这与我国保安服务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国民心目中的地位是有很大区别的。

保安服务公司发展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同步进行,确立现代保安理念,通过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发挥公安机关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治的作用,提高整个行业的社会地位,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积极探索,扩大业务范围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等国家都十分重视同警方的合作,大部分国外保安服务公司的业务向警务活动范畴拓展和延伸,积极开拓业务范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例如,德国的保安服务,其范围涵盖较为广泛和全面,主要有单位和私人的保安服务(安全守护、咨询、评估、培训和调查、侦探、护卫等)、军事基地和核电及能源生产基地等重点要害部门的保安服务(门卫查验、来访接待、监控中心建设和管理、消防及治安巡逻等)、大型活动保安、公共交通枢纽及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检查、银行业和证券业的保安服务(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守押)、政治避难人员被拒绝后的遣送和犯人的监管等保安服务、物业管理和急件货运的保安服务等。

国外保安服务业发展时间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整个保安行业的发展和运作已经相对比较成熟,保安从业人员与警察之比为4:1。我国当前警察人数180万人左右,按照国外比例,保安从业人员大概应有720万人左右。而据2011年“中国保安高层论坛”提供的最新数据,我国当前有保安服务公司近3 000家,保安从业人员420余万人,这明显与国外数据还有很大差距。由此可见,无论从业务范围的广度和深度还是从从业人员的人数差距,都充分说明了我国保安服务业仍有很大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

(三)加强学习,提高服务水平

通过比较研究不难发现,当前保安服务业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其服务领域已经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技防为主、人防为辅是国外保安服务业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国外保安业的服务功能也随着服务类型和客户需求,呈现出多层次、全方位、多角度服务的特点。在我国保安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我国政府在体制改革、法律法规的制定等外部环境的创造等方面,都已经给我国保安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多政策支持。而保安服务业自身则需要在业务领域的拓展、技术手段的更新、从业人员的培训与培养、服务的专业化等方面转变观念、开拓思路,积极与国外接轨,探索并建立适合我过国国情的保安服务业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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