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7-03-30 18:31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日报客户端政务中心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现将《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一些不法分子结成团伙,设置窝点,精心设计骗局,通过拨打网络改号电话、“伪基站”设备群发手机短信、网上发布诈骗信息等方式,跨区域甚至跨境大肆实施诈骗活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远程非接触性犯罪,技术含量高,时空跨度大,波及人数多,且手段隐蔽,花样翻新,较传统诈骗犯罪欺骗性更强,普通群众防不胜防。诈骗一旦得逞,往往给被骗群众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甚至引发次生危害后果。今年以来,陆续发生了几起在校学生被骗走学费而导致猝死或自杀的案件,影响极为恶劣。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发展形成了一系列灰色产业链,如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设备、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帮助转移诈骗赃款等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并不断蔓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严重侵犯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正常的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实属一大社会公害。

中央高度重视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要求惩防并举,重拳出击,深入开展打击治理专项行动,坚决有效遏制此类犯罪活动。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侦查打击、重点整治、防范治理三管齐下,取得显著成效。今年1至11月,全国共破获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3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2万人,同比均成倍增长,并打掉一批境外犯罪窝点。10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提出了一系列源头防范的举措,明确了从严从快打击的方针,并责令犯罪分子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通告》的发布,起到了教育群众、震慑犯罪的作用,社会反响热烈。

我们也应看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在各方面均呈现出新的犯罪特征,对政法机关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提出严峻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一些新的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亟需加以解决。为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更及时、更准确、更严厉地惩治此类犯罪,今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针对新型犯罪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不断修改完善,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联合制定出台了本《意见》。《意见》顺应人民群众的普遍期待,适应新形势下的斗争需要,提出更为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我们深信,《意见》的制定出台,对于政法机关更加有力、准确、有效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七个部分、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总体要求、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等内容。这些内容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了四个方面的原则性要求。

(一) 坚持依法从严惩处

这是《意见》的关键和核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必须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第一,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的规定,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各地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意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空间范畴,基本属于跨区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对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第二,《意见》将《诈骗解释》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具体化,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后,具有十项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包括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诈骗致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犯罪手段恶劣的,如利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链接等进行诈骗的;以社会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的,如诈骗残疾人、老年人、学生、重病患者等;诈骗特定款物的,如诈骗扶贫、救济、优抚款物;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的,如有诈骗前科又诈骗的,等等。特别应该指出,一些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不仅容易使人上当进而骗得巨额钱财,而且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必须严厉惩处。

第三,诈骗罪属于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审理的案件。《意见》遵循量刑规范化基本要求,规定人民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此类案件,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第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一定的智能化和专业化色彩,有的犯罪分子长期从事这类活动,有的在受过打击处理后,仍不收手,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手法更隐蔽,反侦查能力更强,传染面更大。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分子,《意见》专门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被告人,要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第五,不法分子使用现代化智能通讯工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工作难度大,证据收集难度也很大。特别是涉及诈骗数额方面,有时难以全部查清。《意见》充分考虑这一情况,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既可根据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也可根据其实际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来定罪量刑,确保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的罪行,进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为此,《意见》规定,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查明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对于犯罪分子有意毁灭或者隐匿罪证而致难以直接认定的,《意见》进一步规定,可以根据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第六,《意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突出打击重点,确保打击效果。《意见》重申了刑法原则,规定对于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余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另外,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的要求,《意见》规定,对于诈骗犯罪集团的从犯,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司法机关就会兑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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