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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知识重点——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考点一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谁来管理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选)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考点二 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怎么来管理
《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单选)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考点三 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判断)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任职条件:或者的关系)(多选)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考点四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会计法》规定(单选)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二)单位负责人(判断)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
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有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
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形式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子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经营管理实务的负责人。
财经法规知识重点——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一般分为: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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