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登记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31 16:15

随着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迅猛发展,交易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完善机动车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制是一个迫切的问题。而机动车物权变动与机动车登记是息息相关的。下面小编整理了北京市机动车登记规定,来看看吧。

北京机动车注册登记规定

(一)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办理注册登记时,除提供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证明外,还应当提供该车的原始发票,即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国外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但属于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不需提供该车的原始发票。

(二)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使(领)馆的内设机构,可以使用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但机动车所有人的名称应当按照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名称登记。

(三)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国产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无法提交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四)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

申请道路专项作业车辆登记的,在限制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

申请京A号牌摩托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

申请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市运输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申请警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公安部或者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申请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特种车审批证明。

申请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证明。

(五)机动车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北京机动车上牌不予办理的规定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机动车所有人有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的报废机动车的;

(十一)用于清除道路障碍物的专项作业车和在本市城八区注册登记的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机动车所有人不能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本市的同车辆类型的摩托车或用于清除道路障碍物的专项作业车的证明的;

(十二)申请在本市城八区办理正三轮摩托车注册登记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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