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国防教育的立法状况
【论文关键词】国防 国防教育 立法
【论文摘要】从法律层面入手,通过对中美两国《国防教育法》立法目的、内容等的比较,指出我国国防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并分别从高校和社会两个层面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的国防教育立法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国防教育是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的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侵略、颠覆和威胁,对全民传授与国防有关的思想、知识、技能的社会活动。其根本目的,在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和国防精神。基本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国防法律法规、国防形势与任务、国防技能等国防知识。它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一、中美两国《国防教育法》的比较
目前,我国专门性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继新《国防法》施行4年后的国防教育领域的专门法律。附属性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内容较为宏观,操作性不强,且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与美国国防教育的法律相比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立法目的方面
由于确定国防教育的政治原则和军事战略思想不同,其立法目的有较大差异。美国国防属于扩张型。故其国防教育在立法上奉行霸权主义,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本国在全球的利益,是以侵略扩张,颠覆和谋取霸权为目的。我国国防属于自卫型。它主要依靠本国力量,广泛争取国际支持,防止外敌入侵,维护本国安全。坚持和平自主的防卫原则,永不扩张,也不容别国侵犯我国一寸土地。所以其国防教育立法是以提高国民国防观念,培养国家民族利益至上的思想,促进与加强国防建设,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世界和平以及提高国民的综合素质为目的。
2.法律体系方面
美国《国防教育法》1958年出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立法。由于其法制建设时间较长,各类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在制定时细则明确,并做到了与其他法律相配套。我国国防教育法是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才开始步入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轨道,相关国防教育法律在制定时过于抽象、原则,操作性不强,也未做到与其他法律相衔接。
3.法律内容方面
美国《国防教育法》并不是专门加强国防教育的法律,而是致力于提高教育质量的一揽子拨款方案。该法具有长远战略眼光,将国防教育与应用科学、技术教育相联系。共10章,包括了具体的国防教育计划,如国防教育基金、国防学生贷款、地区专业教育等计划,并规定了每年完成各项计划的指标。而我国国防教育内容和形式比较肤浅,比如该法第13条规定:“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但对国防教育的组织方式、指导原则、考核标准等没有细则化、定量化,缺乏可操作性。
4.政府财政支持方面
从财政支持上可看出美国十分重视国防教育。相关规定非常详尽具体。而我国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未细分化,缺乏具体的数字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容易流于形式,发挥不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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