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7-01-09 15:21

商标异议申请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商标异议申请怎么办理?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申请注意事项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异议申请注意事项

商标异议申请要注意什么

1、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2、异议人只能对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经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3、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4、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5、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6、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商标异议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应提交的文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异议程序是什么?

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由商标局依法进行裁定的制度。

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局依申请而履行的行政行为。异议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主张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答辩,商标局对双方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并裁定异议主张是否成立。商标异议程序以双方当事人的抗辩为主导,审查人员应依照法定程序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强弱进行判断。

无论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还是商标异议程序,双方当事人都要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提交大量的证据材料证明自己主张。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将影响审查人员的自由心证,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将对裁定结果有决定性影响。实践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仅有原件,还有复印件。复印件在商标异议程序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怎样的效力,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复印件是否具有同等效力等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也是商标异议审查实践中经常遇到并需要解决的问题。

商标异议的原因有哪些?

为什么经过商标局审查后公告的商标还会被他人提出异议,常常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所不理解。应该说,初审公告后的商标,绝大多数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异议而予以核准注册,但每年都有—定数量的初审公告商标被提异议。

其原因之一是商标审查行为的局限性、主观性和不统—性,使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盲日性住商标审查中不能全部被纠正,有些具有恶意的申请注册行为不能被完全制止。《商标法》在第一章总则、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中对可初审公告的商标作出了三条原则性的规定,即第七条应具有显著性、第八条不违反禁用条款、第十八条不能与申请在先的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也作出了规定。

经商标局审查,凡不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请注册商标,均可被初步审定并公告。这些规定作为商标审查原则,是对商标审查行为的规范,同时又使商标审查行为不可避免地具有局限性。这些规定明示商标审查不涉及《商标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原则以外的内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抢注、模仿、抄袭、侵犯他人在先权等行为,在商标审查中不能被制止。

审查行为的主观性则表现在审查结果的差异上,某些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申请的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构成近似,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驳回复审由商评委终局决定应予公告的商标,是被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商标;而经商标局初审公告的商标,被异议后又可能裁定为不予核准注册。而商标审查标准的调整,使具有同一特征的商标的审查结果有时出现前驳后准现象;而同一特征的商标在多类别上申请注册,也有此类别上驳,彼类别上准的现象。这些事实既表明了审查行为具有不统一性,也证明了审查行为具有主观性。

商标审查行为的对象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煞费苦心设计出的商标,很难避免与众多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具有很大的盲目性;而有些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明显具有抄袭、模仿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人行为的盲目性在审查中不可能全部被纠正,具有恶意的行为也不可能全部被制止。因此,初审公告的商标中有一部分被捉异议是正常的。

原因之二是提出异议的人具有主观性、盲目性,有的明显具有恶意。例如,提出异议的人认为,初审公告的商标与他人(包括提出异议的人)在先申请、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这种认为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性;提出异议的人看到公告上的商标信息就提异议,而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其他在先权利不了解或了解不多,带有一定的盲目性。有的单位和个人则是出于商业利益,或者想借此获得不正当利益,对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明显具有恶意。提出异议人的主观性、盲目性是可以理解的,对明显具有恶意的如何及时制止,应予研究。

经商标局驳回申请由商评委终局决定应予审定公告的商标仍可被提异议的原因,一是终局决定应予审定公告的商标,虽是终局决定,但其决定的是应予审定公告,而不是核准注册。因此,终局决定公告的商标仍属于异议对象的范畴;二是终局决定是针对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商标进行复审,而经复审予以公告的商标,改变的是商标局驳回申请这一结论,仍不能完全纠正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盲目性和制止其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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